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87902632/2021-01119 | 关 键 词 | 文物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7-23 |
文号 | 苍府发〔2021〕5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指定田野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确保我县文物安全,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物督发〔2020〕39号)精神,现指定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直接责任人,请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责任。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