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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687902632/2022-0370 关 键 词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3-17
文号 苍府发〔2021〕7号 体裁分类 通知
时间:2022-03-17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解读


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通知

苍府发〔2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工作原则

1.3  突发事件分级分类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1.4.2  响应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1.5.1  应急预案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体系

2.1.1  县级层面组织领导

2.1.2  县级工作机构

2.2  乡镇级组织指挥体系

2.3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3.2.2  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3.3.2  先期处置

3.3.3  指挥协调

3.3.4  处置措施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3.6  紧急状态

3.3.7  应急结束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3.4.2  恢复重建

3.4.3  调查评估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科技支撑

4.5  基本生活保障

4.6  医疗卫生保障

4.7  交通运输保障

4.8  通信信息保障

4.9  治安维护保障

4.10  社会动员保障

4.11  公共设施保障

4.12  安全防护保障

4.13  法制保障

4.14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  预案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6  宣传和培训

7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9  附件

9.1  县级主要专项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

9.2  苍溪县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9.3  苍溪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1  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决有效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重大风险,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广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中共苍溪县委 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溪县机构改革方案和苍溪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苍委发〔20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县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最大程度地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整体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能力体系。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县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协调调度各类资源予以支持,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时靠前组织指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党委领导下,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村(社区)、企事业基层单位或组织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高效有序、协同应对。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武警驻苍部队、县级民兵应急力量为突击,以县级行业部门(领域)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以乡镇应急队、村(社区)应急分队为辅助,以各类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的应急队伍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3  突发事件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包括四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急性中毒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经济和金融安全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影响市场稳定事件、社会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分级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其中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同时,立即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发生未构成等级的小微型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其中,涉及跨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应对。

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一般由县级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响应应对。乡镇层面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县级行业部门予以支援。

1.4.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内各层面(包括基层组织和单位等)应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县级层面、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县级牵头部门(县级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

在县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明确县级响应分级标准。启动一级响应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启动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指定县级牵头部门。县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

乡镇层面响应级别,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全县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1.5.1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

县级层面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在县委领导下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等,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乡镇层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研究制定。

重大活动保障、重大危险源防控、重要目标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由各层面根据实际制定。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乡镇层面、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体系

2.1.1  县级层面组织领导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通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研究、决定和部署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三大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和应急指挥机构,纳入县级层面组织领导体系,在县委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按照县委的决策部署,做好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健全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

县级层面可与相邻县(市、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鼓励相邻、相近的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时,成立“苍溪县应对××事件指挥部”。县委、县人民政府立即进行先期处置,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在省、市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2)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对应的县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应对,承担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县级部门发挥综合运转枢纽作用。明确一名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牵头,抽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在后方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加强值班值守,做好信息汇总,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必要时,指挥长带领相关工作组赶赴现场,与事发地乡镇组建现场指挥部统筹指挥、决策部署。县级应急能力不足时,可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相邻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由县应急委主任指定分管副县长及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成立临时性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等工作;响应结束后,县应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取消该临时性应急指挥部或将其转为常设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1.2  县级工作机构

县级层面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县级层面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并结合实际,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2.2  乡镇级组织指挥体系

乡镇级组织指挥体系结合实际设置,主要体现如何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2.3  专家组

县应急局(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本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灾情研判、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运行机制

全县各级层面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各级各部门和在苍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2)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县应急局。

(3)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乡镇、村(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县人武部、武警驻苍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4)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线、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超长隧道、重要通信枢纽、广播电视台和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港口、码头、体育场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5)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6)在苍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驻地乡镇和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及时处理应急事项,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县级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经营和储运、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县级层面要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发布预警提示单、应急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相关风险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技术层面气象信息,并通过信息速报渠道同步发送至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总体工作要求和防范措施,形成预警信息内容。可以预警的事故灾难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共卫生类事件预警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分类负责。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驻苍部队、社会救援力量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调整和解除。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主体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责任主体及报告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及时、客观、真实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信息。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是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责任人。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统筹灾害信息员、防灾责任人、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承担风险隐患巡查、灾情统计、事发情况的报告等职责。

(2)报告方式。突发事件信息一般采取电话、传真、网络、专送等方式报告。对于涉密信息,不能采取电话或手机短信报送方式,应当当面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

(3)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一般要有首报、续报和终报,对于危害和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要适时编报最新动态。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汇报。

(4)报告流程。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委总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及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同步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信息,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报告时限。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如实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尚未完全掌握情况的,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报告初步情况,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事态进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或受影响单位要向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县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逐级提升指挥权。

(2)现场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可根据情况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交通组、通信电力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宣传和舆论引导组、专家支持组等相关工作组,各工作组确定牵头单位、负责人及联络电话。县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乡镇组织指挥机构纳入县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县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国家、省、市指挥部(工作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县级现场指挥机构与其对接并接受领导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当县级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乡镇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领导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县人武部、武警苍溪中队、苍溪消防救援大队和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县委、县人民政府或成立的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专业人员利用有效手段获取现场信息,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视情采取其他相关保护措施;

