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 » 详情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村道建设管理养护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687902632/2021-01269 关 键 词 交通
发布机构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8-20
文号 苍府办发〔2021〕21号 体裁分类 其他
时间:2021-08-20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解读: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村道建设管理养护指导意见的通知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村道建设管理养护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苍溪县村道建设管理养护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苍溪县村道建设管理养护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村道建设、管理、养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安全至上、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建设优质工程、安全工程、廉洁工程、放心工程。

第三条  县交运局负责提供行业指导,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村道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村道的规划申报、前期审批、项目招投标、建设管理、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养护管理、信访维稳和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等。乡镇交通管理办公室或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相关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建设、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村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

第五条  村道建设管理养护应当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构建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社会参与支持的援建机制。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依法组建县级村道公路三年建设计划项目库(以下简称村道项目库),村道项目库类别具体包括:

(一)村组联网路建设工程;

(二)村道窄路面加宽工程;

(三)组组通工程;

(四)撤并建制村畅通工程;

(五)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建设工程;

(六)村组桥梁新改建工程;

(七)重点村提档升级建设工程;

(八)撤并乡村产业路支撑工程;

(九)村组道路安防工程;

(十)村组道路应急抢险工程。

未涉及项目将根据上级补助资金类别进行动态增减。

第七条  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村道项目库建设工作。建成的村道项目库经县交运局审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逐级向相关部门公开。未纳入村道项目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八条  拟纳入村道项目库的项目实行逐级申报制。按照项目类别的规划原则,乡镇组织征集本辖区内的建设需求,审核汇总后向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申报,申报资料包含申报文件、申报表格、路线轨迹图等,乡镇人民政府须对申报资料负责。县农村公路规划管理中心按照项目规划原则审核通过后纳入县级村道项目库。

第九条  村道建设项目由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按照建设项目类别切块管理的原则,在村道项目库中分批次安排,并制定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乡镇执行。当库内项目储备不足时,经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后,由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按程序更新村道项目库。

第十条  村道项目库中的待建项目由交通部门以外的建设资金完成的,各乡镇人民政府需在收到建设计划文件的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申请注销该项目。未及时申报造成重复享受项目资金的,项目乡镇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村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同时需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后报县财政评审中心或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村道建设项目的分项工程和工程造价分别以评审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总造价为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时,应按程序报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所建项目无计划、超计划、与申报内容不符、擅自改变建设线路和技术标准等违规行为,可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且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不予复核和资金拨付,两年内不予安排新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须按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项目建设、验收和资金拨付。受宏观政策、自然灾害、环境气候等不可控因素制约,造成项目无法如期开工或完工的,需按程序向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申报延迟开工或完工期限。对于无故拖延计划执行,导致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当年计划自动注销,同时减少或不予安排下一年度新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为构建起智慧交通发展模式,保障村道项目库高质量建设和有效运行,县交运局需按程序确定专业建库机构,全面采集全县交通路线信息,形成全域路网分布图,建立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台,估算建库投资200万元,平台维护费用10万元/年。


第三章  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村道建设技术标准的选择应充分考虑道路在区域内所承载的功能作用,遵循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避免大挖大填,尽量避让不良工程地质路段,满足公路指标和路基稳定性要求。

第十六条  村道建设应按照计划类别遵循以下技术标准:

(一)新改建的村道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5.5m,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m。受自然条件限制、交通量较小、部分工程量大的路段,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标准,但路基宽度不得低于4.5m,路面宽度不得低于3.5m。窄路加宽项目的路面宽度应加宽至不低于4.5m;

(二)村道路基边坡须平顺稳定,路基填土材料为砂类土、粒料土,材料粒径不大于15cm;

(三)村道两侧必须设置硬(土)路肩,路肩宽度不小于0.5m;

(四)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小于20cm,28天抗压强度不小于25MPa。路面面板无断裂,面板经拉毛和刻槽并设置伸缩缝,刻槽深度为0.5—1.0mm,伸缩缝深度为6cm;

(五)路面宽度低于4.5m的村道每公里须设置错车道不少于3处,错车道的行车道宽度不低于6m,有效长度不小于10m;

(六)挡防工程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浆砌片石,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砂浆标号不低于M7.5,片石抗压强度大于30Mpa。挡防工程体必须规范设置泄水孔和沉降缝;

