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87902632/2021-01590 | 关 键 词 | 粮食 |
发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 发文日期 | 2021-09-10 |
文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为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提升地方粮食储备市场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日前,我省印发《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地方粮食储备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青稞等原粮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粮油储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其他企业及组织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等措施,支持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及组织。
《办法》提出,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重点布局在大中城市、市场易波动地区、粮食产区、缺粮地区和灾害频发地区。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不得利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不得虚报、瞒报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品种、数量、质量,未经批准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库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同时,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出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健全本级粮食储备动用预警机制,适时提出动用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动用社会责任储备后,按照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方粮食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储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粮食储备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