⑧动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预算预备费或预算安排的应急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物资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的其他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依规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县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承担应对职责的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及新闻发布工作,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上级指挥机构或部门负责信息及新闻发布工作,我县负责提供新闻发布内容,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级相关主责部门做好组织、采集、报道等工作,并服从上级的统一宣传报道,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2)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统一、准确、及时。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要把舆论引导贯穿于突发事件处置的全过程,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当无法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请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或启动与周边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石化元坝应急救援中心等驻苍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实施扩大应急时,县人民政府责令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相关村(居)委会应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命令,组织群众开展救援活动。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我县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或需要宣布全县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应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县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提出疫病疫情技术处置意见,指导做好疫病疫情处置工作,会同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防止次生地质灾害事件发生。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并指导清理消除现场环境污染。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及其有关部门应为特定人群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保险机构应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勘、理赔工作。县发改、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确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县审计、监委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事发乡镇(单位)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3.4.2  恢复重建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恢复与重建工作的领导,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根据当地需求,因地制宜、科学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1)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县发改、财政、民政、公安、交运、文化旅游体育、经信、住建、水利、国资事务等有关部门(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同时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援助。

3.4.3  调查评估

(1)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县级有关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和乡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开展调查和分析,对信息报送、应急决策、预警、处置与救援等应对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委报告。对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配合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专项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一月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并报县应急委办公室,由县应急委办公室统一汇总并及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演练,健全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实战能力,重点建设以下救援队伍。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县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乡镇应急队和村(社区)应急分队是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3)县级各行业部门(领域)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经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运、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人防、林业、新闻宣传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县级通讯、电力、供排水、供气、公路交通等部门(单位)要突出抓好兼职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建设。

(4)武警驻苍部队和民兵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依法将驻苍武警及民兵纳入全县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5)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全县各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组建一批兼职应急队伍,成为自救互救的主体力量。

(6)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补充力量。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组织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等工作。

(7)共产党员应急抢险突击队。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组建各类共产党员应急抢险突击队,纳入本县应急救援体系,在应急抢险中要冲锋在前、敢打硬仗,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

(8)加强与毗邻县(市、区)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不断完善毗邻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国家、省、市、县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专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4.2  财力支持

(1)县人民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要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应对、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

(2)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县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县级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适当支持。县级未启动应急响应的,由事发地乡镇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对于其他特殊突发事件,县级财政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部署安排,结合县级可用财力、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和地方财力等情况,给予事发地适当经费补助。

(3)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5)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投保相关保险产品。

4.3  物资装备

(1)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县级牵头部门,要会同县发改、财政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县级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县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运、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经合、卫生健康、应急、林业等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必要时,县应急委可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4)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科技支撑

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预案管理、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4.5  基本生活保障

突发事件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人员的饮食、穿衣、居住和医疗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县应急局负责统筹自然灾害救助、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并会同县发改、商务经合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县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预案,提供指导和支持。

4.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和保障系统,协调开辟医疗卫生绿色通道,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日常救护培训,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社会力量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

4.7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运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交运局、县住建局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码头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所需的各类运输工具,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县公安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负责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4.8  通信信息保障

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跨部门、多路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和视频会商传输系统,全面建成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三级应急通信网络体系和较完善的视频网络。必要时启动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上级应急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的通信畅通。

县经信局牵头,负责组织本县各通信运营企业,进一步加强本县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设。各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通信畅通。

4.9  治安维护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武警驻苍部队参与治安维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辖区派出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治安秩序保障。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4.10  社会动员保障

全县范围内突发事件的社会动员,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11  公共设施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水的基本要求。

4.12  安全防护保障

县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县应急局牵头,会同县住建局、县人防办等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建设和维护管理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民众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并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

4.13  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县司法局负责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14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突发事件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县应急局牵头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划,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预案编制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完成前,鼓励探索以情景构建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对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并加以完善。

(3)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4)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内容应各有侧重。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和乡镇级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制定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相邻、相近地方制定的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重大活动保障、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省、市驻苍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应急委办公室)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应急委对应的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应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参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乡镇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局。村(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县属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向县应急局备案,并抄送县级企业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突发事件主要县级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县应急局、县级企业主管机构。

涉及需要与所在地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在苍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县应急局。

法律、行政法规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演练方案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县应急局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2)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3)其他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开展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学校、医院、商城、宾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每半年要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逃生等应急演练。

(4)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  宣传和培训

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各类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完善公民安全教育。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要把突发事件的相关政策法规、应急避难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宣传设施和宣传内容,广泛进行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县应急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等部门,负责组织县本级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应急管理人员、政府新闻发言人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其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有奖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制度。

8  附则

本预案涉及的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县应急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4月17日苍溪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县级主要专项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

序号

应急预案名称

牵头部门

1

苍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县应急局

县水利局

2

苍溪县地震应急预案

县应急局

3

苍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自然资源局

4

苍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县应急局

县林业局

5

苍溪县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

县林业局

6

苍溪县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消防救援大队

7

苍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县应急局

8

苍溪县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集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经信局

9

苍溪县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交运局

10

苍溪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11

苍溪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苍溪生态环境局

12

苍溪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县经信局

13

苍溪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县经信局

14

苍溪县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5

苍溪县嘉陵江、东河和插江流域失控船舶及大型漂浮物应急处置预案

县交运局

16

苍溪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县卫生健康局

17

苍溪县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市场监管局

18

苍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县农业农村局

19

苍溪县影响市场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县商务经合局

20

苍溪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金融服务中心

21

苍溪县涉外(含港澳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县委统战部

县公务和外事服务中心

22

苍溪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应急预案

县委宣传部

(县政府新闻办)


9.2  苍溪县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9.3  苍溪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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