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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687902632/2021-0844 关 键 词 加装电梯
发布机构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6-09
文号 苍府办发〔2021〕18号 体裁分类 其他
时间:2021-06-09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解读:苍溪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苍溪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老旧小区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6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实施意见》(广府办发〔2017〕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宜居为首,紧紧围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加装电梯民生工程,进一步改善我县老旧住宅小区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全面提升住房综合品质和群众幸福指数。

二、实施原则

坚持“业主自愿、保障安全、政策支持、依法合规”原则,在业主自愿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51/T033—2014),加装电梯与城市、小区规划相统一,符合安全要求,符合苍溪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三、实施范围

县城内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范畴且列入当年改造计划、完成基础类改造任务、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已投入使用的7层及以上无电梯的既有住宅,且加装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属于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及已列入征收范围和征收计划的老旧住宅小区,不适用本方案。

四、实施条件

(一)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结构安全、建筑设计、消防、抗震、防雷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加装电梯以梯号(幢)为单位进行,并经该梯号(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如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对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应当征得其同意。

(三)单位产权的房屋需产权单位书面同意。

(四)加装电梯项目以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实施主体,也可委托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楼栋长、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之一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各项相关工作。上述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五、资金筹集

资金渠道以自筹为主,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支持为辅。

(一)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协商确定出资比例或额度;

(二)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三)项目资金

1.补助时间。加装电梯必须与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同步进行。当年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在当年12月31日前必须竣工。其加装电梯的项目补助资金按年补助。逾期不能竣工,不能按规定程序申请的,不能享受项目资金。

2.补助标准。每部电梯补助15万元,在当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中列支,但不能重复享受其他补助资金;加装电梯费用超过补助标准的由业主(住户)自筹。

3.补助程序。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及时向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一次性提供加装电梯规划审批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材料。

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应就各自出资额、后期的运行维护费用、安全管理、使用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并承担相关责任。加装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监督。

六、职责分工

(一)县住建局负责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审查;负责电梯加装工程消防安全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备案)、专项验收;负责加装电梯施工图审查备案(含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管理等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装电梯相关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等工作。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电梯安装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使用单位做好监督检验,办理使用登记,督促使用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和监督。

(五)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

(六)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加装电梯中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

(七)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与加装电梯项目的消防安全技术指导。

(八)陵江镇负责本辖区加装电梯房屋幢数、加装数量的调查摸底和统计上报工作;组织需加装电梯的小区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推选业主代表和协调资金筹措及监管;及时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矛盾纠纷协调化解等工作。

七、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实施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建设规划、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报告;加装电梯的总平面布局;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意见并公示。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征求业主和相关厉害关系人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该梯号(幢)房屋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筹集方式;加装电梯配置方案(包括电梯品牌、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内容);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摊方式或增加物业收费标准等。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地社区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对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实施主体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1.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2.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未预留电梯井拟新建电梯井(包括砖混结构井道、钢筋混凝土井道、钢结构井道等)的,实施主体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加装电梯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办理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批手续。

(四)签订加装电梯协议。由实施主体自行选择电梯实施单位,并签订电梯安装协议。

(五)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实施主体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加装电梯工程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并在县住建局备案。设计单位应对加装电梯的建筑结构、消防及防雷安全负责。

(六)办理质量监督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实施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

(七)施工和验收

1.加装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县住建局负责电梯井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电梯桥架、轿厢等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所有建设资料应当及时向县住建局移交。

2.竣工验收。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邀请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到现场进行“一站式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县消防救援大队派员现场指导验收。实施主体凭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县住建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八)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审批,各相关部门应采用简易程序和并联审批的方式进行办理。

八、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业主)负责电梯的维护、检测、安全、问题处理、更新(拆除)费用等工作;电梯共有人(业主)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共有人代表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受托人(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县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九、产权归属

加装电梯后产生的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出资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原登记权属面积;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加装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电梯使用管理者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鼓励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十、协商解决机制

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陵江镇人民政府、所在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调解。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十一、宣传引导

陵江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电梯加装工作予以指导、协助。有意向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向所在社区申报,由社区负责登记并上报。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方案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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