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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时间:2024-07-01 来源:苍溪县交通运输局 打印 关闭本页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

举报电话




机构

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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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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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0839-5264130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领导分工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下属单位概况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交通

概况

发展综述

全县交通运输发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例如:《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例如:《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川交函〔201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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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839-52641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64130

工作报告

全县交通运输年度工作报告

交通大事记

全县交通运输年度重大动态汇总





综合

规划

综合规划

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区域交通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规划建设股

项目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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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0839-5264130

专项规划

交通运输专项发展规划

规划解读

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文件





政策

文件

法律、法规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交通运输领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例如:《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行政审批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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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0839-5264130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部委、省政府、交通厅、县委、县政府有关交通行业的规章

其他政策文件

交通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制定或交通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综合

信息

政务动态

交通运输行业要闻、媒体热点、视频播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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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咨询电话:0839-52641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64130

政府公告

交通运输行业相关通知通告

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文件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形式、时限;依申请公开范围、受理机构、受理程序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

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次年131日前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

信息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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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文件、报告、通知关于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的解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有关交通运输问题的人大、政协会议提案答复公开文件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收费等);在线受理申请表

群众信访

信访机构名称、接访地址和接访时间、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行政

许可

驾驶培训机构招生站点设置情况备案;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备案;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继续经营;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摩托车维修经营许可;客运站经营许可;客运站经营变更许可事项;客运线路许可(新增);客运线路经营主体、起讫地变更许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变更许可事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变更许可事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新增);道路货运站(场)经营变更许可事项;道路货物运输站 (场)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变更、扩大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包车客运(旅游)经营许可;占用、挖掘普通公路、普通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在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跨越、穿越普通公路及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普通公路桥梁、普通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普通公路建设及专项工程(含养护类桥隧大修、改建、重建)竣工验收审批;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船舶营运检验;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船舶建造检验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行政审批股、规划建设股、安全监管股、县交通质监站、县运管所、县路政所、县地方海事处














信息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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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839-2320515

0839-52641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64130








行政

强制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查封违法储存、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扣押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扣押违法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对公路造成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代为补种绿化物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责令违法船舶驶向指定地点责令违法船舶临时停航造成水污染的强制治理在航道、港口区域内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航道通航条件的未恢复原状的代履行限制违法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强制消除港区安全隐患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强制清除港口和航道内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或者其他物体,或强制打捞(清除)沉船沉物强制超载运输船舶卸载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和恢复撤销的渡口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强行拖离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车辆、强制将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扣押违法的船舶、浮动设施扣留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适任证书禁止违法船舶进出港口拆除违法船舶的动力装置

行政强制事项实施主体、法定依据、工作流程、结果公示、咨询及监督方式等




行政

检查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路路产路权的检查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检查对通航环境及秩序的监督检查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航道通航条件的监督检查对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港口的监督检查对船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船舶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咨询电话、法定依据等内容















行政

处罚

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处罚;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未取得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处罚;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乘客的处罚;货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处罚;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对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对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按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现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的处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处罚;对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处罚;对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对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的处罚;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的处罚;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通航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措施,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活动的处罚;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处罚;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车辆、驾驶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对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的处罚;对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处罚;对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处罚;对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聘请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处罚;对零担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违禁物品查验制度,或者货运站(场)未按规定配备零担货物安全检测设备的处罚;对客运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处罚;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处罚;对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中途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站点、线路、班次等行驶,以及违反客运包车相关规定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对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客运站从业人员未佩证服务的处罚;对客运车辆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处罚;对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对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处罚;对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对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对客货驾驶员在记分周期内扣满记分的处罚;对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处罚;对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对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处罚;对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处罚;对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处罚;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招生规定的处罚;对驾驶培训机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处罚;对驾驶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处罚;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费不维修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或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处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处罚;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等其他不良行为的处罚;对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对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手里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和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处罚;对国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个人或单位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对恶意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经营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处罚;对道路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对从事客运租赁经营者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对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违反相关资格规定的处罚;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对出租、出借、倒卖等方式非法转让或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船舶营运、船舶管理业务经营)等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的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对承运应当依法办理手续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处罚;对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对(一)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及托运人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处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经营的处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运经营的处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处罚;(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处罚;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对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对在公路、公路用地、建控区范围内擅自或不符合标准涉路施工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对影响桥梁安全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对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对超限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船舶配载和运输货物不符合规定和标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托运人未说明危化品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险情应急处置措施或未按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变造、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对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罚;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对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处罚;对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的处罚;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对游艇未按规定停泊或备案的处罚;对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规招用船员和未履行船员职业保障义务的处罚;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或未按规定取得、未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的处罚;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带检验的;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处罚;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或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或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等行为的处罚;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的处罚;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对未经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或违法兼营的处罚;对未经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处罚;对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或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倾倒泥土、砂石,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处罚;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操作的处罚;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处罚;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对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渡口设施的,或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或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或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或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对伪造、涂改、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对违反港口规划、技术标准的建设活动或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其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道所属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储存不明危险货物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管理单位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处罚;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或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对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即实施或活动,与航行警(通)告公告内容不符的处罚;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对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报告义务;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经营;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协议未明确相关责任;未公布水路运输有关信息;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未以公布的票价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各种方式扰乱市场秩序;违规使用运输单证或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对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罚;对侵占破坏港口及其设施,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的处罚;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或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就开工建设的处罚;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违反安全管理秩序处罚;对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对港口有关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对港口经营人装卸该港口水域禁运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处理情况及时备案的或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行政处罚;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对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港口服务,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或者未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等急需物资作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对港口建设项目未办理设计审批的处罚;对港口、码头、装卸站、拆船单位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处罚;对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的处罚;;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对渡船违反载运危险货物、车辆、旅客等规定的处罚;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对渡船船员违反渡口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或者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处罚;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或者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船员在船在岗期间未履行职责、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药品等行为的处罚;对船员服务机构违反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对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等行为的处罚;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未履行职责的处罚;对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显示信号规则的处罚;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处罚;对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或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或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或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处罚;对船舶安全检查中拒绝、阻挠、弄虚作假;或未按处理意见纠正缺陷、采取措施;或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或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等行为的处罚;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责任船员的处罚;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对除渡船外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的处罚;对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处罚;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对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交验的处罚;对未办理公路、水运工程监督手续的处罚;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处罚;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问题的处罚;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 、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

行政

权力

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定点维修备案;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备案;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备案;汽车客运站的站级核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备案;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组织方案备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 客运车辆类型等级评定; 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客货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情况认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前备案;水运工程招标备案;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变更或改造码头等固定经营设施的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措施备案;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的备案;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的备案;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条件、数量限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流程、时限、结果公示等

办事

服务

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备案

公共服务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事指南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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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等信息、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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