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87902632/2020-01442 | 关 键 词 | 应急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04-30 |
文号 | 苍府办发〔2020〕10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10部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苍府办发〔202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10部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苍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主动防御,应对水旱及衍生灾害,规范防汛抗旱应对行动,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苍溪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苍府函〔2019〕7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苍溪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泥石流灾害、因降雨引起的滑坡灾害、壅塞体堵塞河道、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苍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是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依据和规范。各乡镇和各部门编制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延伸和补充。
1.4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指示精神,认真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意识,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准确把握新时代、新方位,科学谋划防汛抗旱事业新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推进防汛减灾工作,防汛抗旱并举,实现由洪水控制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强化灾害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统筹防汛抗旱协调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全面提高防汛抗旱减灾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1.5 基本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在党委领导下,执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和专群结合。
防汛抗旱以确保防汛安全、城乡抗旱供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
防汛抗旱水量调度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坚持电调服从水调、水调服从洪调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以确保工程自身安全为前提、通过水利水电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实现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同时努力保障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兼顾生态用水需求。
2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置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苍溪县人民政府调整完善了苍溪县应急委员会,下设苍溪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委的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2.1.2 县防指组织机构
县防指设指挥长1名(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指挥长2名(县水利局、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副指挥长5名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副县长的科级干部、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县防指主要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扶贫开发局、县林业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苍溪经开区管委会、县国资事务中心、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苍溪中队有关负责同志,县防指成员单位和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日常办事机构苍溪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水利局、县应急局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县防指办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县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沟通、共享相关信息,向县防指提出重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意见,组织开展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评估。
2.1.3 县防指职责
(一)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关于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全县防汛抗旱形势,部署水旱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工作并监督执行。
(三)督促指导工程治理和非工程措施建设;完善防汛抗旱体系,提升全县防灾减灾能力;督促指导做好思想、责任、措施落实等汛前准备工作;汛期组织会商研判,加强监测预警。
(四)督促指导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适时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科学调度洪水,及时处置险情、灾情;及时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或影响较大的防汛抗旱相关信息。指导各地对未达到响应级别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按照县应急委安排,负责全县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预防、组织、协调和指挥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
(六)建立完善法规制度、预案体系,加强宣传培训演练,提升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七)完成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指成员单位是县防汛抗旱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防汛抗旱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和新闻发布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苍部队(含预备役部队),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其它重大防汛抗旱任务。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委宣传部:负责防汛抗旱重大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统筹做好防汛抗旱网络舆情管控工作,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做好舆情监测、上报、研判、处置等工作,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组织新闻媒体宣传防汛抗旱工作,配合做好防汛预警信息发布。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水利局:负责承担县防指办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水旱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各地对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编制完善《苍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县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应急抢护;组织、指导全县已成水利工程蓄水保水和安全度汛工作,指导已成水利工程的水毁修复,及时准确汇集、提供旱情信息,协调抗旱期间水源调度和农村供水。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应急局:负责指导或组织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全县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协助编制完善《苍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洪涝灾区和旱区群众的生活救助,督促、指导各级应急救援演练;建立灾情报告制度,提交县防指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综合监测预警,承担洪水干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发改局:负责安排重点防汛抗旱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将重大防汛和抗旱工程建设纳入国家、省基建计划;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调运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粮食及帐篷、棉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供给;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能源领域防汛抗旱的组织实施工作,配合做好受灾区域和受灾群众生产生活能源保障有关工作;协助指导县内大中型水电工程防汛安全工作,督促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经信局:负责按县防指调度指令协调并结合苍溪电力保障供应,保障防洪调度命令的顺利执行;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电力、成品油、铁路运输的紧急调度;组织指导企业做好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抢险救灾指挥和重要部门、区域的通信畅通。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教科局:负责学校防汛减灾工作和校区的防汛安全,有序组织学生安全撤离,必要时决定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停止校车运营等措施。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各类涉灾犯罪活动。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防汛抗旱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县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因降雨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防治等工作,做好因降雨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负责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地理信息支持。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防汛工作。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城市建设解决防汛排涝问题;编制完善《县城区防汛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对县城区道路、桥梁、下穿通道、城市低洼地带、低洼危房、涉水工程及城乡燃气管网等重点地段的排涝设施、设备日常监管和应急抢护工作;指导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商业网点安全度汛工作;组织指导对灾区房屋安全情况进行评估,为灾区群众应急安置房和灾后返迁房的安全提供必须保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交运局: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和协调处置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抢通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等工作,配合公安交警做好道路交通管制;组织开展船舶安全度汛监管,落实船舶禁航、停渡、固锚等制度,避免船只、油罐等随洪水进入河道对桥梁、堤坝安全造成威胁。组织并指导拦截江河大型漂移物和危化品。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县农业旱涝灾情信息,编制完善《农业生产抗旱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县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等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商务经合局: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供应等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做好药品储备和救灾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扶贫开发局:负责督促指导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安全度汛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业旱涝灾情信息、防汛抗旱救灾、生产恢复和灾后生态修复等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城市范围内防洪、排涝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准确提供防汛抗旱所需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抗旱人工增雨作业。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苍溪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汛抢险工作,保证工业供气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协调、指导、监管全县工业园区内所涉及企业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国资事务中心:负责国有企业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组织国有企业配合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编制完善嘉陵江苍溪段骑游道、“梨仙湖”湿地公园、滨江亲水绿道、月亮湾啤酒广场等重点部位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社会力量,筹措社会资金,配合协助水旱灾害抢险救援。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险情灾情,按照县防指安排,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承担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武警苍溪中队:负责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及执行其他重大防汛抗旱任务。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设防汛抗旱指挥部,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并明确与防汛抗旱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乡镇人民政府。
2.3 行政村、城镇社区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行政村、城镇社区设防汛抗旱工作小组,由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责任人,兼任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
2.4 共产党员抢险突击队
苍溪县共产党员防洪抗旱突击队主要任务是宣传防汛避险、抗旱自救知识,参与汛期监测预警、防汛抢险和抗旱保苗等工作。
2.5 应急联动机制
当县内发生洪涝灾害时,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防指报告,并由县防指办整理后上报县委、县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通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县防指各成员单位,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抗洪抢险。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防汛专业预案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 预防、预警和调度会商
3.1 预防
防汛抗旱工作应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在城乡建设、工程选址、各种规划中要提前考虑规避灾害风险,充分做到灾前预防,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各级防汛抗旱机构要按照职能职责,从思想认识、组织管理和技术保障上充分做好水旱灾害的预防准备工作。
3.1.1 思想准备
每年汛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宣传工作。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等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增强全民防御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充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3.1.2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落实防洪抗旱责任,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管理。
3.1.3 工程准备
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1.4 预案准备
及时编制和修订各类预案,全县综合类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县防指负责牵头组织编制。专项类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具体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县防指办、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水库、电站等工程措施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水利部门负责审批或备案。
3.1.5 物资储备
明确防汛抗旱物资品种、数量,及时足额补充和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确保急需时可调可用。
3.1.6 通信准备
分级检查和维护防汛抗旱通信专网和监测预警设施,保障其正常使用。
3.1.7 隐患排查
加强对江、河、湖、库、山洪、干旱等灾害风险区域的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登记、评估和整改,及时消除和控制风险。
3.1.8 汛前检查
检查宣传教育、责任落实、制度建设、预案制定、工程建设管理、河道管理、山洪灾害防御、监测预警、经费物资保障、培训演练等。查找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1.9 培训和演练
防汛抗旱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保证培训质量。应急管理部门要适时组织综合应急演练,专业抢险队伍每年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进行抗洪抢险演练,水利部门要对排查出的山洪危险区(地灾隐患点)和重要江河、水库、水电站督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3.1.10 建立嘉陵江中、下游防汛工作联动机制
根据《推动苍(溪)阆(中)南(部)协同发展合作协议》,建立嘉陵江中、下游防汛联动工作机制。三方以工作协调、汛情会商、信息共享、洪水调度、治理能力为原则,建立联络员和定期联络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告知和共享机制,健全隐患排查监控、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机制,加强防汛应急力量的协调联动机制。
3.2 预警
防汛抗旱预警工作包括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
3.2.1 监测
3.2.1.1 雨水情
气象、水利部门和水文站为防汛抗旱监测信息的主要提供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合理布设雨、水、墒情站点,加强监测,及时准确、科学全面地向县防指提供监测成果。县防指应向气象、水利部门和水文站适时提出要求,实时掌握天气形势和江河水势变化。
3.2.1.2 工程信息
(1)堤防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的堤防(含护岸,下同)进行日常巡查,发生险情后要落实专人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江河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专题会议安排各成员单位巡堤,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辖区内堤防工程监测,并将堤防的运行情况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防指。大江大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上报至县防指和县应急委办公室。
(2)水库、水电站
根据管理权限,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及时下达报汛报旱任务书,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根据报汛报旱任务书要求,上报水库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蓄水量等监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水库发生险情后,水库管理单位要落实专人对险情进行监测,及时报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防指,并通知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群众。
中型及以上水库发生险情、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上报至县防指、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委办公室。
(3)其他
水闸、涵洞、泵站等其他涉水建筑物工程管理单位在工作中要对所管辖的涉水建筑物进行日常巡查,发生险情后要落实专人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报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知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群众。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水闸、涵洞、泵站等其他涉水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水闸、涵洞、泵站等其他涉水建筑物的运行情况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1.3 水旱灾情
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核实、汇总水旱灾情,及时报县防指办审核后,统一发布。
3.2.2 预报
气象部门、水文站对雨水情加强监测,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提高准确度,对重大气象、洪涝灾害作出评估,并及时报告县防指。气象部门应在提供大范围短临预报的同时,加强小区域短临预报和中长期预报工作,水文站应在提供主要江河控制站预报同时,加强东河等中小河流站点预报工作。
县防指建立完善雨情、汛情、旱情、险情会商调度机制,组织开展定期会商和不定期会商,研判分析风险隐患,研究应对和处置措施。
根据气象预警和防汛应急响应等级,防汛调度分为Ⅳ、Ⅲ、Ⅱ、Ⅰ级(蓝色、黄色、橙色、红色)。Ⅳ级调度(蓝色调度),县气象台发出暴雨蓝色预警,由县防指办副主任组织调度;Ⅲ级调度(黄色调度),县气象台发出暴雨黄色预警,由县防指副指挥长组织调度;Ⅱ级调度(橙色调度),县气象台发出暴雨橙色预警或县防指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由县防指指挥长组织调度;Ⅰ级调度(红色调度),县气象台发出暴雨红色预警或县防指启动Ⅲ级以上(含Ⅲ级)防汛应急响应,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防指指挥长组织调度。根据情况,县政府领导可以组织或参加任何层级的调度。
3.2.3 预警发布
3.2.3.1 江河洪水
按照《四川省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中洪水预警等级要求,由水利部门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预警。由县防指办及时将重要天气消息传达到有关部门完成预警。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县防指办24小时监控,指挥部指挥长到岗,会商分析气象、水情趋势,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和市防指报告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3)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县防指办及时向县防指领导汇报,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进行汛情分析。县防指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由县防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4)超标准洪水预警。洪水位超过防护对象设防标准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由县防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并报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和市防指。
3.2.3.2 水库、水电站
由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水库洪水情况,当水库、水电站洪水位达至危险(校核)水位时,由县防指发布预警并上报市防指。
3.2.3.3 山洪灾害
县水利局应充分利用已成的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系统,根据其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的预警发布流程,及时向受威胁区群众发布预警信息。
3.2.3.4 工程险情
当工程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并向下游预警,同时迅速处置险情。当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决时,应提早向洪水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3.2.3.5 干旱灾害
针对当地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由县防指办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根据不同干旱等级发布预警。
3.2.3.6 城市洪涝
(1)城市外洪预警。城市外洪预警,当市防指发布预警信号后,由县防指严格按照江河洪水预警标准发布预警信号。
(2)城市内涝预警。由县住建局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规划区内城市周边山溪、渠塘、山洪沟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会同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制定城市内涝标准等级;由县住建局作出预报,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并由县防指按照城市内涝预警标准发布预警信号。
3.2.3.7 调度会商
建立完善雨情、汛情、旱情、险情会商调度机制,组织开展定期会商和不定期会商,研判分析风险隐患,研究应对和处置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县级应急响应分为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由县防指根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终止条件适时启动、终止对应级别应急响应。县防指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县防指和相关部门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水、旱灾害情况分级响应。
4.1.2 县防指负责对影响全县防汛安全的重大防洪工程和其他防洪工程的运行进行调度,必要时视其情况由市防指直接调度。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情况。
4.1.3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县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1.4 发生跨区域洪水灾害时,或突发事件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县防指在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临近县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5 因洪涝干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由县防指组织卫生健康、交运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启动、终止条件及响应行动
4.2.1 Ⅰ级应急响应(红色响应)
4.2.1.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提出并报县应急委决定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
(1)嘉陵江、东河等主要河流中的一条河流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100年一遇的洪水;
(2)两条主要河流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小于等于100年一遇的洪水;
(3)主要河流及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垮坝险情;
(4)中型水库、位置重要的小(1)型水库、大中型电站发生垮坝险情;
(5)10人及以上在一次洪涝灾害过程中因灾死亡或失踪;
(6)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200人以上(含200人),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含200间);
(7)当堰塞湖风险等级为极高风险时;
(8)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表4.2.1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I级抗旱应急响应。
表4.2.1 Ⅰ级抗旱响应启动条件表
|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办提出建议,县防指向县应急委提出,经县应急委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县政府发布,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2.1.2 响应行动
4.2.1.2.1 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研判当前防汛抗旱形势,紧急动员部署,迅速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委报告。
4.2.1.2.2 县防指指挥长坐镇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派联络员到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县气象局、县水利局会商分析,加强灾害天气和江河的监测预报。县防指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4.2.1.2.3 按照相关规定,县防指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设前、后方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等10个工作组,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副指挥长和工作组。
指 挥 长: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人武部副部长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水利副县长的科级干部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
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各工作组,负责前后方的联系;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要指令;承办会议;统一收集各组工作情况,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督促落实议定事项;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做好市、县领导同志在灾害现场的会议、材料、出行等相关保障工作;完成交办的其它事项。
(2)抢险救援组
组 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县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支队、武警苍溪中队。
工作职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根据灾情和地方需求,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协调调动军队力量参加抢险救援;统筹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3)技术保障组
组 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水利副县长的科级干部
副组长:县水利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相关领域(行业)专家。
工作职责:做好洪涝及次生灾害和隐患的监测、预警,密切监视险情、灾情发展态势;组织洪涝灾害抢险救援专家对险情、灾情开展会商研判、分析评估,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4)通信电力保障组
组 长: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经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经信局。
工作职责:做好应急通信组网,保障互联互通和指挥不间断;保障灾区应急电力和能源物料的供应、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5)交通保障组
组 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交运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交运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工作职责:做好道路交通管制,实时发布交通路况信息,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水路、陆路交通保障工作,有序疏散滞留人员;组织实施道路抢通抢修。
(6)医疗救治组
组 长: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县商务经合局。
工作职责:做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开设野战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转移危重病人;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7)群众安置组
组 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应急管理副县长的科级干部
副组长:县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教科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应急局、县红十字会。
工作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出台相关救助政策;接受、下拨中央、省、市救灾款物,下拨县本级救灾款物,发放救灾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加强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
工作职责: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开展舆情监测研判,正面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管控;做好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县领导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根据灾情做好相关科普提示宣传工作。
(9)灾情统计评估组
组 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应急管理副县长的科级干部
