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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森林防灭火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687902632/2021-0192 关 键 词 森林
发布机构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2-08
文号 苍府办发〔2021〕3号 体裁分类 其他
时间:2021-02-08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解读:《苍溪县森林防灭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解 读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森林防灭火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苍府办发〔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森林防灭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苍溪县森林防灭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严肃追究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灭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追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单位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灭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灭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及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管理、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灭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如下森林防灭火管理责任:

(一)根据上级森林防灭火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地区森林防灭火规划。

(二)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森林防灭火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明确办事机构,落实固定人员、经费、场地等。

(四)按标准建立本级扑火队伍和护林员队伍,配齐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督促。

第七条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如下森林防灭火管理责任:

(一)根据上级森林防灭火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森林防灭火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健全本级森林防灭火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

(四)建立森林防灭火专家库,组建森林防灭火专家组。

(五)建立森林防火监控系统及防灭火应急指挥平台。

(六)加强扑火队伍和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出台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督促。

第八条  森林防火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落实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九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责任:

(一)经常性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提高村民森林防灭火意识。

(二)明确村(居)干部、生态护林员管护范围、面积,落实管护责任。

(三)制订森林防火村(居)规民约,规范野外农事、民俗用火行为。

(四)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共同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五)落实监护人职责,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六)组建群众应急扑火队伍,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组织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森林防灭火意识。

(二)建立健全干部包片、生态护林员包林区机制,划定管护责任区,明确责任与任务,严格考核。

(三)坚决执行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制订并落实本辖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森林火灾隐患并落实整改。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订森林防火村(居)规民约,严格管制野外农事、民俗用火。

(四)加强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管理,对经批准的生产、生活用火加强管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对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应及时依法处理。

(五)组建乡镇、村(居)群众应急扑火队伍,配齐扑火装备;组织乡镇、村(居)群众应急扑火队伍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扑火技能演练,提高应对处置森林火灾的能力。

(六)做好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工作,及时更换、维修。

第十一条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和指挥部工作规则完成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一)组织宣传、林业、应急、教育、民政、旅游、交通等

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在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以及机关、林区内企业、旅游景区等普及森林防灭火知识。

(二)组织气象、林业部门和宣传媒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落实预警响应应对措施。

(三)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火源。

1.进入森林防火期,应全面组织清理毗邻林区的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以及其他主要道路和林区公路两旁的可燃物;对林缘地带和林区内的重点目标和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垃圾焚烧场以及森林旅游区等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2.加强对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管控各种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所需的野外用火,做好火灾防范措施。

3.在森林防火期内,如遇持续高火险天气,必须发布防火命令(通告),在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处罚违规野外用火。

(四)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建立县级森林扑火队伍并配齐装备;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森林扑火队伍,组织开展防灭火培训和演练。

(六)对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督促其森林防灭火设施建设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督促其同步配套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隔离带的建设与维护。

(七)建设80平方米以上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可供300人以上使用的灭火机具和装备。

(八)积极配合上级开展航空护林消防工作,落实航空护林消防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和取水点,提供相关后勤服务保障。

(九)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完善森林防灭火责任制,逐级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和任务承诺。


第四章  扑救责任


第十二条  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责任:

(一)制订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做好森林火灾应急

处置工作。

(二)发生森林火灾,立即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人员。

(四)落实熟悉林情、火情人员为扑火队伍提供向导。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本级森林扑火群众应急队伍、护林员协助清理余火、看守火场。

(六)协助做好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一)制订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发生森林火灾,立即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人员。

(四)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和扑火

队伍相关补助。

(五)协助做好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六)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对火场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第十四条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

(一)组织编制、批准实施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必要的演练;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督促其加强演练。加强森林防灭火信息化、航空护林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接到火情报告,立即派本级指挥部相关同志赶赴现场协调、指导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三)根据扑火救灾工作需要,适时调度全县森林扑火队伍支援。视情况调度辖区内其他应急力量增援,或请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支援。

(四)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受火灾威胁群众的疏散、撤离,以及扑火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五)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开展火灾调查及火案侦查工作。

(六)在森林火灾扑灭后,督促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做好清理余火、看守火场及其他善后工作。

(七)组织开展受灾和损失情况的调查与评估,依法追究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等。

(九)协调解决参加扑火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十)及时对火烧迹地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森林植被。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办法不力,造成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或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一)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的;

(三)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的。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一)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一个月超过3起,或连续两个月超过5起,或一年内发生超过6起的;

(二)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事故,情节后果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辖区内30%以上的村(社区)发生了森林火灾的;

(四)因森林火灾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五)人为因素引发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的;

(六)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情节严重的;

(七)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的。

本条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被追责问责单位,认真查找问题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责任追究。

追责问责1个月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对被追责问责乡镇(部门)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诫勉谈话等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  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导致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有关责任人,按照党纪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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