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形式 | 公开对象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
机构信息 | 基本信息 |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 人事教育股 | 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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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5221689 |
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机构职能 | ||||||||
领导分工 |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 | ||||||||
内设机构 | 股室名称、职责 |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国家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的法律法规和全省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的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 办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 | 纸质公文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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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5222855 |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国家部委、省政府、财政厅、县委、县政府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的规章 | ||||||||
其他政策文件 | 财政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制定或财政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处罚;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处罚;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对招标采购单位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未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对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企业行为的处罚;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罚;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处罚;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处罚 |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财政法规股及其他相关股室 | 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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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5222218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 | 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财政法规股及其他相关股室 | 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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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5222218 |
行政裁决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纸质公文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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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5222218 |
行政检查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财政法规股、财政监督股及其他相关股室 | 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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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522221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撤销、注销代理记账资格 | 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会计管理股、财政法规股及其他相关股室 | 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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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5222218 |
预决算 | 政府预决算(含“三公”经费) |
【政府预决算】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 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决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 | 预算股、国库股 |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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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5222829 |
部门预算 |
【部门预算】 文字说明: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部门预算单位构成、收支预算情况、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报表:《部门收支总表》、《部门收入总表》、《部门支出总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 【部门“三公”经费预算】 文字说明:单位预算安排情况、增减变化及原因、经费用途 报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其他事项】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绩效目标设置情况、名词解释 |
预算股、其他相关股室 | 部门预算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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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5222829 | ||
部门决算 |
【部门决算】 文字说明:部门概况(部门职责和决算单位构成)、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名词解释等。 报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 【部门“三公”经费决算】 文字说明:单位范围、支出口径、决算情况、增减变化原因说明、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及人数 报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包括总额和分项数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其他事项】 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信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
国库股、其他相关股室 | 部门决算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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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5286526 | ||
财政专项资金 | 财政专项资金 |
【项目名称】 【资金总量】 【资金用途】 【分配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 办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 | 实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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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5222855 |
政府采购 | 投诉处理决定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 【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投诉事项】 【处理依据】 【处理结果】 【执法机关名称】 【公告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省财政厅指定媒体“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 | 纸质公文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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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5222218 |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 【存在问题】 | 省财政厅指定媒体“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 | 纸质公文印发后6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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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5222218 | ||
政府采购公告 |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方式】 【行政区划】 【公告类型】 【公告发布时间】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包个数】 【各包描述】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标书发售方式】 【标书发售起止时间】 【标书售价】 【标书发售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 【投标地点】 【开标地点】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时间】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地点】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备注】 |
省财政厅指定媒体“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 | 实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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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5222218 | ||
政府采购更正公告 |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方式】 【行政区域】 【公告类型】 【公告发布时间】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包个数】 【原公告类型】 【原公告发布时间】 【更正文件更正事项和内容】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原公告链接】 【备注】 |
省财政厅指定媒体“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 | 实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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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5222218 | ||
政府采购结果公告 |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方式】 【行政区划】 【公告类型】 【公告发布时间】 【采购人】 【更正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包个数】 【采购结果总金额】 【定标日期】 【各包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报价】 【各包合同履行日期】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候选人公告链接】 【评审情况】 【备注】 |
省财政厅指定媒体“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 | 实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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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5222218 | ||
政府收费基金 | 苍溪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含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 综合股 | 实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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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5224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