副组长:县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
工作职责:负责救援过程中救灾统计工作;做好灾情调查和灾害评估;做好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
(10)社会治安组
组 长: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武警苍溪中队中队长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武警苍溪中队。
工作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在灾害现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4.2.1.2.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加强值班,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县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加入到县上前方指挥部对应工作组,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并由县防指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和县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抗灾救灾工作。
4.2.1.3 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县防指办适时提出终止Ⅰ级响应的请示,经县防指指挥长批准后宣布结束响应。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核实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协助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响应)
4.2.2.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提出并报县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嘉陵江、东河等主要河流中一条河流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小于等于100年一遇的洪水;
(2)两条主要河流同时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20年、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
(3)主要河流及支流城镇堤防发生垮坝险情;
(4)中型、重点小(1)型水库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或一般小(1)型水库、重点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大中型电站出现垮坝险情;
(5)4—9人在一次洪涝灾害过程中因灾死亡或失踪;
(6)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50人(含50人)以上200人以下,因灾倒塌房屋50间(含50间)以上200间以下;
(7)当堰塞湖风险等级为高风险时;
(8)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表4.2.2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
表4.2.2 Ⅱ级抗旱响应启动条件表
|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办提出建议,县防指向县应急委提出,经县应急委主任批准,县防指发布,并上报市防指。
4.2.2.2 响应行动
4.2.2.2.1 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研判当前防汛抗旱形势,紧急动员部署,迅速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委、县政府报告。
4.2.2.2.2 县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派出联络员到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县防指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的安排。
4.2.1.2.3 按照相关规定,县防指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设前方、后方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等10个工作组,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副指挥长和工作组。
指 挥 长:县防指指挥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水利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水利局局长
副组长:县应急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
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各工作组,负责前后方的联系;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要指令;承办会议;统一收集各组工作情况,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督促落实议定事项;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做好市、县领导在灾害现场的会议、材料、出行等相关保障工作;完成交办的其它事项。
(2)抢险救援组
组 长:县应急局局长
副组长:县水利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支队、武警苍溪中队。
工作职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根据灾情和地方需求,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协调调动军队力量参加抢险救援;统筹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3)技术保障组
组 长:县水利局副局长
副组长:县应急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相关领域(行业)专家。
工作职责:做好洪涝及次生灾害和隐患的监测、预警,密切监视险情、灾情发展态势;组织洪涝灾害抢险救援专家对险情、灾情开展会商研判、分析评估,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4)通信电力保障组
组 长:县经信局局长
成员单位:通信、电力企业
工作职责:做好应急通信组网,保障互联互通和指挥不间断;保障灾区应急电力和能源物料的供应、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5)交通保障组
组 长:县交运局局长
副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交运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工作职责:做好道路交通管制,实时发布交通路况信息,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陆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有序疏散滞留人员;组织实施道路抢通抢修。
(6)医疗救治组
组 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县商务经合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县商务经合局。
工作职责:做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开设野战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转移危重病人;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7)群众安置组
组 长:县应急局副局长
副组长: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教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红十字会。
工作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出台相关救助政策;接受、下拨中央、省、市救灾款物,下拨县本级救灾款物,发放救灾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加强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确保灾区价格稳定;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县应急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
工作职责: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开展舆情监测研判,正面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管控;做好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县领导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根据灾情做好相关科普提示宣传工作。
(9)灾情统计评估组
组 长:县应急局副局长
副组长:县水利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运局、县林业局。
工作职责:负责救援过程中的救灾统计工作;做好灾情调查和灾害评估;做好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
(10)社会治安组
组 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武警苍溪中队副队长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武警苍溪中队。
工作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在灾害现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1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时,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强化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县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加入到县上前方指挥部对应工作组,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并由县防指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2.2.3 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县防办适时提出终止Ⅱ级响应的请示,报县防指指挥长批准后宣布结束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核定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2.3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响应)
4.2.3.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办提出并报县防指决定,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嘉陵江、东河中一条主要江河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20年、小于等于50年一遇的洪水;
(2)两条主要江河同时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10年、小于等于20年一遇的洪水;
(3)主要河流及支流城镇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县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
(5)一般小(1)型水库、重点小(2)型水库、小型水电站出现可能导致垮坝险情;
(6)3人以下在一次洪涝灾害过程中因灾死亡或失踪;
(7)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因灾倒塌房屋10间(含10间)以上50间以下;
(8)当堰塞湖风险等级为中风险时;
(9)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表4.2.3事件时,县防指启动Ш级抗旱应急响应。
表4.2.3 Ⅲ级抗旱响应启动条件表
|
Ш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办提出建议,经县防指指挥长批准,县防指发布。
4.2.3.2 响应行动
4.2.3.2.1 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研判当前防汛抗旱形势,安排部署应对工作,迅速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委、县政府报告。
4.2.3.2.2 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坐镇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县防指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县防指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的安排布置。相关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保持与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电话畅通。
4.2.3.2.3 县防指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全力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和旱情发展变化,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4.2.3.2.4 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县防指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
4.2.3.3 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县防指办适时提出终止Ш级响应的请示,报县防指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结束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核定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2.4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响应)
4.2.4.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嘉陵江、东河中一条主要江河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10年、小于等于20年一遇的洪水;
(2)主要江河非城镇以及一般江河堤段出现重大险情;
(3)县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
(4)一般小(1)型、重点小(2)型水库、小型水电站出现可能导致垮坝险情;
(5)当堰塞湖风险等级为低风险时;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情况。
当发生符合表4.2.4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表4.2.4 Ⅳ级抗旱响应启动条件表
|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办提出建议,县防指指挥长批准,县防指办发布。
4.2.4.2 响应行动
4.2.4.2.1 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研判当前防汛抗旱形势,针对性安排部署,迅速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委、县政府报告。
4.2.4.2.2 县防指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县防指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2.4.2.3 县防指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应对工作。
4.2.4.2.4 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局长)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县防指在当地电视台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
4.2.4.3 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县防指办适时提出终止Ⅳ级响应的请示,报县防指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结束响应。
4.3 信息报送和发布
4.3.1 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县防指统一负责,应遵循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遇突发险情、灾情,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做好首报和续报工作,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和重大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在向上一级报送的同时越一级报告。
县防指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突发灾情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县委、县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应急委办公室,并做好续报。
4.3.2 发布
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县性或重大汛情、旱情、灾情及其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在市级媒体以上公开报道的稿件,涉及军队和武警的,由县人武部、武警苍溪中队等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全县汛情、旱情、工情以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整体情况的,由县防指审核;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水旱灾害损失的,由县防指办会同县应急局审核。
各乡镇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行政区域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
4.4 抢险救灾
对发生水旱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职责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县消防救援大队、元坝应急救援中心、武警苍溪中队、党员突击队、民兵是抗洪抗旱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抗洪抗旱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群策群力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4.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5.1 安全防护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和抢救伤员必备的药品器械等,以备急时所需。
(2)应急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应急局视情况做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5.2 医疗救护
县政府和县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报告县防指。
4.6.2 必要时可通过县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7 派遣工作组
4.7.1 一次性水旱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委、县政府共同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全县1/4以上的乡、镇,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40%以上;
(2)全县死亡人数在2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或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2000万元以上;
4.7.2 一次性水旱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委、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受灾范围为全县1/5至1/4的乡、镇,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30%至40%以上;
(2)全县死亡人数1人;
(3)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1000万元至2000万元。
4.7.3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县防指或其它有关部门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8 应急结束
4.8.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可视情况,宣布紧急应对结束。
4.8.2 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和设备,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紧急应对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8.3 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结束后,县防指和有关部门应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4.8.4 防汛抗旱应急处置中形成的临时设施,应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应加固或恢复。
4.9 预案终止后的调查和总结
在预案终止后,由县应急局适时牵头成立事件调查小组,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事件后果并收集有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灾后评估,报县防指。处置结束后,县防指办应起草总结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 应急保障
县防指和各成员单位要从人员、物资、技术等方面着力提高应对水旱灾害的应急保障能力。由县防指办建立完善县级防汛抗旱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各乡镇按分级原则建立相应的防汛抗旱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建立防汛抗旱突击队、储备抢险物资。各乡镇按分级原则建设、储备本级抢险队伍和防汛抗旱物资。全县各级防汛抗旱物资及队伍服从县防指统一调度。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经信局要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优先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等信息的及时传递,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信息畅通。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各种通讯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 应急机械装备保障
县防指和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储备满足抢险所需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对重点险工段及易出险的防汛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按县防指的要求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新险情出现后,由县防指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指导、组织实施。
5.3 应急抢险队伍保障
县防指组建本级专业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并指导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组建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统筹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需要驻苍部队、武警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时,由县政府及县防指及时商请相关部门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与县人武部、武警苍溪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联系参与防汛抗旱抢险。
5.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物资的运输,适时实行交通管制,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5.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 物资保障
5.7.1 物资储备按分级原则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1)防汛抗旱机构、重点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县防指和县应急局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储备抢险队伍所需物资。
(2)县发改局储备的县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主要用于解决县内遭受重特大水旱灾害地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县内遭受重特大水旱灾害地区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
(3)县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抗旱和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防汛抗旱抢险急需的抢险物资,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4)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地本行业情况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
5.7.2 物资调拨
(1)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拨县级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各乡镇和部门储备的物资,如全县储备物资都不能满足需要,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调拨物资。调拨时应优先满足重点地区防汛抗旱物资急需。
(2)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应急局向县发改局下达调拨令按程序调拨。
(3)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8 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有关规定,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汛抗旱投入的总体水平。
县财政应安排资金用于县内的抗洪抢险、水毁工程修复、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等。
5.9 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抗旱期,由县防指和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抗旱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抗旱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10 技术保障
5.10.1 完善苍溪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进一步建设覆盖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雨、工、旱、灾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县防汛抗旱信息快速、准确地传送至县防指。
(3)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和完善全县防汛抗旱基础、实时数据库系统,实现防汛抗旱基础和实时数据的查询和统计。
(5)结合全县控制性水库调度,建设全县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洪水优化调度,为减灾和增益提供决策支持。
(6)建立全县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10.2 专家库建设
县防指按分组原则建立完善防汛抗旱专家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
5.11 培训和演练
5.11.1 培训
(1)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县防指负责全县防汛抗旱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市级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应组织1次。
5.11.2 演练
(1)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演习。
(2)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性专业演习。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县防指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冲毁,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县级相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资金和特大防汛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6.1.2 县防指负责全县水旱灾害后的统一协调指挥。按行业归口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行业灾后救助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团结协作救灾。
6.1.3 有关部门灾后善后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工业商贸企业的生产自救组织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派出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赴地质灾害现场调查,提供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置。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城市规划区内灾后恢复工作。县交运局负责交通干线的灾后恢复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水利、防汛抗旱等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抓好农业生产自救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好灾区医疗工作,做好灾区防疫消毒和日常防疫药品的发放工作,防止灾后流行病的发生和蔓延。县应急局抓好救灾物资的筹集调剂,安置灾区人民生活用品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6.2 社会救助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社会救助,按照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办法对救助财、物进行管理发放。
6.3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工程应尽快恢复抗旱功能。
6.4.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抗旱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防汛工作评价
县防指和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度评价制度,着重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全社会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6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扬;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本预案由苍溪县人民政府批准,县防指负责解释。
7.1.2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管理,并负责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一般情况下每3—5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结合各地各行业实际分别制定有关防洪应急预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序、高效地做好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苍溪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1.4.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等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苍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副县长的科级干部、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苍溪生态环境局、苍溪经开区管委会、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苍溪中队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与救灾工作;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调度、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开展抢险工作监督;协调省、市地质专家开展应急调查评价;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支援;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与救灾其它重要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联系电话:0839—5222535、0839—5225344。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日常事务和应急救援保障工作,制定和完善指挥部工作机制,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汇集、上报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措施建议,提供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保障;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协助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指挥部各类资料的准备、整理和归档,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新闻发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抢险救援应急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媒体服务管理和新闻发布协调组织工作;根据县指挥部的安排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物资、设备和资金的储备、保障、调运等相关工作,及时为受灾群众提供粮食、日常用品等物资供给,为地质灾害现场工作人员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后的日常生活提供能源保障;参与灾害发生地群众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灾区应急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灾害发生地企业单位配合支持应急抢险,为应急抢险提供必要支持;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对受灾地区工商业损失进行调查,指导、帮助灾后工商业灾后恢复重建。
县教科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学校师生,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负责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负责组织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相关部门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遇难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县民政局:协助做好慈善捐赠救灾款物筹措、发放、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组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临时避险救助和转移安置,妥善提供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筹集和落实;对应急处置经费分配及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灾区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指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清理受损资产,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成因、险情进行分析论证,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趋势判定意见,指导各乡镇制定应急防治措施;对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建筑物损害程度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突发地质灾害导致施工现场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导抢修受损毁建筑物,保障灾区群众住房安全。
