被处罚人:王国华 余菊华夫妇
地 址:龙王镇场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 2019年9月3日对你户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户在龙王镇场改建住宅,批准占地面积303.51平方米,实际占地面积309.49平方米,其中12.17平方米是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面积,属超占的国有空闲土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宗地图
2.储备国有土地公告
3.照片
4. 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2019年9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17平方米国有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12.1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
3.处非法占用的12.17平方米国有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30元×12.17M2=365.1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 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