(七)沥青路面及村道桥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八)其他要求:道路纵坡、弯道超高加宽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涵洞应根据地形条件,综合考虑排洪、农田灌溉等需求合理设置;临崖、临水、急弯、陡坡、学校、居民聚居、灾害多发等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凸面镜、波形护栏或防撞墩等安防设施;窄路加宽路面应与原路面的平纵线形、超高等技术指标一致,接缝处理须严格按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九)未涉及部分可参照《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1—2019)执行。

第十七条  路面施工前,项目乡镇须对村道路基宽度、材料、压实厚度等进行验收,并据实填写《路基验收表》。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村道建设项目须按程序确定施工单位,不得以拆分项目降低标的或分阶段实施等形式故意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  村道建设项目的计划内容、资金来源、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在村委会公开栏、施工现场或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村道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鼓励施工单位在劳务用工中优先聘用当地群众。

第二十一条  村道建设鼓励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规模较小、技术简单(工程造价不超过100万元)的村道建设项目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履行监理职责负责项目监管。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村道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村委会须成立项目监督小组,同时配备5名以上村民代表为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施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农村公路施工技术对软基换填、路基碾压、路基平整及混凝土路面施工工艺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验收。某一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不遵照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四条  县级各部门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自做好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村道建设资金的拨付,同时做好项目的财政评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协调落实村道建设项目用地;县交运局负责做好行业管理及项目资金监管。

第二十五条  村道建设过程中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中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项目实施乡镇和村委会要针对问题及时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及群众动员工作,引导群众积极支持村道建设,做好信访维稳和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村道建设项目实行“奖优罚劣”,对于质量优、进度快的乡镇在下一年给予项目倾斜;对于质量差、进度慢、问题多的乡镇减少项目安排。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复核


第二十八条  村道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项目所在乡镇组织村委会及施工单位据实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路基、路面、附属工程等。项目乡镇应对验收结果中的工程数量和质量负责,路面强度与厚度的验收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备公路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申请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复核建设地点、建设里程和抽查路面宽度。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中队应当参加项目复核,并形成交(竣)工复核意见。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存项目资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供项目资料的调阅,并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第六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道养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统筹、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切实保证路基与边坡稳定、路面及其构造物完好,使村道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路政执法中队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为村道养护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定期对乡镇养护工作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未接养乡道及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交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做好未接养乡道及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编制、大中修养护、小修保养、路域地灾隐患整治等,制定辖区内爱路护路乡规民约,维护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附属设施、路容路貌,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村道的日常养护和灾毁道路抢修工作,统筹用好村级养护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组建村级养护队伍,制定村级爱路护路村规民约等。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70号)要求,自2021年起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村道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3000元/年·公里,其中省级财政承担30%、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50%。养护经费补助资金总额按照当年省交通厅对我县认定的村道年报里程和补助标准进行计算。省级财政承担养护经费补助资金总额的30%,市级财政承担养护经费补助资金总额的20%,县级财政承担养护经费补助资金总额的50%。县本级财政承担养护经费在村(社区)的基层组织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县、乡、村路长分别由县、乡、村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五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到村道养护管理工作中,通过将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机会。

第三十六条  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5日前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设置绕行标志。

第三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乡、村道公路中断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及时修复公路、恢复交通。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村道养护管理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县交运局、县目标绩效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于每年12月底对各乡镇的村道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运用到次年的养护管理资金补助中。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等资金遵循分级负责、分级监督和“村财民理乡代管”原则,切实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村道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截留、挤占和挪用村道资金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于交(竣)工验收合格且建设资料齐全的项目,项目实施乡镇应及时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资金到位情况和乡镇提供的备案审计报告进行资金拨付,拨付流程按当年财政资金支付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乡镇及村(社区)应在基层组织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辖区内村道养护。县交运局每年进行一次养护工作考核,并按照管辖里程和养护工作考核情况发放养护奖补资金。养护奖补资金专项用于道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不得用于其它与养护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村道建设严禁以任何形式新增村道建设、养护、管理的隐形债务。一经发现违规新增债务,可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乡镇和村委会自行筹集村道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的,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五条  村道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四十六条  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据实计量和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兑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村道资金,如发生扰乱社会稳定事件和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下达建设资金的村道建设项目,由下达计划的部门负责项目过程监管、质量控制、交(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村内巷道、专用公路、农机化生产道路不适用本意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意见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十二五”时期通村公路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苍府办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意见由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苍溪县人民政府所授权部门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