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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溪县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继续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687902632/2021-01314 关 键 词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8-25
文号 苍府发〔2021〕6号 体裁分类 其他
时间:2021-08-25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图解: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溪县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继续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苍溪县人民政

关于印发《苍溪县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继续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苍溪县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继续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苍溪县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

衔接继续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加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财政厅等12个省级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应当围绕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将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进行统筹整合使用。

第三条 统筹整合原则:

(一)实质整合原则。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类别”和“改部门、改用途、改科目”实质性整合,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提高整合深度和质量;

(二)突出重点原则。坚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引领,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发展的农业产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重点,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并逐步提高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比例;

(三)统筹兼顾原则。在编制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中,要围绕确定好的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好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鼓励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

第二章  整合主体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统筹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和安排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统筹推进全县整合工作,编制年度整合方案;县级相关涉农部门积极配合整合工作,协调推进整合进度,及时落实整合任务。

第三章  整合范围

第五条 整合资金范围。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一)可以纳入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

1.中央资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等16类;

2.省级资金: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工程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省级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国土绿化、林草产业发展支出方向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支出方向中的省级自然保护地建设补助)、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补助部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省级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产粮大县(市)奖励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民族地区开发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省预算内基础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等13类;

3.市县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乡村旅游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安全饮水建设资金、农村道路建设资金、农村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及用于“三农”建设方面的政府性基金等资金。

(二)整合期限范围。2021—2023年,开展对中央、省、市、县四级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2024—2025年,开展对省、市、县三级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三)整合比例。按当年到位资金和工作任务计划整合额度,原则按可整合资金的85%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顺利推进。被统筹整合的资金且整合后又未安排的项目不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单独考核。

第四章  整合程序

第六条 科学编制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按程序审批和报备。

(一)计划方案。年初各行业部门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和上级提前下达资金以及各部门当年资金投入政策变化等情况测算财政涉农资金到位情况,由县财政局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任务和上级考核重点内容等要求,按“缺什么补什么”以及轻重缓急,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申报项目并审核入库储备项目,汇总编制年度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年度计划方案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调整方案。年内整合方案实施中,可根据资金到位、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以及项目建设等情况对方案进行一次性调整。年中调整方案于每年8月31日前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补充方案。年底对9月1日至12月31日收到的相关财政涉农资金,需纳入整合的编制整合补充方案,避免资金闲置浪费。

第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县委、县政府分管乡村振兴工作的县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按照《苍溪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对审核后的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编入财政预算(草案)或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并上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整合资金安排使用中将支持产业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安排用于以下支出:

(一)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林业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乡村旅游等。

(二)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安全饮水、水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道路建设等。

(三)农业资源保护。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等。

(四)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环境整治、民族村寨、民俗文化建设等。

(五)农村改革。农村综合改革、林业改革等。

(六)财金互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担银企户”贷款、乡村振兴农业产业风险补偿金贷款等贷款贴息贴费分险等。

(七)就业支持。脱贫人口就业交通补助、脱贫人口公益性岗位补助、“雨露计划”等。

第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继续实行“负面清单”制管理,不得安排用于以下事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六)弥补企业亏损,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和理财产品,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

(七)教育、卫生、医疗等社会事业,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支出;

(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九)群众不满意、没有实用价值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金来源。各行业部门要科学研判,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和资金投向,积极储备包装项目,向上争取资金,按照“量入为出,自求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并在财政审核资金来源会签的基础上规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资金指标。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要按轻重缓急,从县级乡村振兴项目库中提取,县财政以县政府批准后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二条 资金公示。坚持和完善县、乡、村三级资金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县财政局对县政府批准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于20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县级主流媒体公示7天以上。项目乡镇、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财政下达资金后10日内在当地媒体或公示栏进行项目资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调度。县财政在县金库开设“乡村振兴资金专户”,积极组织资金,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资金支付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支付。项目启动时可采取预拨资金方式,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签订规范有效合同,可按不低于合同金额30%比例预拨启动资金;项目建设中涉及补助给农户的资金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到户;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加快项目启动、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确保项目早日发挥效益。年度内全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支付进度要达到80%以上。统筹整合资金中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将资金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第十五条 财务核算。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实际要求,规范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账册,全县统一项目核算名称,实行专项核算。

第十六条 资金绩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总体要求,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且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资金使用部门在申请资金时同步申报绩效指标,县财政局在下达资金指标的同时下达绩效指标。项目完工后,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使用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规划。全县项目统筹规划,县乡村振兴局严格把关,行业部门规划牵头,乡镇积极主动参与。规划要与资金来源相结合、与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相结合、与上级考核相结合。各行业部门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要与县总体衔接规划一致,形成“多规合一”,不能各自为政。

第十八条 项目储备。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要围绕全县总体衔接规划提前研究谋划,录入县级乡村振兴项目储备库。整合资金使用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优先选取,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计划。行业部门或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前必须经县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后才能正式下达。未经县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并单方面下达的项目,不得安排财政资金,谁下达谁负责,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积极组织项目建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在实施前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相关程序确定项目施工或货物供应(服务提供)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规范有效的文本合同。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施行按《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投资在100万元—4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施行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施行按《苍溪县财政局 苍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实施简易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苍财办〔2021〕14号)以及其他行业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中,工程量增减变化后的竣工决算价格一律不得高于中标价。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主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牵头”原则,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规划、技术指导、督促检查、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等相关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示。坚持和完善县、乡、村三级项目公示制度,统筹整合项目方案由县乡村振兴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县级主流媒体公示公告。项目实施乡镇、村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建设内容等分别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绩效。各行业部门要落实项目绩效管理责任,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三个关键节点,确保达到项目建设质量标准和绩效目标值。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抽评工作。强化项目绩效结果应用,未达到绩效目标的原则收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今后不再安排同类项目和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护。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及时移交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并落实资产管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项目管护机制,加强资产运行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真正发挥应有效益。

第八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五条 部门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成立项目监管小组,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防止项目随意增加投资,确保项目建设绩效实现。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监督。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财政资金监管职责,利用好财政资金管理相关平台,实行动态监管,每年组织专班对全县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对整合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规范资金管理。各部门要对审计反馈问题认真制订整改方案,问题整改销号清零。

第二十八条 纪律监督。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等监督单位,要加大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督查督办,要对职责履行不到位、程序不合规、项目推进缓慢、绩效发挥不明显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强化考核。县目标绩效中心要把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纳入全县综合目标绩效管理。对“年度资金平衡、资金到位额度、资金支付进度、财务管理水平、资金绩效成果”等重要内容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行业部门和各乡镇专项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条 严肃追责。在整合资金使用中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苍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苍府发〔2019〕4号)同时废止。此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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