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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时间:2024-07-01 来源:苍溪县公安局 打印 关闭本页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机构信息

机构

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县公安局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

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

社会

咨询电话:0839-5203021


监督举报电话:

0839-5203053

机构

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领导

分工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

内设

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下属单位概况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公安管理领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例如:《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县公安局

法制大队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

社会

咨询电话:0839-5203023


监督举报电话

:0839-5203053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公安部及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颁布的规章

综合信息

政务动态

公安管理服务要闻、媒体热点、视频播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县公安局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

社会

咨询电话:0839-5203021

监督举报电话:

0839-5203053

政府公告

公安管理服务行业相关通知通告

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文件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形式、时限;依申请公开范围、受理机构、受理程序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

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次年1月31日前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策解读

公安管理相关政策、文件、报告、通知关于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的解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有关公安管理问题的人大、政协会议提案答复公开文件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收费等);在线受理申请表

群众信访

信访机构名称、接访地址和接访时间、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行政许可

非机动车登记

校车驾驶资格核发

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机动车行驶证核发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

0839-6296626

监督举报电话:

0839-5203053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证明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咨询电话:0839-5203104

监督举报电话:

0839-5203053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变更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咨询电话:0839-5231272监督举报电话:

0839-5203053

公共服务

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联系电话等;办事指南相关表格及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县公安局交通大队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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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

0839-6296626

监督举报电话:

0839-5203053

机动车注销登记

补领、换领检验合格标志

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

机动车转移登记

机动车变更登记

补领、换领驾驶证

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

补领、申领机动车登记证

机动车抵押登记

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校车标牌核发

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临时身份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非正常死亡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居住证办理

养犬登记

旅馆业特种行业变更备案

旧货业备案

户口登记(注销、恢复、变更)

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

旧手机交易业备案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备案

居民身份证办理(包括临时)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丢失招领

开锁业备案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咨询电话:0839-5231272监督举报电话:

0839-5203053



台湾居民来四川定居初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初审

县公安局出入境大队

咨询电话:0839-5203028监督举报电话:

0839-5203053


行政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罚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对雇用无暂住证人员的处罚

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处罚

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处罚

对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处罚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对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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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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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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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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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咨询电话:0839-5203023监督举报电话:

0839-52030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约束措施的处罚

对阻碍反恐工作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处罚

对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对拒不配合反恐工作的处罚

对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处罚

对将未登机人员的行李装入、滞留航空器内的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处罚

对违规出售客票的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处罚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处罚

对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处罚

对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对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的处罚

对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对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处罚

对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的处罚

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处罚

对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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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处罚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对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处罚

对诽谤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处罚

对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发票的处罚

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对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处罚

对拒不停止无证排污的处罚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处罚

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对变造人民币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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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839-5203023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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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罚

对变造货币的处罚

对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未立即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人民币的处罚

对(外国船舶、航空器)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的处罚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对(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处罚

对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处罚

对(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处罚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

对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处罚

对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的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对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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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社会

咨询电话:0839-5203023监督举报电话:

0839-5203053



行政处罚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行为的处罚

对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没有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不能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等的处罚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提供网络产品、服务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或设置恶意程序,发布或者传输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

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处罚

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对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处罚

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处罚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罚

对侮辱国徽的处罚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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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的处罚

对侵犯隐私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处罚

对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罚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

对谎报案情的处罚

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处罚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处罚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非法居留的处罚

对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处罚

对寻衅滋事的处罚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处罚

对违规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分支机构的处罚

对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处罚

对偷开机动车的处罚

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处罚

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对破坏、污损坟墓的处罚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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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处罚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处罚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对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处罚

对非法复制、截收、窜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处罚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的处罚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处罚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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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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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5203053


行政处罚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交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对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

对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处罚

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对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的处罚

对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处罚

对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的处罚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对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对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罚

对故意伤害的处罚

对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处罚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对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对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携带、交运禁运物品的处罚

对盗窃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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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处罚

对强迫劳动的处罚

对哄抢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处罚

对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的处罚

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处罚

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对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的处罚

对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对吸毒的处罚

对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罚

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处罚

对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对骗取护照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和安全措施的处罚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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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处罚

对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处罚

对未通过国家安全审查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行为的处罚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处罚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的处罚

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的处罚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处罚

对抢夺的处罚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未按规定存储在境内行为的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的处罚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

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处罚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处罚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对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对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载人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降低防火条件的处罚

对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处罚

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处罚

对强迫交易的处罚

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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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对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处

对侮辱他人的处罚

对诬告陷害的处罚

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上空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民用无人机的处罚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未设置专业灭火、救援设备、疏散设施的处罚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处罚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对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处罚

对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容留吸毒的处罚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承运人未核对登机旅客人数的处罚

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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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处罚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对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的处罚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的处罚

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处罚

对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处罚

对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罚

对敲诈勒索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对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等有害食品的处罚

对违反有关规定,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处罚

对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方、证明,骗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对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人员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即上机操作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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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对违反有关规定,生产、经营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处罚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对供气方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处罚

对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

对诈骗的处罚

对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处罚

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处罚

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的处罚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的处罚