县交运局:负责组织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必要时实施水路交通管制和救助打捞;协调组织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做好危及交通沿线、交通干线及附属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做好危及水利电站及附属设施(电站水库、大坝等涉水事务除外)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受灾地区农业损失进行调查,指导、帮助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指导旅游景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疏散工作;负责对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抢修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协助开展灾情和抢险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科普宣传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实施伤病员医疗救治,为灾区群众提供医疗保障和心理、卫生健康咨询服务;开展突发事件后卫生监测和预警,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组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以及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监督检查。
县应急局: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综合协调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急抢险综合协调,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市场运行监测。
苍溪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区现场监测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
苍溪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落实,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避让撤离受威胁群众、应急抢险、灾后安置等相关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强降雨等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要的气象资料;提供强降雨天气实况资料;灾情发生后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气象监测及灾区的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为灾害的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县人武部、武警苍溪中队:严格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制定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各乡镇和县自然资源局要认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自然资源、应急、水利、气象等部门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及时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3.2 预防预警措施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各乡镇要根据县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并落实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县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工作,出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自然资源局、有关乡镇要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地质灾害危险警示牌等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除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3.3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一表两卡”发放到受威胁的村(居)民手中。
3.3.4 建立地质灾害预警制度。县自然资源、应急、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预警级别按照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县指挥部、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传真、短信、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发布蓝色、黄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发布,发布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5 预警措施。当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和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时,相关乡镇和部门要立即采取预警措施,包括发布预警信号,如敲锣、呼叫、广播等形式,发布预警信号后,立即组织受威胁人员进行撤离和妥善安置。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和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生进行研判,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县指挥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作,减缓和排除险情进一步恶化。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消息收集与发布
乡镇负责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选拔和考核,组织应急监测。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
5.1 消息的报送
5.1.1 报告的时限要求
当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乡镇必须在1小时内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报县指挥部和县政府。
当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时,乡镇必须在2小时内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报县指挥部和县政府。
5.1.2 速报的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5.2 消息的发布
县网信办根据相关规定和县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把关,统一口径,及时发布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6 应急行动
6.1 应急预案启动
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后,启动本预案和乡镇预案;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后,启动苍溪县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和乡镇预案。
6.2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6.2.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政府立即上报并启动县级预案和县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自然资源、住建、交运、水利、民政、气象、应急、卫生健康、公安、武装、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6.2.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政府立即上报并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自然资源、住建、交运、水利、民政、气象、应急、卫生健康、公安、武装、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6.2.3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当地乡镇立即上报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住建、交运、水利、民政、气象、应急、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6.2.4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指挥部批准,报请县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乡镇建立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平时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的管理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7.2 应急技术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专业队伍。县应急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救灾工作队伍,做好遇灾遇险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做好应急工作的技术指导。
地质灾害应急科学研究。县自然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7.3 应急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县财政预算经费,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需要。
7.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储备用于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5 应急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6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各乡镇要组织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受灾群众开展有针对性的逃生、避险和救灾演练。
7.7 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中失职、渎职的相关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预案管理和更新
9.1 预案管理
各乡镇应当参照《苍溪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9.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更新,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10 附 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6月6日印发的《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苍府办函〔2017〕80号)中的《苍溪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苍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我县处置森林火灾反应及时、高效有序、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苍溪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或周边县区发生森林火灾可能波及到我县的应对工作,不包括县城区发生的火灾。
1.4 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快速反应;以人为本,降低损失;提高警惕,常备不懈,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专项预案总纲,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制定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林区森林防灭火管理单位应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2 风险描述
2.1 森林资源
我县位于四川盆地北缘,秦巴山南麓,长江上游嘉陵江中段,东接南江县、恩阳区,南邻阆中市,西靠剑阁县,北连旺苍县,西北与昭化区接壤,周边县区都是高森林火险县。县内森林资源十分丰富,根据苍溪县2017年第二次调查结果:总幅员面积233361.89公顷,林地面积114192.45 公顷,全县森林覆盖率48.14%,林木绿化率50.88%。全县活立木总蓄积898万m3。
2.2 严峻形势
全县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全球气候变暖,干旱、高温等极端天气增多,森林火灾风险加剧;森林资源日益增长的影响,林内可燃载量持续增加,森林防火压力加重;群众野外用火增多,森林防火难度加大。加之我县群众散居林区,林区人为活动频繁,极易引发森林火灾。
2.3 风险辨识
以永宁镇、五龙镇、鸳溪镇、三川镇、龙王镇、雍河乡、新观乡、唤马镇、漓江镇、东溪镇、石灶乡、高坡镇、桥溪乡、黄猫乡、龙洞乡等15个乡镇和国家森林公园(三溪口景观片区)、九龙山自然保护区2个重点林区形成全县森林火灾高火险区,其他乡镇是森林火灾一般风险区。
3 组织指挥体系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处置工作。各基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处置工作。
3.1 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林业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副县长的科级干部、县人武部副部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苍溪生态环境局、苍溪经开区管委会、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苍溪中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各1名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3.2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并监督执行。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分析研判全县森林防灭火形势,部署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督导执行;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整治、巡山护林、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推动建立完善预警预报、区域联防、培训演练、预案体系、信息处置、火案调查、表彰奖励等制度机制;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统一调度、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完成市森防指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好全县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落实县指挥部决定,传达贯彻上级森防指、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向指挥部提请森林防灭火工作应急响应、指挥体系、能力建设、基础保障等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牵头组织编制并修订完善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和业务培训;掌握全县森林火情,组织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做好森林防灭火档案管理和火灾统计工作;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8、0839—6296001、0839—6296002。
3.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组织全县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消防培训;组织、调度、指导、协调驻苍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和民兵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抢险救灾工作;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处置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报送、引导、处置等工作;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政府办公室:了解各乡镇各单位森林防灭火工作动态,向县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指导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报送、引导、处置等工作;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发改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森林防灭火项目的规划、争取、评审及立项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经信局:负责指导电力、通信基站等部门(权属单位)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县级森林防灭火信息化建设,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为森林防灭火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保障;保障森林火灾火场应急通信畅通工作;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教科局:负责全县中小学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受森林火灾影响的学生安全疏散工作;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任务。
县公安局: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积极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及灾区社会治安,实施通往火场道路交通管制;依法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民政局:指导殡葬服务行业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推进殡葬改革,加大文明祭祀宣传引导力度,倡导文明祭扫;协助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指导落实好公墓的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财政局:负责森林防灭火专项资金的筹集、划拨、监管工作,将县级森林防灭火所需经费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人社局:负责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表彰奖励,协助善后工作;协调和指导受灾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自然资源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负责提供测绘成果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住建局:组织指导受灾房屋的安全评估,协调灾后重建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交运局:支持森林防灭火通道建设,将森林防灭火通道建设纳入全县交通建设规划;配合做好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运力和火灾发生区道路畅通保障,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水利局:做好火灾扑救水源保障工作;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增援工作;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农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负责农业用地范围内的火源管控,推进改变农村生产性用火习俗;做好林农结合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保证居民、农作物和牲畜安全,协调妥善安置灾民和灾后重建工作;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指导督促县内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单位开展防火宣传,落实防火措施,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在森林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疏散、撤离等工作;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制定扑火伤员的应急救护预案,做好医疗救援保障工作;负责协调森林火灾发生地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指导和支援医疗救治工作;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应急局:协助做好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编制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参与编制全县森林防灭火规划,负责指导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方扑救队伍建设;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做好启动县级预案的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指导乡镇扑火队伍的演练;组织、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林业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森林防火预防工作,指导开展全县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培训演练、防火设施设备和灾后评估及生态修复等工作;协助开展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防灭火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处置未达到森林火灾县级应急预案中启动应急响应的初期火灾,做好启动县级预案的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国家森林公园(三溪口景区)和国有林区森林防火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扑火队伍和护林员的业务培训;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责任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苍溪生态环境局:牵头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苍溪经开区管委会:开展全县油气管线周边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各地开展油气管线周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与森林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息;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森林防灭火专业技能训练;积极主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武警苍溪中队:组织开展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紧急情况下参与森林火灾处置任务。
4 监测预警
4.1 火险监测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县高森林火险期。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村组干部和护林员为主的森林防火巡查网络,在重点时段对重点防火部位和重点特殊人群进行监测。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4.2 火险预警
4.2.1 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表
森林火险等级 |
危险程度 |
易燃程度 |
蔓延程度 |
预警信号颜色 |
一 |
中低度危险 |
可以燃烧 |
可以蔓延 |
蓝色 |
二 |
较高危险 |
较易燃烧 |
较易蔓延 |
黄色 |
三 |
高度危险 |
容易燃烧 |
容易蔓延 |
橙色 |
四 |
极度危险 |
极易燃烧 |
极易蔓延 |
红色 |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险预警警报做好日常准备工作,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4.2.2 预警发布。县林业、应急、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和公众发布。
4.2.3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
预警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预警区域天气等有关情况;及时查看预警区域火险预警变化,注意检查反馈情况,加强防火巡护、瞭望监测。
(2)黄色预警响应。预警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坚持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基层护林员、巡山员、瞭望观察员加强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强火源管理力度;检查装备、物资保障情况。
(3)橙色预警响应。预警地乡镇人民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密切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加大防火巡护、瞭望监测的力度和密度;禁止野外用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开展督导检查。
(4)红色预警响应。预警地各乡镇人民政府高度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主动掌握了解情况;高频次播发红色预警信息和响应措施;基层护林员、巡山员、瞭望观察员严密监视辖区情况,对重点林区、重要地段死看死守;扑火队伍做好一切准备,扑火物资和扑火装备装入运输车辆,确保扑火队伍在接到命令后能第一时间出发;各级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零火灾报告制;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开展督查督导。
4.3 火场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和高火险警报,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火场制定工作方案。
5 信息报告及处理
5.1 报告内容
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详细、准确将以下情况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1)森林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乡镇、村、组、小地名),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森林资源状况、道路交通状况、水源状况、地形地貌等情况,火场燃烧情况(火点数、火线长度)和蔓延趋势。
(2)火场气象情况。
(3)火灾现场指挥负责人、联系方式、是否需要支援等情况。
5.2 报告程序
5.2.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报告,或通过12119—8、119、110等报警电话反映森林火灾信息。119、110接到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应及时反馈至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0839—6296001。
5.2.2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按照“有火必报、边扑边报”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5.3 报告处理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会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常务副指挥长报告;将处置指令传达给火灾发生地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必要时派工作组迅速赶赴事发乡镇指导扑火。发生县外火烧入,或县内火烧出县外情况时,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政府,并通知相关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共同研究相应处置措施扑救。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将火情信息及时通报给县应急委办公室(0839—5222850)。
6 火灾扑救
6.1 火灾等级划分
6.1.1 Ⅳ级(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6.1.2 Ⅲ级(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6.1.3 Ⅱ级(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6.1.4 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6.2 扑火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打早,打小,打了;牺牲局部,保存全局;先控制后消灭;抓住有利时机,打速决战。
6.3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的,可申请指挥部进行处置;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成立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前指负责森林火灾现场处置工作;指挥部根据火灾态势,可向县应急委或县委县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扩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扩大后,火灾仍然难以控制时,由指挥部逐级申请上级指挥机构进行支援或扩大响应。
6.4 响应衔接
依据《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建设的通知》(川编发〔2019〕74号)和《中共苍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的通知》(苍编发〔2019〕8号)精神,县林业局负责处置未达到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响应条件的初期火情火灾,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目标;达到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响应条件的森林火灾,接到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县应急局在第一时间协调、指挥、调度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做好火场应急保障,组织指导受火灾群众临时安置、救助和生活保障等工作,做到“科学指挥,密切协同,高效处置,确保安全”。
6.5 应急响应程序及处置措施
响应 级别 |
响应条件 |
备注 |
处置主体及牵头部门 |
处置措施及要求 |
四级 |
接火情报告自动启动响应 |
不启动县级预案 |
乡镇人民政府 |
1.组织当地森林应急队伍扑救。 2.乡镇领导靠前指挥。 3.随时向县指挥部报告火场情况。 4.县指挥部适时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指导。 |
三级 |
A、预计2小时内火势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B、跨乡镇与县区交界地需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
由县防火办提出,由指挥长决定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
1.由县森防火指统一组织指挥; 2.县林业局作为牵头部门; 3.县林业局和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共同实施现场扑救。 |
1.县森防指副指挥长赴现场担任“前指”指挥,全权负责指挥扑救; 2.全面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 3.调动和指挥扑火队伍,随时向指挥长报告扑火进展。 |
二级 |
A、预计超过4小时森林火势得不到有效控制; B、气候条件恶劣、火险等级高、扑救特别困难的,过火面积在30亩以上的 C、造成人员伤亡。 |
由县林业局提出,县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
1.由县森防火指统一组织指挥; 2.县应急局作为牵头部门; 3.县应急、林业局和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共同实施现场扑救。 |
1.“前指”由县应急、林业、有关应急联动部门领导和技术人员组成,县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前指”指挥长。 2.县应急局协调、调动、指挥扑火应急队伍。 3.指挥长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扑火进展。 |
一级 |
A、预计持续超过6小时得不到有效控制的; B、已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林区居民点、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 C、发生在市、县交界处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
由县森防指提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
1.由县应急委统一组织指挥; 2.县两办作为牵头部门; 3.全县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扑救。
|
1.“前指”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 2.召开县应急委、森防指成员单位会商会议,研究火情,部署扑救;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调集武警、部队参加灭火; 3.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可决定请求省、市人民政府支援。 |
6.6 “前指”机构设置
县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简称“前指”)下设作战指挥组、现场扑救组、医疗救护组、通讯保障组、物资运输组、信息宣传组、火案侦破组、群众安置组、安全保卫组、现场督导组,并根据火灾不同等级成立不同的“前指”工作组,并适时响应。
作战指挥组:进行全方位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制定森林火灾现场扑救方案。协调组织扑火力量、火场通信联系、火场监测,负责相关单位间的协调等工作。
现场扑救组:由前线指挥长统一指挥下,由各队长带领各应急队伍按命令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物资保障组:协调有关单位,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保障。一是森林火灾发生乡镇(单位)做好扑火机具、扑火设备、饮用水、食品等救援物资供应;二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医疗救护组:协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中的药品支援、医疗救护及灾后防疫等工作。
通讯保障组:建立火场应急通讯系统,保障在紧急情况下扑救森林火灾通讯畅通。
信息宣传组:做好火灾现场的采访和新闻报道工作,做到统一组织,归口管理,真实准确,严格把关。
火案侦破组:第一时间到火灾现场搜集相关证据,查找起火点,查明嫌疑人,争取从速查处火灾案件。
群众安置组: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财产转移和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
安全保卫组:负责火因侦察和火案嫌疑人员的拘留、审理工作;负责维护火场治安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前指和火场物资保卫工作。
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对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森林火灾处置扑救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和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前线指挥部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6.7 扑救火灾
