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87902632/2020-01352 | 关 键 词 | 应急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04-23 |
文号 | 苍府办发〔2020〕9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苍府办发〔20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苍溪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苍溪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序、高效地做好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苍溪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1.4.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等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苍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联系分管副县长的科级干部、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苍溪生态环境局、苍溪经开区管委会、县网信办、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苍溪中队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与救灾工作;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调度、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开展抢险工作监督;协调省、市地质专家开展应急调查评价;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支援;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与救灾其它重要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分别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联系电话:5222535、5225344。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日常事务和应急救援保障工作,制定和完善指挥部工作机制,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汇集、上报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措施建议,提供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保障;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协助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指挥部各类资料的准备、整理和归档,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应急局: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综合协调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急抢险综合协调,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成因、险情进行分析论证,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趋势判定意见,指导各乡镇制定应急防治措施;对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负责组织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相关部门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遇难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物资、设备和资金的储备、保障、调运等相关工作,及时为受灾群众提供粮食、日常用品等物资供给,为地质灾害现场工作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后的日常生活提供能源保障;参与灾害发生地群众的临时安置和生活工作;负责灾区应急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灾害发生地企业单位配合支持应急抢险,为应急抢险提供必要支持;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对受灾地区工商业损失进行调查,指导、帮助灾后工商业灾后恢复重建。
县教科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学校师生,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负责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民政局:协助做好慈善捐赠救灾款物筹措、发放、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组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临时避险救助和转移安置,妥善提供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筹集和落实;对应急处置经费分配及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灾区(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指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清理受损资产,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建筑物损害程度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突发地质灾害导致施工现场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导抢修受损毁建筑物,保障灾区群众住房安全。
县交运局:负责组织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必要时实施水路交通管制和救助打捞;协调组织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做好危及交通沿线、交通干线及附属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做好危及水利电站及附属设施(电站水库、大坝等涉水事务除外)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受灾地区农业损失进行调查,指导、帮助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指导旅游景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疏散工作;负责对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抢修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协助开展灾情和抢险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科普宣传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实施伤病员医疗救治,为灾区群众提供医疗保障和心理、卫生健康咨询服务;开展突发事件后卫生监测和预警,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组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以及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市场运行监测。
苍溪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区现场监测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
苍溪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落实,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避让撤离受威胁群众、应急抢险、灾后安置等相关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强降雨等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要的气象资料;提供强降雨天气实况资料;灾情发生后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气象监测及灾区的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为灾害的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县网信办:负责抢险救援应急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媒体服务管理和新闻发布协调组织工作;根据县指挥部的安排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苍溪中队:严格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制定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各乡镇和县自然资源局要认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自然资源、应急、水利、气象等部门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及时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3.2 预防预警措施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各乡镇要根据县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并落实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县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工作,出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自然资源局、有关乡镇要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地质灾害危险警示牌等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除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3.3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一表两卡”发放到受威胁的村(居)民手中。
3.3.4 建立地质灾害预警制度。县自然资源、应急、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预警级别按照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县指挥部、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传真、短信、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发布蓝色、黄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发布,发布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5 预警措施。当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和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时,相关乡镇和部门要立即采取预警措施,包括发布预警信号,如敲锣、呼叫、广播等形式,发布预警信号后,立即组织受威胁人员进行撤离和妥善安置。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和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生进行研判,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县指挥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作,减缓和排除险情进一步恶化。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消息收集与发布
乡镇负责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选拔和考核,组织应急监测。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
5.1 消息的报送
5.1.1 报告的时限要求
当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乡镇必须在1小时内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报县指挥部和县政府。
当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时,乡镇必须在2小时内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报县指挥部和县政府。
5.1.2 速报的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5.2 消息的发布
县网信办根据相关规定和县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把关,统一口径,及时发布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6 应急行动
6.1 应急预案启动
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后,启动本预案和乡镇预案;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后,启动苍溪县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和乡镇预案。
6.2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6.2.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政府立即上报并启动县级预案和县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自然资源、住建、交运、水利、民政、气象、应急、卫生健康、公安、武装、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6.2.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政府立即上报并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自然资源、住建、交运、水利、民政、气象、应急、卫生健康、公安、武装、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6.2.3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当地乡镇立即上报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住建、交运、水利、民政、气象、应急、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6.2.4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指挥部批准,报请县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乡镇建立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平时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的管理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7.2 应急技术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专业队伍。县应急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救灾工作队伍,做好遇灾遇险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做好应急工作的技术指导。
地质灾害应急科学研究。县自然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7.3 应急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县财政预算经费,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需要。
7.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储备用于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5 应急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6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各乡镇要组织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受灾群众开展有针对性的逃生、避险和救灾演练。
7.7 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中失职、渎职的相关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预案管理和更新
9.1 预案管理
各乡镇应当参照《苍溪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9.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更新,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10 附 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苍府办发〔2017〕80号)中的《苍溪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作废。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