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78500/2021-044 | 关 键 词 | 解读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22 |
文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文件: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百利坝(胡家梁村)建设项目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充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苍溪县百利坝(胡家梁村)建设项目(百利新区市政主干道、百利新区客货集散中心、百利新区污水处理厂、百利大桥取土涉及的原百利村六组部分农户)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化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农村住房被征收人(户)购房困难问题,保障被征收人(户)生活水平不降低。结合我县实际,特定本实施意见。
二、编制依据
(一)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
(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8〕101号)
三、适用对象
在百利坝(胡家梁村)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因征地拆迁导致失去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房且未享受过房屋拆迁相关安置政策的被征收人(户)。
四、主要内容
(一)货币化安置标准:标准一16万元/人,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加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拥有承包地(自留地)和宅基地,或依法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权利,且在被征收住房内居住的;标准二10万元/人,在被征收房长期居住,对被征收住房拥有合法财产权益,但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地和宅基地,也不具备依法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利,且从未享受过国家各种福利性住房的人员。
(二)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县自然资源局提前规划,根据县城规划区不同货币化安置标准区域3-5年征收农房货币化安置人数等情况,科学合理就近规划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限价商品住房应规划与本实施意见确定的人均限购建筑面积对应的户型。
(三)购房单价:3000元/㎡。
(四)购房面积:符合货币化安置政策条件的被征收人(户),可按人均不超过50㎡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自行购买;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不予补偿。
(五)购房程序:1.提出申请。2.签订购房协议,预交房款并存入指定专户,从预交购房款之日起计息,至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止,利率根据银行同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3.购房报名。4.组织选房。5.签订购房合同并进行资金结算,多退少补。
(六)过渡期限:符合安置且自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户),自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直至签订购房合同后,再顺延6个月为止;不符合安置的被拆迁人自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4个月过渡费。
(七)协议有效期: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限价商品住房规定的选房截止日止。购房协议持有人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退回其预交房款并支付利息,扣除多余领取的过渡费,不再享受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