就近组织基层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县消防救援队伍、公安队伍、民兵预备役队伍和当地武警苍溪中队、中石化元坝应急救援中心等驻苍应急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不得动员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8 扑火安全
牢固树立“火扑灭、零伤亡”思想。不得动员残障人员、孕妇和儿童扑火;扑火人员必须接受扑火安全培训;遵守火场纪律,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严禁单独行动;密切注意火场天气变化;避免进入易燃区;注意火场地形,不可进入三面环山、鞍状山谷、狭窄草沟塘,窄谷、向阳山坡等地段直接扑打火头;事先选好避火安全区和撤退路线;体力消耗大时要适时调整。
6.9 火场清理
明火扑灭后,由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彻底清理;确定无余火后,报经指挥部批准方可撤离火灾现场。根据情况派专人留守火灾现场12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10 应急结束
由负责火灾扑救指挥的最高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7 应急保障
7.1 力量保障
村组建立群众义务扑火队伍;各林区单位、森林管理单位、林业(中心)站以单位职工为主建立林业系统的应急队伍;乡镇以机关干部和镇属单位职工为主建立综合应急队伍;以县消防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县级森林消防队伍;将武警苍溪中队和中石化元坝应急救援中心纳入县森林扑灭火应急队伍中,必要时商请参与我县森林扑灭火应急救援;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森林扑灭火应急队伍。各扑火力量原则上按行政区划范围承担扑火任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会同有关方面指挥和调用。各级各部门要举办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和林区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战术和扑火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乡镇综合应急队伍和村组群众义务扑火队伍作为扑救火灾第一应急梯队;消防救援队伍为第二应急梯队;武警苍溪中队和中石化元坝应急救援中心为第三应急梯队;其他前来支援的各类森林扑火队伍为第四应急梯队。
应急梯队的行动由县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火灾发生地乡镇扑火力量不足时,申请经县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实施增援。增援力量及装备由调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必要时由县指挥部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增援。
7.2 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全县3处中心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县林业局、九龙山、三溪口)应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扑火工具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向社会征用。扑火中所需车辆、燃油、粮食、照明、救护用品等,由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7.3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或采用卫星通信和短波、超短波通信,确保各扑火队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后方指挥部的信息畅通。
7.4 医疗救护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人员伤亡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卫健部门要全力开展救护工作。
7.5 新闻报道
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各新闻单位严格按照《四川省森林火灾报告及对外报道暂行规定》进行。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7.6 后期处置
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职责;县指挥部和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林业、应急、公安等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将火灾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森林公安局负责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县纪检监察、县法院、县检察院等部门及时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追究肇事者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般森林火灾扑灭结束后,24小时内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总结火灾扑救工作、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政府的要求上报调查报告,表彰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8 附 则
8.1 名词、专业术语、部门规定的说明
森林火灾。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中蔓延的林火,是烧毁森林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破坏生态环境,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起草、组织审查,县政府负责印发,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对各自的森林防火处置办法进行修订细化落实,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6月6日印发的《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苍府办函〔2017〕80号)中的《苍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乡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防消结合,以防为主;统一领导,协同作战。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县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工业经济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副县长的科级干部,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经信局、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苍溪生态环境局、苍溪经开区管委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统一指挥全县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导全县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增援;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2.2 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和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各1名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主要职责:受理火灾信息并上报指挥部;制定全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方案;统计分析全县火灾事故规律、特点,修订本预案;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消防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和新闻发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网络舆情分析研判,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各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发改局:负责救灾物资年度购置、储备等综合管理工作,按指令程序组织调拨,为抢险救灾提供物资保障。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消防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报告)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对消防安全事件现场实行局部断电,必要时,架设现场专用电缆,保障救援现场的照明和设备用电;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协调通信企业发送消防安全知识公益短信。
县教科局: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
县公安局:负责疏散受消防安全事件威胁的人员;对消防安全事件现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畅通;对消防安全事件现场实施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严禁非救援车辆和人员进入现场;协同做好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消防安全事件临近区域供水、供电和油气管网地下分布情况;协调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对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组织抢险物资和工具装备的供应,调集市政工程车辆(起重车、推土车、铲车等),及时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协助消防救援队伍破拆需要拆除的现场毗邻建筑。
县交运局:负责优先运送消防安全事件救援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紧急救援和撤离人员及疏散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协助江河岸边的救援工作;优先运送应急救援的物资和设备,为救援提供船只。
县商务经合局:负责协调组织调配全县商贸服务业领域所需的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保供及时、有序、高效。督促指导企业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全县商贸服务领域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做好事故区域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畅通;负责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和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文化旅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消防安全事件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对可能发生疫情及时进行处置。
县应急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根据应急救助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拨、灾民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涉及生产安全的消防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出建议;组织、参加对涉及生产安全的消防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对消防安全事件现场的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设备进行检验。
苍溪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现场大气、水体、土壤环境质量及时进行监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现场指挥员决策和消除污染提供科学依据;负责指导监督事故现场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苍溪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督促、组织相关管道企业对消防安全事件(事故)现场的长输、内部集输天然气管道进行处置,及时切断气源、堵漏,协同其他救援力量,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防止发生爆炸或中毒事故。成立相应的救援组织机构,积极组织力量参与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承保保险机构开展防灾减损宣传,及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灾害损失,依法合规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生消防安全事件时,负责做好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充分发挥综合救援队主力军作用;牵头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事发地及邻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义务消防员扑灭初始火灾,协调做好火灾现场警戒、灾民紧急转移、火灾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及时报送火灾信息,安抚受害户,维护社会稳定。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在县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4 现场处置机构
2.4.1 现场灭火指挥部
发生火灾事故后,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指挥部指挥长指派。现场灭火指挥部应当设置于火灾事故现场附近。
主要职责: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决策,下达灭火指令;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供应,对灭火救援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
2.4.2 现场灭火行动组
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1)救援行动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火灾现场的火情侦察,为现场灭火指挥部提供战术依据,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指挥调动消防力量和装备进行增援。
(2)伤员抢救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协调各医疗机构赴现场抢救伤员。
(3)治安维护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治安维护,确保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稳定。
(4)物资供应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交运局等部门参与,负责救援所需物资和装备的供应和运送。
(5)环境监测组:由苍溪生态环境局牵头,县气象局参与,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
(6)专家咨询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与,负责指导战术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火灾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决定消防力量行动的安全保障等。
(7)事故调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参与,依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8)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根据需要统筹组织事故及处置情况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稿的撰写,协调新闻记者采访,统筹指导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处置。
3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四级。
3.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 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4.2 火灾预防
县自然资源局要将全县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并由消防、住建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要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4.3 隐患消除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出的整改意见要认真办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等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火灾事故的响应和处置工作。
(1)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相关部门和事发乡镇(单位)消防安全预案,由县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部门、事发乡镇(单位)消防安全预案,由县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报上级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指挥和支援下开展全面处置工作。
5.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和相关单位应迅速按照本乡镇和单位预案,积极组织义务消防队扑灭初起火灾,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严防次生灾害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各乡镇、单位领导在专职消防队伍到来之前,要靠前指挥,具体负责初始火灾的扑灭工作。
5.3 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报告内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和面积、使用功能、生产性质、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灾发展情况;现场参与灭火救援调派力量情况;党委、政府和单位负责人到场情况等。
(2)信息接收对象:火灾事故信息归口报送至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联系电话:0839—5222850,传真:0839—6091015)。
(3)指挥部和县级有关部门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4)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渠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
(5)信息报告的主体:火灾事故现场人员、火灾事故当地人民政府、接到火灾事故信息的县级相关部门。
(6)报送时限要求:信息首报30分钟内完成,1小时内书面报送。
5.4 医疗卫生救护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县公安局、县交运局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
5.5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县公安局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或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6 跨区域增援
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统一调集全县消防力量和装备,或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灭火救援。各行动组接到指挥部指令后,在半小时内完成组队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安全到达救援现场。必要时商请中石化元坝应急救援中心进行增援。
5.7 案件查处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5.8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需要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由涉事乡镇和部门拟定,指挥部审核后发布。
5.9 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消除、次生灾害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后,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按规定上报县、市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社会秩序。
6.2 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企业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6.3 事故调查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参与事故处置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县经信局要协调、组织电信苍溪分公司、移动苍溪分公司、联通苍溪分公司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7.2 力量和装备保障
应急救援力量由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运局及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7.3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7.4 技术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不断优化改进技术、配备先进装备,以适应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需要。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8.2 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
8.3 演练
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决策正确、处置果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2 管理与修订
9.2.1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县应急局备案。
9.2.2 本预案火灾事故分级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6月6日印发的《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苍府办函〔2017〕80号)中的《苍溪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苍溪县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全县水陆交通安全事故,提高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快速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水陆交通安全事故带来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水陆交通运输安全、畅通、有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苍溪水陆交通运输安全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县境内航道、道路因地震、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和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其他灾害引发的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2)县境内各客运站场和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发生的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3)县境内水域因内河客、货运输,汽车码头渡运和船舶修造等造成的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4)县境内因道路、桥梁、航道、码头、站场等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
(5)县境内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6)发生地虽不在本县境内,但临近县境周边的交通运输事故,接到相临县、市救援请求的,以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处置后果将特别严重的。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首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降低或减少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
预防为主,防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备预防、预警预报、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强化抢险意识和大局观念,服从指挥,各尽其责,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高效、快速、有效进行。
1.5 事故分级
按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不能确定级别时按高一级处理。
1.5.1 特别重大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2)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道路主干线、桥梁、隧道等骨干网中断、遭到破坏或造成严重影响;
(3)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水域环境、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运输事故;
(4)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水陆交通运输相关事故。
1.5.2 重大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水陆交通运输事故;
(3)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交通运输相关事故。
1.5.3 较大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
(2)道路、水路主干线遭到破坏,通车、通航中断6小时以上;
(3)其他一些无法量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交通运输相关事故。
1.5.4 一般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下列情况为一般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人以下生命安全;
(2)道路、水路主干线遭到破坏,通车、通航中断6小时以内;
(3)其他一些无法量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一定影响的交通运输相关事故。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县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副县长的科级干部、县交运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苍溪生态环境局、苍溪经开区管委会、县公务和外事服务中心、县国资事务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并按规定上报;统一部署事故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及其他重要事项;分析研判全县境内水陆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提出隐患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运局(联系电话:0839—5264130),办公室主任由县交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交运局、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1)履行日常值守、信息收集、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2)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检查督促各乡镇、县级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7)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和新闻发布工作。
县纪委监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对突发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突发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县委政法委:负责把交通运输安全列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协调组织政法部门依法打击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发改局:负责突发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项目的核准、备案与管理,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负责储备和发放应急处置所需物资。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电力输送和通信保障工作,排除电力遗留安全隐患。
县教科局: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学生的有关善后处理和事故责任配合调查等工作。
县公安局:协助参与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负责维护事发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和交通疏导,对事发地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县民政局:负责死难者家属及伤者安抚、救济工作,运送遇难人员,妥善处理后事。
县财政局:负责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及资金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处置涉及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和隧道、建筑工地等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县交运局:负责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安全生产事故专业救援工作;负责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救援道路的抢险抢修,保障道路、水路运输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畅通;组织对水上运输安全事故船舶、人员的专业救援和打捞;负责应急处置时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提供车辆和船舶运输事故现场人员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抢险救援人员。
县水利局:负责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水情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水量调度。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游客伤亡的有关善后处理和事故责任配合调查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护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力量进行事故现场急救;协调各类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指导现场救护及防疫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协调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措施,组织专家参加事故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苍溪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处置及其污染程度和范围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损害。
苍溪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及时关闭管道,并对泄露管道及泄漏物进行处置。
县公务和外事服务中心:负责协调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县国资事务中心:负责处置涉及本系统车辆、船舶的安全生产事故。
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各保险公司对因事故造成伤亡人员、车辆、船舶、救援机具等财产损失的理赔。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事故现场以及周边范围的气象预测预报。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交通运输事故救援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现场的灭火、破拆变形事故车辆、控制和排除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车辆因事故造成的险情,搜救被困、受伤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本地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内人员的转移、安置、疏送等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动态及处置情况;维护地方稳定;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机制
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水陆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综合治理力度,及时发布危险警示信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整改措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积极改善道路、航道通行条件,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的诱因。
3.2 风险防范
交通运输企业要充分利用科技设备和技术加强安全管理,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预警,并立即排除隐患;车辆、船舶经营业主应给设备和人员购买保险,增强抵抗风险能力。
3.3 隐患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客货运输、船舶客货运输、码头渡口、道路、桥梁、涵洞、航道、危险品运输、公路养护、执法检查、交通在建工程施工等环节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直接报县交运局(0839—5264130,12328)、县安委会办公室(0839—5222850)等部门。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核实、调查并视情上报。需要预警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对社会公开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办公室电话报告(县委办公室:0839—5223257,县政府总值班室:0839—5222402、0839—5222422,县应急委办公室:0839—5222850),1小时内书面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做好续报;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做出总结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1.2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报告突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包括突发交通运输安全事故鉴定结论,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 应急处置
4.2.1 响应原则
根据事故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处置原则,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故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高级别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级别应急响应自然启动。
4.2.2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等级标准,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
