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87902632/2020-02946 | 关 键 词 | 动物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09-11 |
文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政策解读:《苍溪县禁食野生动物做好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解读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禁食野生动物做好人工繁育主体
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苍府办发〔202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苍溪县禁食野生动物做好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苍溪县禁食野生动物做好人工繁育主体
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全面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从源头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禁食野生动物做好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0〕22号)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决定》要求,全面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草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20〕49号)要求,按照“全面禁止、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类施策、依法补偿、稳妥推进、科学处置”的总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全县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户)退养转产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责任,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养殖场退养转产补偿和安全稳定工作。
(二)坚持应退尽退原则。全面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指导辖区范围内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养殖场所及时转产转业。
(三)坚持依法补偿原则。综合考虑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成本、养殖模式等,参照四川省最低指导补偿标准,确定我县补偿标准,依法对受影响的从业主体给予一定补偿。
(四)依法科学处置原则。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标准,分类施策,制定处置方案,科学有效处置。
三、补偿政策
(一)补偿范围。取得合法养殖手续(含已提交申请资料因疫情未办证)的养殖户,属于禁食范围、自愿退出、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合法主体。持有合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在封控隔离前已无存栏动物的主体,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主体,已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以及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草部门同意转为非食用性用途种(类)的主体,不纳入补偿范围。
(二)补偿种类。经初步核实,我县涉及补偿的退养转产野生动物包括蓝孔雀、斑鸠、竹鼠、小麂、蛇五大类。
(三)补偿标准。结合我县养殖实际,参照周边区(县),拟按照《四川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指导标准》执行。
(四)补偿资金。县财政负责筹措补偿及处理资金,通过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统筹县级资金解决,确保退转工作按期完成。所需资金由县林业局提供资金测算汇总表。
四、工作任务
(一)数据核实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县林业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核实全县范围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存栏的禁食动物种类、数量(重量)、用途以及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件,并登记造册上报市林业局。
(二)落实补偿阶段(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由县林业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及时兑现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养殖主体补偿和处置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及时兑现到位。
(三)动物处置阶段(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要求,由县林业局牵头,按照转作他用、放归自然、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及时有效处置到位。
1.转作他用。在充分尊重繁育主体意愿的基础上,由县林业局申请确认转作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并依法办理其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经营利用行政许可证。
2.放归自然。对适宜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经科学评估,选择远离居民点、生态环境良好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和历史分布区放归自然,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生态环境容量内,不对当地生态和群众安全造成危害。
3.无害化处理。对无法采取上述2种方式处置的野生动物,由县林业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苍溪生态环境局做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要求,采取深埋法、焚烧法等方式处置,也可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置,最大程度减少风险隐患。
五、责任分工
县林业局:牵头做好人工繁育主体数据调查登记及野生动物补偿、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筹集、拨付养殖场(户)退出补偿、禁食存栏野生动物收容、无害化处置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组织研究对受影响养殖户符合条件的涉农涉林贷款项目财政贴息政策。
县委群工局:负责牵头做好相关养殖业主的信访维稳工作。
县网信中心:负责网络舆情的监管,并采取应对措施,控制舆情传播扩大。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纳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所涉及养殖场(户)的管理,协助做好存栏禁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对转产畜禽养殖的给予项目及技术支持。
苍溪生态环境局:协助做好野生动物自然放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牵头负责无害化处理的事中事后监管。
县公安局:打击非法养殖、擅自放归野生动物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舆情管控。
县扶贫开发局:对退出养殖而受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采取“一户一策”予以重点关怀和帮扶,优先安排就业,符合条件的优先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借用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等。
县人社局:加强对养殖场(户)退出造成的失业人员进行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企业等重点场所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县交运局:负责检查违法违规运输寄递野生动物行为,协助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运输、寄递野生动物案件。
县金融服务中心:对依法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后继续从事养殖且有贷款需求的,同时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和相关政策要求的,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对符合信用担保条件,鼓励银行机构发放免担保、免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对到期还贷困难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适当通过展期、延期、续贷或调整还款付息计划,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及调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式予以帮扶;简化小额信贷业务审批流程手续,压缩审批时间,加快审批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养转产处置及后期工作;负责与县林业局做好野生动物退养无害化处理所需的埋置点选址工作;负责养殖场所关闭转产并及时将补偿资金兑现养殖场(户),同时做好社会安全稳定等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户)退养转产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落实责任人员,制定工作方案,有力有序推进退养转产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确保我县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养转产工作退得出、稳得住,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政策扶持。对养殖场(户)退养野生动物后发展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农业种养、林下经济等项目,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优先列入我县强农惠农政策补助范围予以扶持。
(四)强化工作纪律。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退养转产工作,对逾期未完成退养任务的乡镇,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退养转产处置工作中渎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四川省禁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
四川省禁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
品种名称 |
单价(元/公斤) |
成本价(元/只、条) |
1 |
食用蛇类 |
120 |
180(1.5公斤/条) |
2 |
豪猪 |
60 |
800(13公斤/只) |
3 |
竹鼠 |
80 |
120(1.5公斤/只) |
4 |
蓝孔雀 |
100 |
500(5公斤/只) |
5 |
果子狸 |
120 |
600(5公斤/只) |
6 |
麂子类 |
100 |
2000(20公斤/只) |
7 |
灰胸竹鸡 |
120 |
60(0.5公斤/只) |
8 |
雁鸭类 |
70 |
280(4公斤/只) |
9 |
白骨顶 |
|
74 |
10 |
红骨顶 |
|
53 |
11 |
斑鸠 |
|
35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