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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新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687902632/2020-0600 关 键 词 工程
发布机构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2-21
文号 苍府办发〔2020〕6号 体裁分类 通知
时间:2020-02-21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最新文件: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苍府办规〔2023〕2号

解读:《苍溪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新修订)的通知

苍府办发〔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住建部等8部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要求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苍溪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苍溪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新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效制止挂靠、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节约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明确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住建局负责房建和市政项目;县交运局负责道路、桥梁、隧道、站场、港口、码头等项目;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县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项目;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涉农项目。上述部门具体负责对所辖领域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县纪委监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及增减变更工程量全部进行重点跟踪监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

  (五)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工程完工后,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六)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分别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中涉嫌围标串标、串通投标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加强通力合作,查办招投标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

  (七)县司法局负责对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职责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八)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协调管理,落实对施工现场和工程从业人员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得违规变更工程从业人员;建立和落实违约处罚机制,发现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不一致、违规更换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立即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追究施工、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违约责任,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提请依法处理。

  第三条 强化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经营主体责任。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熟悉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负责准备招标资料,编制招标文件送业主单位审查,并由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备案。对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业主实施的项目以及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项目的招标文件,由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招标申请,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答疑,完成开标、评标,进行中标公示,确认及发放中标通知书,拟定中标单位的合同,协助招标人签订合同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公告。

  (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违纪违法行为,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依法处理。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按程序进行方案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对于重大项目,在正式设计文件出台后应组织专家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的经济性、安全性、美观性进行综合评审,尽量节约投资,杜绝设计浪费,评审修改之后再进行施工图审查、预算等下一步工作。

  (四)监理单位应建立现场监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认真履行职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班子人员到岗履约情况,对不履约和不正确履约的,要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并报告业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认真审核,如实作好监理日志、监理例会记录。

  第四条 我县实施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全县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和采购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除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外,主要包括:农村道路(含机耕便民道)、农村安全饮水分散供水、农村小型沼气、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节水灌溉、扶贫开发、移民后期扶持、以工代赈及村级卫生、文化、体育、村庄绿化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七)全县除基本建设和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支农项目,主要包括:渠系(含支渠、斗渠、农渠、毛渠)、节水灌溉、蓄水池、囤水田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户用沼气、安全饮水等小型农村公益设施,村组道路、畜禽圈舍、生产便道、山粪池等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种子、苗木、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补助,新建、改建、扩建、风貌改造等民居建设补助和农村新型社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五条 全县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按照《广元市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苍溪县抢险救灾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进一步加强招标前各环节内部审查。

  (一)加强预算和财评审查。对重大项目的设计图纸在审图机构审查前,须由业主单位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评中心和专家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综合评审。工程预算机构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量预算。在财政评审过程中,由业主单位会同评审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局等单位对评审清单进行会审,并签注审查意见及审查结论,会审时间限定为5天。我县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进行财政评审。

  (二)除桥梁、隧道、水电等对工程技术、装备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编制招标投标文件时,严禁将业绩、拟参建项目班子以外的注册类人员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设置为投标前置条件,否则不予招标备案。

  (三)我县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标段开标时公安(经侦)部门参与现场监督。

  第七条 标中(开标)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加强开标现场资格条件的真实性审查。

  (一)投标企业业绩在开标时通过互联网现场查询,人员和分包资质等准入条件在开标时查验原件。

  (二)在开标时通过互联网查验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的社保,即项目经理在开标时用本企业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网站进行现场查询。

  (三)房建和市政项目在开标时通过住建部门系统现场查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在建事项,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递交投标文件之时网上查询为准。

  第八条 强化标后监督管理。

  (一)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我县当面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中标企业必须在我县设立规范的项目建设部,租(建)设固定办公生活场所。业主单位须在签订合同前对中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进行质押,业主单位应将所质押的证件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真实性查验,待工程主体完工后退还。施工期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业主单位应处承包人违约金500元/人·次·天;擅自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业主单位可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10万元直至单方面解除合同、全额扣留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因上述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实行工程现场公示、项目班子签到和违约清场制度;工程现场悬挂项目班子公示牌,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渠道,公示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施工项目班子人员、监理人员每天应向业主单位签到,业主单位每月将签到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到岗率不足80%的、逾期未报或发现谎报的,按不到位处理;中标单位发生出借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因管理原因造成群体性信访事件等违约情形时,业主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责成中标单位限期退场,进行已完工工程的质量验收和数量价款清算,并赔偿造成的损失,交通类项目还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降建设单位信用等级。

  (三)严格执行《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黑名单”管理应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一经查实有违反《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四)加强项目资金拨付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和财政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为防止税收流失,在项目资金拨付时,外县企业应到县税务局出具《苍溪县外来建筑企业纳税申报说明》,作为支付工程款项的必备原始凭证。

  第九条 规范招标投标投诉、信访和举报处理。各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受理和处理投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按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不按规定程序、条件、时限提出投诉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先核查投诉单位印章真实性,以个人名义的投诉、信访和举报,按“不予受理”的原则回复。若涉及党员干部个人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信访和举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处理。

  第十条 加大扰乱招标投标市场打击力度。县公安局、县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扰乱招标投标市场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曝光一批典型,形成震慑力,净化我县招标投标市场。

  第十一条 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严肃处理。因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应依法依纪严厉追究业主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前我县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发布后由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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