(1)发生一般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部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较大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部负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上报市政府,在上级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上报市政府,在上级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可请求邻近县、市政府支持和援助。如接到邻近县、市的救援请求,由指挥部负责与对方相应机构建立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组织救援队伍或设备物资赶赴现场,按照本预案处置措施中现场处置的内容协助施救。
(4)事故还未发生,但已出现隐患苗头,并造成一定影响,且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大,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指挥部,按照事故预案流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例如极端恶劣天气导致的交通干线道路湿滑,虽然还未发生事故,但已经出现大量人员滞留或车辆大面积拥堵等情况。因水陆交通运输事故相关原因导致人员被困或失踪需紧急救援,而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救援能力不足的,要立即上报求援,不受响应级别限制。
4.2.3 处置措施
(1)先期处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各单位实施救援。县交运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和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在最短时间内开启伤员抢救和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应急指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本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成立救援抢险前线指挥部,按照预案组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确定事故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县政府,并根据事态的发展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支持请示。
(3)现场处置。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集各成员单位力量和装备组成救援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参与救援行动。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命令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员和救援装备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携带必要的现场救援器材、急救工具、安全防护器材,及时抢修道路、航道,对受伤人员进行施救,指挥、引导事故现场车辆、行人绕行和船舶紧急避险。对于地震、暴雨、浓雾、塌方等恶劣天气及其他灾害造成的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当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保障应急救援有序进行。
指挥部应有效整合参与应急救援的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视情况成立专案指导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调查取证、伤员救治、污染监测、道路和航道抢修等工作。对伤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要与救援工作同步进行,第一时间落实协调联系人员,迅速进行安置和转移。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4.4 应急响应终结
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部发布终止应急状态命令,统一组织县交运局、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原因调查、抢修受损道路或航道,以及转移安排受害群众、损失评估等工作,消除水陆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应急建设中的通信保障工作,认真落实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及时。
5.2 应急队伍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处置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按照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具体情况和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特点加强处置事故应急人员的日常教育和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员营救、伤员抢救、车船打捞和道路、桥梁、航道、码头的抢修处置及应急人员、装备集结等科目培训,增强和提高处置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5.3 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至少每2年组织1次本行政区域的交通运输突发事故应急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运输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县政府批准,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5.4 宣传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利用自有渠道优势和网络平台推广、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安全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水陆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常识。对应急预备人员发放“明白卡”,详细载明应急处置操作流程,熟悉了解应急预案规定。在机动车驾驶人员、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考核中也要设置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内容。
5.5 物资储备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设备,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救援物资,加强对救援物资的日常检查和车辆、船舶、施工机械、特种救援装备等设备的检修。
5.6 救援安全防护
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落实救援人员中特种机械操作人员、水上救护打捞人员的风险保障,最大限度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如发生涉及危化品运输车辆事故等可能会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泄露的事故,指挥部需提前协调调用防毒面具类特种救援装备或器材,无防护状态下不得强行安排救援人员进行抢险。
5.7 纪律保障
县纪委监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负责对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责任人及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6 事后处理
6.1 事故调查研判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展开全面调查,对事故的基本情况、抢险组织指挥、应急救援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等进行分析,对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协同作战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向指挥部提交事故专项报告。
6.2 奖励与处罚
依据有关规定对在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1)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突出的。
(2)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建议,实施效果明显的。
(3)及时发现隐患,果断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避免灾害或事故态势扩大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2)瞒报、漏报、迟报水陆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的。
(3)不执行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或在应急救援中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损坏应急救援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 附则
7.1 本预案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分级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本预案由县交运局负责解释与实施,并适时修订完善。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6日印发的《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苍府办函〔2017〕80号)中的《苍溪县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苍溪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规范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增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苍溪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和运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感染、放射性、燃烧、助燃等危险特性,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水陆交通运输事故适用《苍溪县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强化预防,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密切协作。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县道路交通安全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负责公安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副县长的科级干部、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群工局、县公务和外事服务中心、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苍溪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召集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隐患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指挥命令并进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制定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业救助力量、装备、设施发展规划;统一部署事故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及其他重要事项。
2.2 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县公安局分管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839—6296606)。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建立相应的专职指挥部和日常工作机构,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执行指挥部决定;制定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计分析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规律、特点,为积极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修订完善预案提供科学依据;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统一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警信息,确定事故性质和救援要求,制定并适时调整应急救援措施;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最新情况;总结评估应急救援行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和新闻发布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有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玩忽职守、渎职等行为,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委宣传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对外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县委群工局:负责协调、指导相关乡镇和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众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县公务和外事服务中心: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外人员善后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安排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抢险现场电力输送和通信保障工作。
县教科局: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配合开展学生的救援和善后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信息上传下达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科学及时调配警力开展现场警戒处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实施交通管制,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组织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控制险情;控制交通肇事者,依法开展现场勘查及事故原因调查,作出事故认定,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县民政局:负责对家庭生活困难的获救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运送遇难者遗体;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死伤者亲属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演练经费保障。
县交运局:负责协调涉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交通事故中的危险货物泄露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运输车辆,运输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消除因事故引起的职责管辖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安全生产事故的专业救援工作;调度指挥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点附近船员或者水上应急救援队对落水(失踪、遇难)人员进行救助;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及上路行驶的低速货车、拖拉机等农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协助处理发生在旅游景区景点、旅游环节、旅游活动和旅游租车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储备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救援专家组,负责汇总和上报人员救治情况;组织调集医疗专家参与会诊急救;负责鉴定危险化学品毒性。
县应急局: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专家组;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按照有关规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槽罐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与事故调查。
苍溪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现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引起的污染区域、污染程度并及时报告;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消除环境污染及污染善后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事故现场天气气候,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天气气候分析预测信息,为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观测和预报服务。
县金融服务中心:督促各保险公司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现场的灭火、破拆变形事故车辆、控制和排除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车辆因事故造成的险情;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协助组织搜救被困、受伤人员,指导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落实指挥部确定的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善后安抚等各项工作任务,维护地方稳定。
3 事故分级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划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3.1 特别重大交通事故(Ⅰ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2 重大交通事故(Ⅱ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3 较大交通事故(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4 一般交通事故(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和检查,加大综合防治力度,积极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完善道路交通预警机制,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出警示信息;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基层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运管所要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履行源头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各环节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4.2 预警机制
4.2.1 隐患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10、0839—6296606)、县交运局(0839—5264130)、县政府总值班室(0839—5222402、0839—5222422)等部门。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应立即进行核实调查并视情上报,需要预警的,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指挥部批准后按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对社会公开发布。
4.2.2 风险评估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定期对可能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对可能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趋势作出预测,并通报县交运局、县应急局。必要时,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运局、县应急局等部门会商后报告指挥部指挥长,经指挥长同意后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信息采集、风险评估,完善风险防范措施。
4.2.3 预警行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2.4 风险防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短期内不能消除的交通安全隐患,指派专人进行监控,予以警示并向社会公布。储备必要应急救援物资、预先组织救援队伍,在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开展救援。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运输企业和经营业主要主动为车辆和人员购买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4.2.5 预警体系建设
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卫生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1.1 事故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和报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信息报告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进行首报,首报要做到快速及时,可采取电话形式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结束完成书面终报,终报要做到系统全面,可采用网络、传真等载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在受理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将有关情况初报办公室,办公室按信息报告程序报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839—5222402、0839—5222422)、县应急委办公室(电话:0839—5222850)。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迅速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应急委办公室。
5.1.2 信息内容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时间、事故地点、肇事车信息、驾驶人员信息、行驶方向、车辆乘载人和物、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情况。
5.1.3 信息共享
发生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县、乡镇的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经指挥部批准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及时通报相邻县、乡镇;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外事部门处理。
5.2 应急处置
5.2.1 分级响应
(1)发生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启动《苍溪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部门预案、事发乡镇(单位)预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开展应急处置,有关部门配合。
(2)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启动《苍溪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部门预案、事发乡镇(单位)预案,由指挥部统筹协调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可请求邻近县、市政府和社会应急救援机构支持和援助。
5.2.2 应急联动
必要时请求市级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救援力量给予支援。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涉及火灾、车辆严重变形破解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机构进行伤亡人员医疗救护,对涉及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进行防控;武警苍溪中队和政法机构负责罪犯押运车辆或运送大额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事故事件处置。县教科局配合、协助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协助景区旅游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对于运输剧毒、易燃、易爆、辐射物车辆事故由行业主管部门、涉事企业联动,苍溪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处理工作。
5.3 现场处置
5.3.1 现场指挥
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立现场处置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指挥部设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指挥部积极配合。现场处置指挥部设立前,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先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5.3.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及时掌握现场变化,适时调整处置方案和力量调配,做出决策,下达指令;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开展现场处置,检查督促现场处置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确保现场处置工作顺利完成;保持与指挥部的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并根据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5.3.3 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指挥部指示后,要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范,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交警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抢险救援时应尽量避免破坏现场痕迹、物证,确需移动现场物品或者由于抢救人员造成现场变动的,应当做好标记和记录,准确、有效地标明原物品、人体、车辆位置及相互关系,拍摄事故现场影像资料。现场指挥部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实际需要,视情建立现场救援、医疗救护、现场警戒、现场勘查调查等工作小组,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组成专家技术组,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分工和落实。
5.3.4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组织县卫生健康局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事发地公安派出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按照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指挥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3.5 恢复交通
现场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短时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5.3.6 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需要对外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供信息来源,经指挥部审核后发布。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采取发新闻通稿、组织报道等形式对事故进行宣传报道,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会有关事宜。
5.3.7 应急结束
在各项应急行动结束、应急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宣布应急期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补充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事故处理
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会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
6.2 善后工作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处置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丧葬抚恤、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善后工作。
6.3 事故调查
较大及以上事故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及时上报市应急领导机构,由市有关机构牵头组织调查,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一般事故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调查。事故调查要查清事故原因、管理责任、事故性质,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6.4 总结备案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在一周内将总结书面报告县政府,为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提供借鉴。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和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各环节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讯手段,明确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确保处置行动快速、有效展开。
7.2 救援力量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配齐通讯器材、现场照明车、勘查车、吊车、清障车等应急救援装备,切实提高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科技含量。积极引入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选择信誉好、装备精良、施救能力强的单位作为救援联动单位,确保发生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施救,及时恢复道路交通并救援受困人员。
7.3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提供个人安全防护。发生运载危险品车辆泄漏事故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进入现场人员需穿着防护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7.4 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7.5 应急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中设置应急救援内容,提高自身救援能力。县教科局要在初中以上学校教学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救常识教育课程,提高学生在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的紧急救助能力;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本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应急救援能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常规性培训制度,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程序。
7.6 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苍溪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7.7 专家组
针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特点,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在应急救援中,组建救援专家工作组。
7.8 物资储备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储备必要的物资及设备,确定专人加强对救援物资的日常检查和车辆、特种救援装备等设施的检修保养。
8 附则
8.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2 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所依据法律法规、所涉及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时要及时进行修订。
8.3 本预案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分级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苍溪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苍溪县境内发生或邻县(区)发生,可能影响我县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和指导乡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1 组织体系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县辖区内发生一般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县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组组成。
县政府成立县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苍溪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副县长的科级干部担任。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医保局、苍溪生态环境局、苍溪经开区管委会、县气象局、县国资事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指挥部成员可适时调整。
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省、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我县有关部门及乡镇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全县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处置,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3)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大事项;
(5)向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苍溪生态环境局,由苍溪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苍溪生态环境局各1名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主要职责:
(1)负责生态环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协助县应急局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研究和综合协调。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指导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建立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3)组织修订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生态环境有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6)完成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新闻发布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发改局: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以及涉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成品油、电力、通信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通信和电力保障,参与电力系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