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处罚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对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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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对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个人擅自承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处罚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

对出租车驾驶员明知车内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条件或者不报告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公开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在限期内备案的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对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对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处罚

对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其他有害数据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处罚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检侧、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开展涉及计算机病毒机理的活动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对非法侵入住宅的处罚

对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研究、收集或者保存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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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对收当禁当财物的处罚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处罚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对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隐瞒包庇的处罚

对违法交运、捎带他人货物的处罚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对装载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物品的处罚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对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的处罚

对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处罚

对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罚

对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对威胁人身安全的处罚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擅自承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对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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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处罚

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对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对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处罚

对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的处罚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处罚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对承包、转包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对违法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处罚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罚

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对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行为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的处罚

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的处罚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非法载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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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规范用火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应当由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标准规范操作的处罚

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对提供毒品的处罚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处罚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处罚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处罚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处罚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对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处罚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处罚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的处罚

对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处罚

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处罚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罚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的处罚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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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的处罚

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处罚

对违规运输枪支的处罚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赌博的处罚

对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

对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处罚

对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对赌博的处罚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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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处罚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罚

对组织淫秽表演的处罚

对进行淫秽表演的处罚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对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的处罚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对养犬人遗弃犬只的处罚

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对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处罚

对印制、出售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对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处罚

对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处罚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处罚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

对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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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遗弃的处罚

对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处罚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处罚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初六和正月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以外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罚

对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处罚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处罚

对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对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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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处罚

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处罚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对虐待的处罚

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对养犬人未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的处罚

对卖淫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对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的处罚

对维修保养后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的处罚

对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的处罚

对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处罚

对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处罚

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对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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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的处罚

对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饲养犬只的处罚

对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提醒、警示购买者的处罚

对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的处罚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登记、粘贴标志并实施飞行活动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未按规定登记或者粘贴登记标志的处罚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罚

对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对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

对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对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处罚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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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活动的处罚

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对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对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以容留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的处罚

对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对殴打他人的处罚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对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处罚

对非法就业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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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对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处罚

对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的处罚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对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

对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处罚

对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住宅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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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对未达到公共场安全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擅自编制、安装、涂改、污损、遮挡、覆盖、移动门(楼)牌的管理规定及违反制作、安装规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的处罚

对嫖娼的处罚

对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处罚

对违反警卫制度致使航空器失控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的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的处罚

对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处罚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对燃放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的处罚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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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处罚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处罚

对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处罚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的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处罚

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的处罚

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违反规定被行政处罚后又违反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对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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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的处罚

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明知是用于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而为其提供客房、包厢、出租房屋、出租交通工具的处罚

对交通运输工具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处罚

对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罚

对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入境的处罚

对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罚

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

对交通运输工具拒绝协助边防检查的处罚

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处罚

对猥亵的处罚

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对已经取得外地牌证的非机动车在本市使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的处罚

对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对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的处罚

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对交通运输工具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处罚

对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的处罚

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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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的处罚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车道上装卸货物的处罚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上下人员的处罚

对未对承运货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对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对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处罚

对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的处罚

对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处罚

对承运人未全程监管承运物品的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的处罚

对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对未按期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处罚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处罚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处罚

对机动车放大牌号喷涂不清晰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牌号的处罚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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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对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的处罚

对出租车经营者不执行公安机关对客运出租汽车治安防范的各项措施,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重要治安信息,不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

对出租车驾驶员不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不接受公安机关治安检查的处罚

对出租车经营者不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目标责任书,不承担治安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的处罚

对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对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对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的处罚

对不避让校车的处罚

对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的处罚

对上路前未检查校车车况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存在的治安或者安全隐患不按公安机关要求限期改正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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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安全维护校车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备的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的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处罚

对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对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处罚

对出售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处罚

对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处罚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的处罚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罚

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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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企业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处罚

对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建立后擅自撤销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的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如实填报工程信息的处罚

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处罚

对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对户外广告、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的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破坏建筑物防火条件的处罚

对公共交通车辆未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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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对施工暂设的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得处罚

对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处罚

对消防产品不符合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对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对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处罚

对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对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对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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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处罚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处罚

对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对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对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对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干扰消防通信的处罚

对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对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对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对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对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对未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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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对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对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对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对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未履行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等法律责任的处罚

对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处罚

对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对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处罚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擅自变更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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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处罚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罚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对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的处罚

对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对未按审定的校车线路行驶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的处罚

对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停靠校车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对配制、装载单位未对供应品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对未对航空邮件安检的处罚

对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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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以收取或者给付财物为交换条件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物的处罚

对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处罚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处罚

对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处罚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的处罚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对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处罚

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处罚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的处罚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对丢失枪支不报的处罚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对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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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的处罚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处罚


对保险诈骗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罚

对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对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对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处罚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对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对冒用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的处罚

对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处罚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的处罚

对拉客招嫖的处罚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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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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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预决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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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

公安局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和通知公告信息

政府采购

公安局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信息

公众互动

群众互动交流方式、途径

局长信箱、咨询投诉、在线访谈、新闻发布会意见征集、微博、微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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