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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解读
时间:2020-05-13 来源:广元市政府网 打印 关闭本页

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广元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经广元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8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4月28日以(广办发〔2020〕17号)下发县区和市级各部门贯彻执行。现将《广元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给予解读

一、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文件指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和谐幸福。2020年1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01号),对加强和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行了部署,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将该项工作纳入了2020年全面推进的重点工作,并拟定为考核市(州)人民政府落实计划生育民生工作内容之一,实行绩效管理。当前,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处于市城区(利州区)试点阶段,市县相关部门工作正在启动,具体落实方案还在策划中,贯彻落实好上级要求任务重、困难大、时间紧迫,面临诸多问题急需解决,《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进全市工作开展。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19年,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卫生服务中心被省卫生健康委确定为市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试点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了项目的实施和专家验收,试点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上级最新要求,我市《实施意见》经多次征求省卫生健康委业务处室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门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并经广元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8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鉴于该《实施方案》增加内容属行业现有规章制度已经明确的内容,其他内容基本与省上方案内容一致,所以我市方案不需再进行公众意见征求、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以及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4部分,突出“幼有所托”主题,重点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组织实施等主要内容。

结合广元实际,《实施意见》确立了政府统筹、融合参与、齐抓共管、责任明确、渐行推进、整体发展的工作思路,拟定了短、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市城区、各县(区)至少建成1个以上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市城区、县(区)城区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和居民小区、居住人口集中的镇达到应建尽建,基本形成以市、县(区)城区为龙头、乡镇街道社区为主干、居民小区为基础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

根据广元实际,《实施意见》强化了政策引导、逐级试点、普惠优先、科学规范、属地管理、社区为主、家庭为辅、托育补充、安全健康、分类指导等工作举措,在建立组织领导协调工作机制、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加大监管督导、推行科学规范管理上措施具体,对新建和改建居民小区中完善托育机构基础建设提出具体要求,着力“一老一小”工程结合推进,将托育机构建设纳入了康养、医养和残联事业发展内容,体现了广元创新特色。

《实施意见》立足服务家庭,惠泽民众,着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服务制定了全市预期推进项目指标,对推广试点经验,引导公立公益机构与民营经营性单位加强合作实现年度目标提出了要求,对各级有序开展托育服务机构建设进行了规范。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推进,各责任单位将结合行业规定相继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细化工作流程,公开进度信息,《实施意见》相关政策解释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咨询电话 :0839 3267734 市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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