县教科局:参与协调教育机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县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指挥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抓捕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负责对危险物品肇事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应急保障的有关规定,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处置。
县自然资源局: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参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运局:参与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县水利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协调河流、湖库的调水、配水;负责对地方水利工程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农产品原产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参与畜禽、水产养殖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负责鱼类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参与旅游景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中毒等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参与医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县应急局: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收集掌握并向上级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认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类型和性质;在由地震引发的环境次生灾害事件中,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判定灾害成因及发展趋势,结合震情趋势判定,对宏观环境异常现象进行调查。
县市场监管局:参与食品药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做好转移群众食品供应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牵头处置初始森林火灾,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后的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受灾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
苍溪生态环境局:除担负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外,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指示和批示,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信息汇总,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负责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苍溪经开区管委会:参与工业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输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县气象局: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监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国资事务中心: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2.5 应急工作组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和宣传报道组8个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指挥长可以安排调整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和任务。
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
组成部门:苍溪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
职责:在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牵头部门:苍溪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等。
职责: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组成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苍溪经开区管委会、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苍溪中队等。
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2.5.4 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县纪委监委
组成部门:苍溪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应急局等。
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2.5.5 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组成部门:县经信局、县民政局。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和心理干预。
2.5.6 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组成部门: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国网苍溪供电公司和各通信企业等。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2.5.7 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交运局。
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2.5.8 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指挥部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正面引导舆论。
2.6 专家组
指挥部设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7 乡镇人民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域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苍溪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县应急、交运、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苍溪生态环境局。
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苍溪生态环境局(0839—5587000)。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参照生态环境部的划分标准。
3.2.2 预警信息发布
苍溪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苍溪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苍溪生态环境局。苍溪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苍溪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苍溪生态环境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苍溪生态环境局应当在1小时内报县政府,2小时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向生态环境部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应当先报县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苍溪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Ⅰ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Ⅰ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生态环境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建议,省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积极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市、县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现场调查、事件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1.2 Ⅱ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响应
Ⅱ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生态环境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建议,省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市、县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省直有关部门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1.3 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并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结果及报告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加强污染控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请求生态环境厅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事件组织开展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的研究;及时向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区的市生态环境局通报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县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现场调查、事件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1.4 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参照Ⅲ级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我县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苍溪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因子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乡镇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8 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Ⅰ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实施。Ⅱ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县政府或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苍溪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县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苍溪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经信局要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县交运局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县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应对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县政府要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苍溪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苍溪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6月6日印发的《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苍府办函〔2017〕80号)中的《苍溪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风险分析(重大风险源)
3.应急资源调查
附件1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风险分析(重大风险源)
1.中石化广元天然气净化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事含硫天然气净化加工,存在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环境等风险。
2.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川东北采气二厂:该厂从事天然气开采集输,存在固体(危险)废物流失、生产废水泄漏污染环境等风险。
3.四川吉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该厂从事天然气液化加工,存在天然气泄漏次生环境污染风险。
4.苍溪县钱龙林化有限公司:该厂甲醛生产线从事甲醛生产作业,存在甲醛、甲醇泄漏污染环境等风险。
5.四川欣鸿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使用液氨,存在液氨泄漏污染环境等风险。
6.四川正元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事医药中间体加工,存在生产废气超标排放、废水泄漏污染环境等风险。
7.苍溪县垃圾填埋场:该场主要服务于县城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存在垃圾渗滤液胀库溢流污染环境等风险。
附件3
应急资源调查
一、政府(部门)应急物资
(一)苍溪县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物资库
所在地 |
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111号 |
||||||
所属单位 |
苍溪生态环境局 |
||||||
负责人 |
姓名 |
徐文峰 |
联系人 |
姓名 |
刘华兰 |
||
联系方式 |
13881206673 |
联系方式 |
13618125836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序 号 |
名 称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备 注 |
||
1 |
硫化氢快速监测仪J407—H025258 |
1 |
|
监测硫化氢 |
|
||
2 |
二氧化硫快速监测仪J407—S019421 |
1 |
|
监测二氧 化硫 |
|
||
3 |
对讲机KA—777型 |
6 |
|
通话 |
|
||
4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RHZK6.8/30 |
1 |
|
个人防护 |
|
||
5 |
大气采样器KC—6120 |
1 |
|
大气采样 |
|
||
6 |
便携式气体检测仪TY2000—A |
1 |
|
监测硫化氢等气体 |
|
||
7 |
水质应急监测箱SQ—XO2 |
1 |
|
分析水质中pH等 |
|
||
8 |
气体应急监测箱P—51 |
1 |
|
监测二氧化氮等气体 |
|
||
9 |
个人防护装备RFH—01 |
2 |
|
个人防护 |
|
||
10 |
防化服 |
1 |
|
个人防护 |
|
(二)苍溪县鸳溪水上应急救助站
所在地 |
苍溪县鸳溪镇 |
||||||||
所属单位 |
苍溪县地方海事处 |
||||||||
负责人 |
姓名 |
李佳峻 |
联系人 |
姓名 |
雷 荣 |
||||
联系方式 |
13808125557 |
联系方式 |
13808126858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序 号 |
名 称 |
品 牌 |
型号/规格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备 注 |
||
1 |
吸油毡 |
— |
— |
5捆 |
2021 |
吸油 |
— |
||
2 |
消油剂 |
— |
— |
5桶 |
2021 |
吸油 |
— |
||
3 |
安全绳 |
— |
— |
200m |
— |
— |
— |
||
4 |
手 套 |
|
|
50双 |
— |
— |
— |
(三)苍溪县防汛抗旱物资库
所在地 |
县水利局(县政务服务中心九楼) |
|||||||
所属单位 |
苍溪县水利局 |
|||||||
负责人 |
姓名 |
靳德志 |
联系人 |
姓名 |
文 东 |
|||
联系方式 |
13518326000 |
联系方式 |
13508066123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序 号 |
名 称 |
品 牌 |
型号/规格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备 注 |
|
1 |
编织袋 |
|
|
7500条 |
2022.5 |
防汛抗旱 |
|
|
2 |
对讲机 |
|
|
30台 |
2025.7 |
防汛抗旱 |
|
(四)苍溪县应急局救灾物资装备室
所在地 |
苍溪县应急局9楼装备室 |
||||||||
所属单位 |
苍溪县应急局 |
||||||||
负责人 |
姓名 |
杨才永 |
联系人 |
姓名 |
李 明 |
||||
联系方式 |
13808126503 |
联系方式 |
15983936688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序 号 |
名 称 |
品 牌 |
型号/规格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备 注 |
||
1 |
呼吸器 |
星工 |
TZL30 |
3 |
2021.01 |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
|
||
2 |
安全帽 |
|
V—gard500 |
35 |
|
|
|
||
3 |
手 套 |
|
Cf33 |
20 |
|
|
|
||
4 |
安全警示背心 |
GILP4 |
|
10 |
|
反光背心 |
|
||
5 |
安全绳 |
|
0.05mX125m |
2 |
|
|
|
||
6 |
应急指挥系统 |
|
|
1 |
|
|
|
||
7 |
对讲机 |
摩托 罗拉 |
|
20 |
|
|
|
||
8 |
定位仪 |
|
G128BD |
5 |
|
GPS定位仪 |
|
||
9 |
单兵系统 |
|
|
2 |
|
|
|
||
10 |
便携式监测设备 |
MX6 |
|
1 |
|
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 |
|
(五)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物资
所在地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驻地 |
|||||||||
所属单位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
负责人 |
姓名 |
杨文钦 |
联系人 |
姓名 |
张建福 |
|||||
联系方式 |
13881206777 |
联系方式 |
13981260113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序号 |
名 称 |
数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备注 |
|||||
1 |
个人防护装备 |
77 |
|
个人防护 |
|
|||||
2 |
移动供气源 |
2 |
|
深井救援 |
|
|||||
3 |
隔热服 |
16 |
|
高温事故现场 |
|
|||||
4 |
80、65水带 |
200 |
|
灭火 |
|
|||||
5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29 |
|
个人防护 |
|
|||||
6 |
排烟机 |
2 |
|
火场排烟 |
|
|||||
7 |
发电机 |
3 |
|
抢险救援 |
|
|||||
8 |
手提式防爆照明灯 |
7 |
|
灭火救援 |
|
|||||
9 |
音视频生命探测仪 |
1 |
|
抢险救援 |
|
|||||
10 |
荷马特液压破拆工具 |
1 |
|
抢险救援 |
|
|||||
11 |
机动链锯 |
3 |
|
抢险救援 |
|
|||||
12 |
无齿据 |
2 |
|
抢险救援 |
|
|||||
13 |
便携式无伤开锁器 |
1 |
|
开锁 |
|
|||||
14 |
救生气垫 |
1 |
|
抢险救援 |
|
|||||
15 |
钢筋速断器 |
1 |
|
抢险救援 |
|
|||||
16 |
轻型防化服 |
10 |
|
个人防护 |
|
|||||
17 |
二节拉梯 |
5 |
|
抢险救援 |
|
|||||
18 |
软 体 |
2 |
|
社会救助 |
|
|||||
19 |
水罐消防车 |
5 |
|
灭火救援 |
|
|||||
20 |
抢险救援消防车 |
1 |
|
抢险救援 |
|
|||||
21 |
举高喷射消防车 |
1 |
|
灭火救援 |
|
|||||
22 |
登高平台消防车 |
1 |
|
灭火救援 |
|
|||||
23 |
橡皮艇 |
2 |
|
抢险救援 |
|
|||||
24 |
冲锋舟 |
1 |
|
抢险救援 |
|
二、重点企业应急物资
(一)中石化广元天然气净化有限公司应急物资
物资库位置 |
厂区仓库 |
|||||||||||
负责人 |
姓名 |
徐秦川 |
联系人 |
姓名 |
朱 伟 |
|||||||
联系方式 |
18582528201 |
联系方式 |
18583378592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序 号 |
名 称 |
品 牌 |
型号/规格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备 注 |
|||||
1 |
人字梯 |
|
5m |
1 |
无 |
污染物收集 |
|
|||||
2 |
潜水泵 |
|
流量50m3/h 扬程:25 |
3 |
无 |
污染物收集 |
|
|||||
3 |
云 梯 |
四川广达科贸 有限公司 |
12m |
1 |
无 |
污染物收集 |
|
|||||
4 |
酸碱 废液罐 |
四川勤立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340L包装用罐\立式 |
5 |
无 |
污染物收集 |
|
|||||
5 |
潜水 排污泵 |
|
QW50—18—30—3.0带搅拌 30~60m3/h 20~32m 含油污水 |
2 |
无 |
污染物收集 |
|
|||||
6 |
帐 篷 |
|
帐篷/4*3*1.8m 防汛帐篷 |
6 |
无 |
应急指挥 |
|
|||||
7 |
橡皮船 |
青岛卓迈游艇 有限公司 |
BH—7B |
2 |
无 |
应急指挥 |
|
|||||
8 |
白棕绳 |
|
白棕绳\Φ8mm×10m |
15根 |
无 |
污染物控制 |
|
|||||
9 |
白棕绳 |
|
白棕绳\Φ16mm |
100m |
无 |
污染物控制 |
|
|||||
10 |
人字梯 |
|
人字梯\5m 铝合金 |
1 |
无 |
污染物收集 |
|
|||||
11 |
防酸 碱面罩 |
|
防酸碱面罩\头戴式 PVC |
5 |
无 |
安全防护 |
|
|||||
12 |
救生圈 |
|
救生圈\725×440x105mm 带绳 绳长30m |
30 |
无 |
安全防护 |
|
|||||
13 |
防水 彩条布 |
淄博齐鲁商业 有限公司 |
8m*10m |
11卷 |
无 |
污染物控制 |
|
|||||
序 号 |
名 称 |
品 牌 |
型号/规格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备 注 |
|||||
14 |
吸油毡 |
淄博齐鲁商业 有限公司 |
380*480*0.3cm |
120kg |
无 |
污染物收集 |
|
|||||
15 |
防爆强 光头灯 |
|
固态强光防爆头灯\DC3.7—LED—3W—锂电—4AH/E |
5 |
无 |
安全防护 |
|
|||||
16 |
不锈钢 丝网 |
淄博齐鲁商业 有限公司 |
2500*2500*30目 |
33㎡ |
无 |
污染物控制 |
|
|||||
17 |
白棕绳 |
淄博齐鲁商业 有限公司 |
4mm 50m |
3卷 |
无 |
污染物控制 |
|
|||||
18 |
防汛 膨胀袋 |
淄博齐鲁商业 有限公司 |
40*60cm |
150 |
无 |
污染源切断 |
|
|||||
19 |
多功能强光防爆灯 |
|
JW7400 |
4 |
无 |
安全防护 |
|
|||||
20 |
毛 巾 |
淄博齐鲁商业 有限公司 |
120g |
50 |
无 |
安全防护 |
|
|||||
21 |
安全 警示带 |
淄博齐鲁商业 有限公司 |
5cm*120m印有红白相间安全第一、注意安全 |
9 |
无 |
安全防护 |
|
|||||
22 |
救生圈 |
淄博齐鲁商业 有限公司 |
外径720*内径440mm |
11 |
无 |
安全防护 |
|
|||||
23 |
防酸 碱面罩 |
四川勤立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防酸碱面罩\全面罩 4号 防氨/硫化氢 PVC |
5 |
无 |
安全防护 |
|
|||||
24 |
铁 锹 |
四川广达科贸 有限公司 |
平口、大号带把 |
38 |
无 |
污染物控制 |
|
|||||
25 |
不锈钢 水壶 |
四川勤立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不锈钢水壶\2L便携式 |
10 |
无 |
安全防护 |
|
|||||
26 |
警示 隔离带 |
四川勤立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警示隔离带\0.8×100mm×200m 反光面(双面) |
66卷 |
无 |
安全防护 |
|
|||||
27 |
尖 锹 |
四川广达科贸有限公司 |
大号带把 |
25 |
无 |
污染物控制 |
|
|||||
28 |
铁 锹 |
淄博齐鲁商业有限公司 |
平口、大号带把 |
10 |
无 |
污染物控制 |
|
|||||
29 |
救生衣 |
四川勤立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救生衣\浮力材料填充式/7.5kg/EPE |
10 |
无 |
安全防护 |
|
序 号 |
名 称 |
品 牌 |
型号/规格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备 注 |
30 |
担 架 |
四川勤立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担架\188×48×21cm—可折叠铝合金 |
2 |
无 |
安全防护 |
|
31 |
帐 篷 |
四川勤立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折叠帐篷19kg 3×3m 防水牛津布 |
5 |
无 |
应急指挥 |
|
32 |
保温睡袋(8.4入7个、8.15入13个) |
四川勤立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保温睡袋\1000×2000mm 单人羽绒 |
6 |
无 |
应急指挥 |
|
33 |
反光背心 |
四川勤立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反光背心\茄克式 橘红 执勤 涤纶 |
12 |
无 |
安全防护 |
|
34 |
氧气袋 |
北京天创华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
医用氧气袋,戴面罩 |
5 |
无 |
安全防护 |
|
35 |
轻便式多功能强光灯 |
|
JIW5281A |
5 |
无 |
安全防护 |
|
36 |
手持 扩音器 |
四川勤立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10W 可录音 |
7 |
无 |
应急指挥 |
|
37 |
多功能强光迎检电筒 |
|
JW7622 |
7 |
无 |
安全防护 |
|
38 |
防爆强光头灯 |
|
电压: 3.7(V) 防护等级: IP67 |
5 |
无 |
安全防护 |
|
39 |
防爆强光手电筒 |
|
电压: 3.7(V) 防护等级: IP66 |
5 |
无 |
安全防护 |
|
40 |
钢卷尺 |
淄博齐鲁商业 有限公司 |
5m*16mm |
13 |
无 |
污染物控制 |
|
41 |
篷 布 |
|
蓬布\15×12m 帆布 |
2 |
无 |
污染物控制 |
|
43 |
防刀 割手套 |
四川广达科贸 有限公司 |
CUT—5护面 |
300 |
无 |
安全防护 |
|
44 |
应急备用包装袋 |
北京天创华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
950*550 |
2000 |
无 |
污染物收集 |
|
45 |
防爆 移动灯 |
|
FW6101/BT |
4 |
无 |
安全防护 |
|
46 |
防爆F 扳手 |
|
全规格 |
2套 |
无 |
污染物切断 |
|
序 号 |
名 称 |
品 牌 |
型号/规格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备 注 |
47 |
雨 靴 |
四川广达科贸 有限公司 |
高通防砸穿刺 |
23 |
无 |
安全防护 |
|
48 |
铁 丝 |
|
8# 12# |
50kg |
无 |
污染物控制 |
|
49 |
铁 丝 |
|
10# 14# |
50kg |
无 |
污染物控制 |
|
50 |
管道 清理机 |
北京天创华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
通用型 |
1 |
无 |
污染物收集 |
|
51 |
铲 子 |
|
|
20 |
无 |
污染物收集 |
|
52 |
防尘口罩 |
四川勤立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防尘口罩\N95 无纺布 |
2200 |
2021.04 |
安全防护 |
|
53 |
防潮垫 |
四川广达科贸 有限公司 |
2m*2m |
4 |
无 |
污染源切断 |
|
54 |
防潮垫 |
四川广达科贸 有限公司 |
2m*2.5m |
2 |
无 |
污染源切断 |
|
55 |
成发消防扳手 |
|
|
5把 |
无 |
污染源切断 |
|
56 |
安全 警示带 |
北京天创华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
50M/卷一次 |
39卷 |
无 |
安全防护 |
|
57 |
望远镜 |
四川广达科贸 有限公司 |
视得乐牌旅行家4471 |
2 |
无 |
应急指挥 |
|
58 |
分体式 雨衣 |
|
蓝色 |
5 |
无 |
安全防护 |
|
59 |
救生衣(优) |
|
红 |
7 |
无 |
安全防护 |
|
60 |
荧光马甲 |
北京天创华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
带反光条HSE监督字样去掉 |
20 |
无 |
安全防护 |
|
61 |
疏散 指挥棒 |
北京天创华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
40*540 LED指挥棒 |
20 |
无 |
应急指挥 |
|
62 |
抢险雨衣 |
四川广达科贸 有限公司 |
防雨、桔红色、带反光、分体 |
15 |
无 |
安全防护 |
|
63 |
安全带 |
北京天创华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
双打挂钩 五点式 |
16卷 |
无 |
安全防护 |
|
64 |
安全绳 |
四川广达科贸 有限公司 |
含钢丝芯、高强涤纶、10mm |
1010m |
无 |
安全防护 |
|
(二)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采气二厂应急资源
物资库位置 |
苍溪县元坝中石化生活管理中心 |
|||||||
负责人 |
姓名 |
陈 曦 |
联系人 |
姓名 |
李 波 |
|||
联系方式 |
18628155202 |
联系方式 |
18583379275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序 号 |
名 称 |
品 牌 |
型号/规格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备 注 |
|
1 |
沙包沙袋 |
\ |
50×30 |
50个 |
\ |
填装砂石 |
|
|
2 |
彩条布 |
\ |
聚乙烯PE/ |
2卷 |
\ |
遮蔽 |
|
|
3 |
防化服 |
梅思安 |
CPS900 |
2套 |
\ |
人体隔离 |
配套 |
|
4 |
防化靴 |
\ |
\ |
\ |
\ |
\ |
||
5 |
防化手套 |
\ |
\ |
\ |
\ |
\ |
||
6 |
防化护目镜 |
3m |
\ |
2个 |
\ |
双目隔离 |
|
|
7 |
氧气(空气)呼吸器 |
梅思安 |
AG2100/6.8L |
245 |
\ |
气体储存 |
|
|
8 |
呼吸面具 |
梅思安 |
MSA面罩 |
222 |
\ |
呼吸隔离 |
|
|
9 |
安全帽 |
梅思安 |
GB2811—2007 |
222 |
\ |
头部保护 |
|
|
10 |
手 套 |
\ |
棉布手套 |
50双 |
\ |
手部保护 |
|
|
11 |
安全鞋 |
Saishi |
\ |
10双 |
\ |
足部保护 |
|
|
12 |
工作服 |
花典 |
\ |
10套 |
\ |
防静电 |
|
|
13 |
安全绳 |
3M/华达 |
\ |
20 |
\ |
防坠落 |
|
|
14 |
对讲机 |
摩托罗拉 |
MTP850 |
10个 |
\ |
对话通讯 |
|
|
15 |
汽油抽水机 |
黄河泵业 |
Q=20M3/H,H=65M |
1台 |
\ |
应急抢险 |
|
|
16 |
潜水泵 |
黄河泵业 |
Q=10M3/H,H=65M |
1台 |
\ |
应急抢险 |
|
|
17 |
汽油发电机 |
黄河泵业 |
220V/3KW |
1台 |
\ |
应急抢险 |
|
|
18 |
消防水带 |
奔马 |
DN65 20m |
5圈 |
\ |
应急抢险 |
|
(三)西南油气分公司元坝应急救援中心
物资库位置 |
苍溪县城 |
|||||
负责人 |
姓名 |
蒲 刚 |
联系人 |
姓名 |
王 锐 |
|
联系方式 |
18583377822 |
联系方式 |
18628269225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序 号 |
名 称 |
品牌(型号/规格)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
1 |
水罐消防车 |
北奔底盘SXF5250GXFSG80SD |
2 |
性能良好 |
运输类:包括抢险救援车、卫星通讯指挥车、搜索救助无人艇、气垫船、冲锋船、橡皮艇等 |
|
2 |
水罐消防车 |
五十铃底盘SXF5220GXFAG100W |
1 |
性能良好 |
||
3 |
水罐消防车 |
庆铃MX5101GXFSG30 |
1 |
性能良好 |
||
4 |
泡沫消防车 |
北奔底盘SXF5250GXFPM80SD |
1 |
性能良好 |
||
5 |
泡沫消防车 |
五十铃底盘FVR34J |
1 |
性能良好 |
||
6 |
泡沫消防车 |
奔驰底盘Actrs4160 |
1 |
性能良好 |
||
7 |
泡沫消防车 |
MAN MX5160GXFAP43/M |
1 |
性能良好 |
||
8 |
泡沫消防车 |
东风UD SXF5280GXFPM120UD |
1 |
性能良好 |
||
9 |
气防救援车 |
豪沃MX5180XXFQC200/MK (自卸式消防车) |
1 |
性能良好 |
||
10 |
气防救援车 |
庆龄五十铃底盘FVR34J2 |
2 |
性能良好 |
||
11 |
气防救援车 |
五十铃底盘FVZ34J |
1 |
性能良好 |
||
12 |
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 |
庆龄五十铃底盘FVZ34Q |
1 |
性能良好 |
||
13 |
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 |
五十铃底盘SXF5220GXFPM100W |
1 |
性能良好 |
||
14 |
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 |
重汽ZZ5347V4647D1 |
2 |
性能良好 |
||
15 |
抢险救援车 |
豪沃MX5180XXFQC200/MK (自卸式消防车) |
1 |
性能良好 |
序 号 |
名 称 |
品牌(型号/规格)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16 |
抢险救援车 |
重汽MX5240TXFQC200(吊臂) |
1 |
性能良好 |
运输类:包括抢险救援车、卫星通讯指挥车、搜索救助无人艇、气垫船、冲锋船、橡皮艇等 |
17 |
强风抢险车 |
庆龄五十铃底盘FVR34G2 |
1 |
性能良好 |
|
18 |
登高平台 消防车 |
沃尔沃SXT5340JXFDG40 |
1 |
性能良好 |
|
19 |
灭火剂 运输车 |
|
2 |
性能良好 |
|
20 |
柯斯达通信指挥车 |
SCT6704TRB53L |
1 |
性能良好 |
|
21 |
冲锋舟 |
|
2 |
性能良好 |
|
22 |
橡皮艇 |
Y—520 |
1 |
性能良好 |
|
23 |
橡皮艇 |
Y—420 |
2 |
性能良好 |
|
24 |
移动消防泵 |
VC82ASE |
14 |
性能良好 |
抢险类:包括钻机、压泵、破碎机、排水装备、大型起重装备、挖掘机、快速支护装备、灭火机器人等 |
25 |
移动消防泵 |
SF756MZ |
10 |
性能良好 |
|
26 |
浮艇泵 |
FTQ0.4/12.0 |
6 |
性能良好 |
|
27 |
起重气垫 |
SAVA |
2 |
性能良好 |
|
28 |
起重气囊 |
SAVA |
1 |
性能良好 |
|
29 |
冲击钻 |
UH070/BH201 |
2 |
性能良好 |
|
30 |
凿岩机 |
BG231 |
2 |
性能良好 |
|
31 |
电动破拆 工具组合 |
S—EC—150 |
4 |
性能良好 |
|
32 |
手动破拆 工具 |
xingdun |
3 |
性能良好 |
|
33 |
混凝土液压剖拆工具组套 |
美国PACP18 |
1 |
性能良好 |
|
34 |
无齿锯 |
K760 |
4 |
性能良好 |
|
35 |
等离子 切割器 |
Multiplaz3500、MT2620 |
2 |
性能良好 |
|
36 |
双轮异向 切割锯 |
CDE2530 |
2 |
性能良好 |
序 号 |
名 称 |
品牌(型号/规格)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37 |
切割机 |
K760 |
1 |
性能良好 |
抢险类:包括钻机、压泵、破碎机、排水装备、大型起重装备、挖掘机、快速支护装备、灭火机器人等 |
38 |
液压重型 支撑 |
RD5513 |
1 |
性能良好 |
|
39 |
螺母粉碎器 |
FANS007(M20) |
1 |
性能良好 |
|
40 |
激光测距仪 |
TM—1000 |
2 |
性能良好 |
保障类:包括快速灭火装备、激光测距仪、供电车、金属探测仪、照明灯、应急消防餐车、应急消防净水器等 |
41 |
红外测温仪 |
AR872 |
1 |
性能良好 |
|
42 |
射线测量仪 |
OLIY |
2 |
性能良好 |
|
43 |
风速测温仪 |
AZ8909(台湾) |
4 |
性能良好 |
|
44 |
移动供电车 |
东风ZQ25110TDY |
1 |
性能良好 |
|
45 |
全方位自动泛光工作灯 |
SFW6110A |
2 |
性能良好 |
|
