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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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林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时间:2025-06-01 来源:苍溪县林业局 打印 关闭本页
类别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监督电话
法定公开事项 政策 规章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林业部门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林业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6296001
监督举报电话:6296001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方式、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县级林业部门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林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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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林木采伐许可;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生活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审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息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 号)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年本)》
《溪县县级行政权力清单(2021 年本)》
县级林业部门 政府网站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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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政处罚;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行政处罚;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擅自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行政处罚;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或对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的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政处罚;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对临时占用林地修建永久性建筑或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对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对拒绝、阻挠(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 10 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对非法转让草原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行政处罚;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行政处罚;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行政处罚;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行政处罚;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行政处罚;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政处罚;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对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政处罚;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行政处罚;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非法占用湿地的行政处罚;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行政处罚;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政处罚;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在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乱扔垃圾的行政处罚;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行政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行政处罚;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行政处罚;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行政处罚;对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行政处罚;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政处罚;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行政处罚;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行政处罚;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行政处罚;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行政处罚;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政处罚;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政府网站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县林业局生态修复和产业发展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木材检查站、县森林公安
咨询电话:6296001
监督举报电话:6296001
行政强制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森林保护标志或林业服务标志;代为补种树木;代为恢复草原植被;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政府网站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县林业局木材检查站
县森林公安局
咨询电话:6296001
监督举报电话:6296001
行政确认 古树名木认定;草原等级评定;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政府网站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县林业局生态修复和产业发展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咨询电话:6296001
监督举报电话:6296001
行政检查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森林防火检查;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政府网站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县林业局生态修复和产业发展股、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防火办、县森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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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政府网站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县林业局生态修复和产业发展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县森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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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备案;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审核;责令限期改正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限期对期满后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责令限期拆除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备案;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 6 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 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政府网站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县林业局防火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生态修复和产业发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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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 预算决算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县级林业部门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林业局财务股、三溪口国家森林公园事务中心、九龙山自然保护区事务中心、县林业科技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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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
县级林业部门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林业局木材检查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咨询电话:6296001
监督举报电话:6296001
政府采购 林业局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信息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
县级林业部门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林业局财务股、采办单位和股室
咨询电话:629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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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民生信息 重大建设项目 市、县级重大建设项目审批以及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和社会效果等信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县级林业部门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林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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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6296001
应急管理 应急通知公告、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或方案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级林业部门 政府网站
手机短信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林业局防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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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惠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林补助的名单、实施情况等信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县级林业部门 政府网站
四川省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县林业局生态修复和产业发展股、林业科技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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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 监督检查情况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县级林业部门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林业局木材检查站、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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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招考录用 林业局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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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县级林业部门 每年1月31日公开 县林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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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 行政法规
其他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
县级林业部门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林业局木材检查站、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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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 年度报告 其他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县级林业部门 每年4月1日之前 县林业局木材检查站
咨询电话:6296001
监督举报电话:6296001
建议提案 有关林业领域问题的人大、政协会议提案答复公开文件 其他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 号) 县级林业部门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林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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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年度目录(动态调整) 行政法规
其他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 号)第十五条
县级林业部门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林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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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
材料以及政策吹风会、新
闻发布会等
行政法规
其他
《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 号))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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