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主... » 详情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时间:2024-07-01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

举报电话

机构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局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0839-60913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4555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领导及分工

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及分工

机关股室职能

机关股室职能

直属事业单位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法律、法规和全省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政策法规股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社会

社会

咨询电话:0839-60913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4555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规章

其他政策文件

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人事管理

人事任免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人事任免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县执法局任免文件规定

局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0839-60913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4555

公务员、事业单位、协管员人员录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员、事业单位、协管员招录的通知公告等相关信息

财务

管理

预决算管理

县执法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财务装备股

信息形成(变更)

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0839-60913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4555

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信息

依申请公开和年度报告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形式、时限;依申请公开范围、受理机构、受理程序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局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

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0839-60913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4555

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次年1月31日前

综合

管理

动态信息

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局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

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0839-60913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4555

政府公告

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综合行政执法的通知通告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

互动

交流

群众信访

信访机构名称、接访地址和接访时间、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局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

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0839-60913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4555

建议提案

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人大、政协会议提案答复公开文件

行政检查

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检查;对涉嫌从事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检查;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检查;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相关检查;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城镇燃气安全、经营等方面的检查;

实施主体、咨询电话、法定依据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县城监大队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0839-60913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4555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行政处罚;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行政罚;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对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政处罚;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行政处罚;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对城镇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未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未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的行政处罚;对临时饮食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对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县城监大队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0839-60913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4555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未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的行政处罚;对侵占、毁损、围挡城镇园林绿地的行政处罚,对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对城镇道路上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对违反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对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对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对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对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行政处罚;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对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县城监大队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0839-60913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4555

行政处罚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政处罚;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政处罚;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行政处罚;对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县城监大队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0839-60913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4555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对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县城监大队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0839-60913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4555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对违反原油、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处罚;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处罚;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处罚;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处罚;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对控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微纳备用金的处罚;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技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县城监大队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0839-60913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4555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外罚;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技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对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处罚;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县城监大队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0839-60913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4555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或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处罚;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县城监大队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0839-60913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4555

行政强制

代履行;加处罚款;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

实施主体、咨询电话、法定依据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县城监大队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0839-6091330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455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