46 |
全方位自动泛光工作灯 |
SFW6110B |
2 |
性能良好 |
|
47 |
防爆移动 照明灯 |
FW6101/BT |
9 |
性能良好 |
|
48 |
防爆泛光灯 |
FW6100GF—J |
4 |
性能良好 |
|
49 |
便携式移动照明系统 |
BHL656 |
6 |
性能良好 |
|
50 |
灭火器 |
|
264 |
性能良好 |
|
51 |
航拍飞机 |
大疆经纬M600 |
2 |
性能良好 |
通讯类:包括无人机、矿用救援无线通信系统、通信指挥车、卫星电话、防爆对讲系统等 |
52 |
航拍飞机 |
大疆精灵3 |
2 |
性能良好 |
|
53 |
柯斯达通信指挥车 |
SCT6704TRB53L |
1 |
性能良好 |
|
54 |
防爆对讲机 |
MTP850EX |
75 |
性能良好 |
|
55 |
防爆对讲机 |
GP338 |
80 |
性能良好 |
|
56 |
防爆对讲机 |
GP328 |
20 |
性能良好 |
序 号 |
名 称 |
品牌(型号/规格)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57 |
雷达生命 探测仪 |
RESCUERABAV0229 |
1 |
性能良好 |
侦查类:包括生命探测仪、成像夜视仪、气体监测仪、气象仪、手持声呐、侦察机器人等 |
58 |
漏电探测仪 |
TAC |
4 |
性能良好 |
|
59 |
热成像仪 |
TIC 5200型 |
3 |
性能良好 |
|
60 |
火场影像 摄录器材 |
P119 |
1 |
性能良好 |
|
61 |
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0—100PPM) |
MSA ALTAIR PRO |
52 |
性能良好 |
|
62 |
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0—100PPM) |
MSA ALTAIR 2X |
160 |
性能良好 |
|
63 |
便携式二氧化硫检测仪20PPM |
MSA ALTAIR 2X |
12 |
性能良好 |
|
64 |
多功能气体检测仪 |
MSA ALTAIR4X |
18 |
性能良好 |
|
65 |
氧气检测仪 |
MSA ALTAIR |
1 |
性能良好 |
|
66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德尔格) |
6.8L |
113 |
性能良好 |
防护装:备类包括氧气呼吸器、氧气自救器、矿用自动排风装置等 |
67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梅思安) |
6.8L MSA(AX) |
170 |
性能良好 |
|
68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梅思安) |
6.8L MSA(AG) |
50 |
性能良好 |
|
69 |
正压式氧气呼吸器 |
R34670(2.0L) |
6 |
性能良好 |
|
70 |
碳纤维气瓶(SCI) |
6.8L |
222 |
性能良好 |
|
71 |
碳纤维气瓶(SCI) |
9L |
72 |
性能良好 |
|
72 |
移动供气源 |
MSA |
2 |
性能良好 |
|
73 |
医疗救护车 |
福特全顺FLH5036XJHL |
1 |
性能良好 |
医疗类:包括救治基础装备包、便携式除颤仪、急救药品背囊、消毒喷雾器、检水检毒箱、防疫背囊等 |
74 |
急救药品药箱(含药品随车) |
|
1 |
性能良好 |
|
75 |
医用供氧器1L(随车) |
|
2 |
性能良好 |
|
76 |
轮式担架车(随车) |
|
1 |
性能良好 |
序 号 |
名 称 |
品牌(型号/规格)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77 |
简易担架 (随车) |
|
1 |
性能良好 |
医疗类:包括救治基础装备包、便携式除颤仪、急救药品背囊、消毒喷雾器、检水检毒箱、防疫背囊等 |
78 |
洗眼器 (随车) |
|
1 |
性能良好 |
|
79 |
伤员躯体 固定气囊 (随车) |
|
1 |
性能良好 |
|
80 |
氧气瓶12L(随车) |
|
2 |
性能良好 |
苍溪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突然发生或可能波及我县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 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县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县政府办联系分管副县长的科级干部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乡镇的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及其应急措施,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协调;研究、制定事件处理措施,组织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置;负责上报和通报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对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指示;研究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 指挥部成员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医保局、县综合执法局、苍溪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等。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公众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加强网上舆情管理和引导。
县委政法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涉稳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打击造谣传谣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县发改局:负责将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对接争取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项目建设资金,指导项目申报、实施;负责粮食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供应;负责电力、通讯保障的综合协调,保障电力、通讯的畅通;指导督促通讯营运商发送公共卫生事件公益短信。
县教科局: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落实校内的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按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的要求,提出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应急处理中的正常交通秩序;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对传染病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留验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密切监控互联网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依法从严查处造谣惑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制宣传,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范围的工伤保险工作,按规定落实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政策。
县交运局:负责在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或主要公路关口设立检疫站,对进出人员进行交通卫生检疫、查验工作,做好城市公交客运的消毒管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发现有可疑症状的旅客及时按规定向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通报,协助疏散人员;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督促全县供水企业做好全县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防止因饮用水污染致肠道传染病疫情发生;负责对较大及以上涉水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加强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
县商务经合局: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卫生防病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卫生防病管理;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人员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协调处理发生在旅游景区、宾馆及涉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牵头工作;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专业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杀及卫生监督等工作;组织医疗急救资源实施应急医疗救治;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根据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县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需进行卫生防疫处理的场所通报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牵头工作;负责对食物中毒事件、怀疑为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负责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质量监管;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相关药品、医疗服务器材以及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商品的价格监管,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间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通报。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全社会除“四害”等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卫生教育和宣传。
县医保局:负责按规定及时支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参加医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特困群众进行医疗救助。
苍溪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调查处理等工作;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做好医疗垃圾、废水及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和报告;提供实时预测预报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县疾控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839—5222811、0839—5222894)。
主要职责是: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处理、报告和发布工作,及时传达和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对策措施;建立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4 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沟通联络、组织协调,负责信息采集、汇总和分析并按程序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2)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教科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苍溪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进行综合防治。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等部门组成,组织医疗急救队伍进行医疗急救、传染病隔离救治。
(4)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组织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卫生知识、传染病防控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知识大众媒体宣传。
(5)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机关事务中心等部门组成,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调配和管理,确保电力、通讯通畅;监测监控主要生活物资市场供应及消费情况,研究制定保供稳价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协同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和理赔等工作。
(6)社会维稳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县委群工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运局等组成,做好疫区(点)、隔离区社会秩序稳定,及时疏导交通;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打击造谣传谣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7)事件调查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苍溪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5 专家咨询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设立专家小组(传染病防控组、中毒处置组、医疗救治组、核与放射处置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应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2.6 专业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能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6.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尸体解剖,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科(处、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2.6.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疾控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制定防控措施,指导和督促措施落实(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6.3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县卫计监督执法大队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等)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6.4 健康教育机构
负责及时做好卫生知识、传染病防控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知识等宣传教育,并及时向媒体提供大众科普宣传知识。
2.7 应急联动机制
2.7.1 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卫生健康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公安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危化品事故造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应急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药械质量引起的重大群体性反应事件及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市场监管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苍溪生态环境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7.2 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在苍的有关单位要服从县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按国家、省、市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县疾控中心、县卫计监督执法大队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测预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相关部门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开展对车站、码头、建筑工地、商品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将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上述机构通报。
建立与毗邻县(市)或地区联防联控机制,及时了解周边地区的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相互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3.2 预警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4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县级有关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县(市、区)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认为有可能演变为较大(III级)以上或跨区县行政区域的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其他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县卫生健康局报县政府批准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进入预警期后,各相关部门准备启动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 信息的收集、报告与通报
4.1 信息收集
4.1.1 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包括发病死亡的数据、临床和实验室等相关资料,是分析疫情、查明原因和制定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依据。
4.1.2 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4.1.3 县疾控中心、县卫计监督执法大队根据责任分工,负责收集、分析周边地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预防控制情况,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信息并报送县卫生健康局。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生活饮用水供应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和教育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核实情况的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健康局(0839—5222811)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在接到报告后,按照“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县委(0839—5223257)、县政府(0839—5222402、0839—5222422)和市卫生健康委电话首报事件概况,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紧急处置,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
4.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事件结束后还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结案报告。
4.2.4 报告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通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接到通报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对己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县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负责确定信息发布内容,负有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要客观真实,重点宣传政府的应对措施和社会公众对突发事件的自我防护知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5 应急处理、响应和终结
5.1 先期处理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报告后,县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必须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理、控制事态、防止扩大;同时将了解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立即反馈指挥部办公室,供组织专家评估时使用。
5.2 专家评估
在先期处理的同时,县卫生健康局应立即召集专家组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类别、级别;事件的范围、规模、可能产生的危害;响应的级别、主要应对措施和防护级别等。
5.3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等级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3.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县卫生健康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组、检验检测组立即赶赴现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处理方案,采取控制措施。
在处理过程中,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事发地乡镇的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3)需进行医疗救治的,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医疗救治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县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程序做好上报工作,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履行各自职责。
5.3.2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启动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的基础上,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1)在最短时间内按程序完成报告工作;
(2)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专业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同时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初步判断,提出下一步的应急处理建议;
(3)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进入规定岗位,积极参与和协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及时求助市、省、国家专家组帮助分析事件性质,指导应急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5)保证人员、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
(6)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分析和报告事件发展和控制情况;
(7)根据上级政府指示和我县实际情况,指挥部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必要时进行疫区封锁;
(8)宣传报道组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5.3.3 非我县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县政府按照上级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准备;要求相关部门主动开展监测并落实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在本地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
5.4 扩大应急
当指挥部无法控制或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危害时,按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上级报告,请求上级政府增援。
5.5 应急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县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市、省、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6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县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6 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有关部门特别是县卫生健康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建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机构与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医疗卫生应急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
全县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体系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确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医院。
6.1.3 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战结合、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科学调度、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机构技术水平较高、临床和现场处置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类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工作。
加强卫生应急队伍、专家咨询组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卫生应急队伍装备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6.1.3 培训与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每年1次以上,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在队伍培训的基础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报县政府审批,所需经费县财政局应予以保障。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消毒药械、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6.2.2 经费保障
县发改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日常工作经费、应急处理经费以及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社会公众健康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为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报县政府审批发布。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6月6日印发的《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苍府办函〔2017〕80号)中的《苍溪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苍溪县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食品药品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带来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食品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广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元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对可能引发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 分类分级
1.4.1 分类
根据引发事件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类:
1.4.1.1 食品安全事件;
1.4.1.2 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事件。
1.4.2 分级
按照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Ⅰ级为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Ⅱ级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Ⅲ级为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Ⅳ级为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1.4.2.1 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Ⅰ级)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事态非常复杂,对本省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1.4.2.1.1 食品(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1.2 药品(Ⅰ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10人(含);
(2)发生跨港澳台地区、跨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4)短期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5)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2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Ⅱ级)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事态复杂,对本省或部分区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组织全省各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1.4.2.2.1 食品(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2.2 药品(Ⅱ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1个省或2个以上市(州),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3 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Ⅲ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1个省或2个以上市(州),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调度有关部门参与并且调度市级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4.2.3.1 食品(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3.2 药品(Ⅲ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2)短期内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4 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件(Ⅳ级)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区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4.2.4.1 食品(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4.2 药品(Ⅳ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5 适用范围
在苍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中发生的用药安全事件,造成社会公众较大数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较大危害,并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部
2.1.1 成立
成立县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副县长的科级干部、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相关县级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2.1.2 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综合执法局、苍溪生态环境局、县民宗局,以及事发乡镇、相关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等。
2.1.3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件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件的重要新闻信息;
(4)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和新闻发布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和应急处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县委政法委:负责把食品药品安全列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协调组织政法部门依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引发的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工具及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事件灾难应急救援项目的核准、备案与管理,参与事件后的有关恢复工作;负责储备、发放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负责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急救药品的储备、组织、供应。
县教科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监管部门对所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侦办。
县民政局:负责对养(敬)老院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公路保通保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等种植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畜禽防疫、检疫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对旅游景区(点)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重大药品不良反应等的应急响应、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病员救治、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负责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提出风险预警信息。
县林业局:负责林产品食品安全事件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苍溪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环境污染造成突发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对宗教场所、寺庙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社会稳定等工作。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检测检验等技术工作。
2.1.5 办公室
2.1.5.1 组织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电话:0839—5263345)。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事件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从县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抽调。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到位,一旦发生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1.5.2 职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乡镇应急指挥部
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事件级别立即成立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需要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专家库,在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专家组,具体职责包括:
(1)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设置及职责
县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件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
2.4.1 事件调查组
2.4.1.1 由县应急指挥部牵头,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
2.4.1.2 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4.1.3 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问题食品、药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4.1.4 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4.2 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2.4.3 检测评估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人员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2.4.4 危害控制组
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药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4.5 维护稳定组
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指导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2.4.6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受理事件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2.4.7 专家咨询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从县食品药品安全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 网络、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网络
3.1.1 建立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挥体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职责范围内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预警、监测,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及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以及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和上报;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和监测信息的畅通;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和上报。县市场监管局定期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综合信息。
3.1.2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成我县食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体系。
3.2 监测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通过日常监管和信息分析,做好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
3.2.2 风险隐患排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找准风险点、关键点,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药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风险隐患排查,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3.3 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药品不良事件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监督等情况,分析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内容、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食品药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 报告
3.4.1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3)对两个以上乡镇造成危害的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4)事件危害严重,对其他市(县)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5)发生跨地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4.2 报告主体
3.4.2.1 责任报告单位
(1)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
(2)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3)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以及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4)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5)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4.2.2 责任报告人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2)从事食品药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3.4.3 报告程序、时限及内容
3.4.3.1 报告程序和时限
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及其它相关监管部门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办公室电话报告(县委办公室:0839—5223257,县政府总值班室:0839—5222402,县应急委办公室:0839—5222850),1小时内首次书面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做好续报;在事件处理结束后做好终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4.3.2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报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 总结报告。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包括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鉴定结论,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突发食品药品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以保护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原则,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
(1)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将事件情况报告县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协助卫计、公安等部门做好救治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4)做好有关资料、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5)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做好上级指示部署的其他工作。
4.2 响应原则
根据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处置原则,根据食品药品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高层次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应急响应自然启动。
4.3 分级响应
4.3.1 特别重大( 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并按《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突发食品或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并按《广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元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报上级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并做好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超出县政府处理能力的,报请市政府增援。
4.3.2 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1)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安排有关乡镇和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指挥。
4.3.3 应急响应的技术机构
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报告或各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技术监测、检验机构应立即开展工作,做好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对引发事件的相关食品、药品进行取样,并尽快完成送检工作。
4.3.3.1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内填报食品安全事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同时按要求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有关资料。
4.3.3.2 向县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4.3.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上报上级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且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上报上级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4 指挥和协调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件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灾害链。
4.4.1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县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4.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5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跨县、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特别重大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紧急处置方案,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决定。
4.6 应急响应终结
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件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4.7 信息发布
事件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1.2 监督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实施整改,及时跟踪、通报整改结果。
5.2 责任追究
5.2.1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2.2 对在事件预防、报告、评价、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报送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承担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沟通方式,建立并公开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保证及时互通事件信息。
启动应急预案后,县市场监管局和县互联网信息中心负责监督、监测网络舆情信息,落实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通畅。
6.2 人员、设备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要建立由发改(粮食)、经信、公安、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县级相关部门人员、专家组成的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救援(护)、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救援(护)、技术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
6.3 物资、经费保障
6.3.1 物资储备
6.3.1.1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确保处理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所需的物资供应。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消毒器具、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及应急实际工作所需的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等。并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6.3.1.2 县市场监管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的生产和储备工作。
6.3.2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所需经费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和县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以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4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1 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常识,药品不良反应和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使公众能正确对待药品、不良反应,促进合理用药,避免、减少和减轻药品不良反应;引导媒体正确宣传食品药品不良事件,避免引发社会恐慌。
6.5.2 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食品突发事件的能力。
6.5.3 演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至少每3年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1次,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县政府批准,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 附则
7.1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制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食品药品产业发展情况、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重大缺陷时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的,其职能职责相应调整。
在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苍溪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的《苍溪县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苍食安委发〔2020〕1号)同时废止。
苍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预防、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或者邻近县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有危及到我县的风险。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苍溪县动物疫情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和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副县长的科级干部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目标绩效中心、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综合执法局、苍溪生态环境局、县供销社、县国资事务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县机关事务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贯彻执行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和沟通协调;根据国家有关规范作出应急处置决策,提出响应措施;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向县政府和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动物防疫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839—5583110)。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动物疫病预防和疫情监测、预警,制定防控工作方案,收集、整理、报告疫情信息及疫情处置情况,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建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综合协调。
县人武部:协助县公安局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委宣传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统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新闻发布。
县目标绩效中心: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县发改局:负责将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农业农村局抓好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县经信局:协调落实通信、电力等保障措施。
县教科局:负责学校食堂相关畜禽产品的监管,向学生教授动物防疫和疫病防控知识,落实学校内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封锁,参与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反动物防疫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助做好县道以上防控临时检查站(点)的应急值守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国家规定统筹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道路交通通畅,优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输,监督指导疫区客运、物流消毒灭源工作;参与县道以上防控临时检查站(点)应急值守。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疫情预警、调查、确认和报告,组织制订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收集上报疫情信息;根据疫情控制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对疫情造成的损失和疫情处置及扑杀补偿等费用进行评估和测算。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情现场调查,疫源追踪,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编制;负责疫苗等防控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动物疫情的应急监测,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流通监管,监督疫区内染疫或可疑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对应急处置中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商务经合局:做好畜禽产品市场供应监管和监测,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保障疫区及周边地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疫区内相关人员的个人防护。
县应急局:负责应急处置有关协调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餐馆等的监管;负责防控物资质量、价格监管执法,协助保障疫区及周边地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并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情况、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及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综合执法局: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做好应急处置期间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集中消毒,指导疫区餐厨剩余物收运和灭“四害”等工作。
苍溪生态环境局:指导实施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选址等工作,对因疫情导致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
县供销社:负责协调防疫应急物资的组织供应。
县国资事务中心:负责监督苍溪县圣丰农产品公司及其所属商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管理,协调落实疫情防控供水保障。
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畜禽养殖生产中的金融信贷支持;监督指导各保险公司做好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以及因疫情造成的死亡损失的理赔工作。
县机关事务中心:做好重大疫情防控期间车辆保障服务,督促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做好消毒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县农业农村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动物疫情开展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送检;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预警及报告
3.1 监测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情的监测。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疫情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2 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后发布预警公告,并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情及其隐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报告电话:0839—5583110、0839—2320989、0839—5587720)。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储运等活动的单位。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县农业农村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动物诊疗机构兽医,乡村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人员,以及从事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运等活动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县农业农村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应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责任报告人必须立即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1小时内赶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立即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电话:0839—5223788、0839—5228040)。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诊断。经初步调查诊断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必要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同时,采取禁止流通、病健隔离、全面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先期处置措施;必要时对患病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以控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报告后,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政府,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4.1.1 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
(2)在一个潜伏期内,我县与毗邻县区连片发生口蹄疫疫情,或我县发生新亚型的口蹄疫疫情;
(3)在一个潜伏期内,我县与毗邻县区连片发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新城疫疫情;
(4)发生牛瘟、牛肺疫等疫病或传入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外来疫病;
(5)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趋势,与毗邻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4.1.2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口蹄疫在一个潜伏期内,我县2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1个乡镇的疫点在3个以上,或1个疫点感染牲畜100头以上;
(2)在一个潜伏期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在我县2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1个乡镇的疫点在3个以上,或1个疫点感染牲畜100头以上、禽1000羽以上;
(3)在一个潜伏期内,我县2个以上乡镇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或疫点在3个以上,或感染牲畜100头以上、禽1000羽以上;
(4)我县2个以上毗邻乡镇同期发生狂犬病,或1个疫点内感染狂犬病的动物10只(头)以上;
(5)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4.1.3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口蹄疫在一个潜伏期内,在我县1个乡镇的2个以上毗邻村发生疫情,或1个疫点感染动物在50头以上100头以下;
(2)在一个潜伏期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在我县有1个乡镇的2个以上毗邻村发生疫情,或1个疫点感染牲畜50头以上100头以下、禽300羽以上1000羽以下;
(3)我县有1个乡镇的2个以上毗邻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或1个疫点感染牲畜50头以上100头以下、禽300羽以上1000羽以下;
(4)狂犬病在我县1个乡镇的2个以上毗邻村发生,或1个疫点感染动物5只(头)以上10只(头)以下。
(5)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4.1.4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口蹄疫在一个潜伏期内,在我县有1个村发生疫情,感染动物50头以下;
(2)在一个潜伏期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在我县有1个村发生疫情,感染牲畜50头以下、禽300羽以下;
(3)我县有1个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感染牲畜50头以下、禽300羽以下;
(4)狂犬病在我县1个村发生,感染动物在5只(头)以下;
(5)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4.2 应急响应
4.2.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作出应急响应,坚持“边核实、边调查、边处置”的原则,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2.2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分别启动响应预案。
突发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在有关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及可疑染疫动物;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乡镇、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
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开展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风险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消毒灭源、扑杀染疫畜禽及可疑染疫畜禽,对病死畜禽死体及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开展疫源追踪;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做好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对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安排,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在保持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按照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在保持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按照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2.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密切保持与指挥部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等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区域内发生;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根据指挥部的安排,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潜伏期以上,无新的病例出现,应终止应急响应。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并向县政府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电信苍溪分公司等部门要对通信故障进行紧急抢修,保障应急处置通信需要。
5.2 应急队伍保障
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
5.3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运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调运,对损毁道路组织紧急抢修,确保通畅。
5.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突发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与县农业农村局协调配合、互通信息。
5.5 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及其他用品。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野生动物疫情监测、疫病控制等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当适量储备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和设备。
5.6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确保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动物扑杀补助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并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5.7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保障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对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相关人员,提供人员防护、疫苗接种、医学监测等保障措施,保证应急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
6 善后处理
6.1 事后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诊断、流行病学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并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2 奖励措施
县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4 处置补助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补助。
6.5 抚恤补助
县民政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或死亡的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继续做好疫情监测工作,支持鼓励恢复畜牧业生产。
6.7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要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县农业农村局要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单等多种媒介和渠道,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科学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7.2 培训
县农业农村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演练
指挥部根据需要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8 附则
8.1 本预案的疫情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6月6日印发的《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苍府办函〔2017〕80号)中的《苍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