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87902632/2022-0379 | 关 键 词 |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2-03-18 |
文号 | 苍府办函〔2022〕6号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图解: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苍府办函〔2022〕6号
《苍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11月5日印发的《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苍府办发〔2021〕42号)同时废止。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苍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4.3 联动机制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5.2 预警
5.3 火灾动态监测
5.4 火场预测预警
5.5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队伍保障
7.6 气象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扬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临时与紧急修订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广元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苍溪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苍溪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县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民兵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见附件1)。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等,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组成。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经信局主要负责人,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武警苍溪中队中队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由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网信办、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组成,防火期全脱产集中办公,实体化运行,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网信办分管负责人和县公安局森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苍部队,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处置森林火灾;申请和协调入苍任务部队进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经信局负责指导电力企业排查治理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督促电力企业定期开展输配电设施巡检、巡线剪枝、线下可燃物清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修编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打早打小和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部门“三定”规定和《苍溪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发生森林火灾后,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或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响应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内的指挥工作。跨县、市界的森林火灾,依照国家和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针对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在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未启动应急响应或未到达现场前,县区先期处置。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设置现场安全官,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参与现场火灾扑救的专业队伍职务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火灾扑救,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4 专家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民兵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乡镇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调动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乡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跨县区申请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4.3 联动机制
与广元市龙浩民兵应急应战航空大队、通用航空应急抢险救援队建立合作关系。与毗邻的剑阁县、旺苍县、昭化区、阆中市、恩阳区和南江县签订区域应急联动协议,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全面推行“信息共享、资源共建、队伍共训、火情共战”,实现“邻里互动、区域联防”。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森林火险按照森林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蔓延程度,通常划为五个等级,依次为一级(低度危险)、二级(中度危险)、三级(较高危险)、四级(高度危险)、五级(极度危险)。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未来发展趋势所发布的预警等级,共划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其中橙色、红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如下表:
5.2.2 预警发布
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应急、林业、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本级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乡镇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预警信息的乡镇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
5.2.3 预警响应
(一)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值班值守,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县级有关部门及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强化火源管控力度。护林员要加强护林巡护和瞭望监测工作。
(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值班值守,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县级有关部门及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息及其响应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火情遥感监测,护林员要加强护林巡护和瞭望监测力度。加大火源管控力度,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乡镇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县级消防救援力量进入备勤状态。
(三)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强化值班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县级有关部门及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各种媒介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火情遥感监测的力度和密度;护林员要加强护林巡护和瞭望监测频次。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乡镇扑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县级消防救援力量进入待命状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橙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四)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战斗状态,实行零火灾报告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及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多密度、高频次播放红色预警信息和响应措施;护林员全天候巡山护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对重点部位严防死守,乡镇扑火队伍靠前驻防,县级消防救援力量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扑火一切准备;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督导。
5.3 火灾动态监测
通过卫星林火监测、民航发现、无人机侦察、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4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联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部门发布高火险警报;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5 信息报告
5.5.1 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遇突发森林火灾,县、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做好首报和续报工作,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和重大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在向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送的同时越一级报告。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县委、县政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做好续报。
5.5.2 报告规定
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火灾信息报告规定要求,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委报告:
(1)一般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和协调调动消防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视情申请调配航空灭火飞机、远程灭火炮、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现场处置,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隔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级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讯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用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要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民用等重要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畅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森林、林地过火面积1公顷以下,没有潜在危害,达不到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响应启动条件,且符合“三先四不打”原则的森林火情火灾由火灾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乡镇森林火灾处置办法全力科学扑救,县林业局负责火灾扑救业务指导或派员现场组织扑救,同时给予物资、机具支援。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小于3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支援的森林火灾。
(4)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与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跟踪火场动态,及时调度火灾信息。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组织,根据需要预告相邻乡镇和县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公顷小于5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森林火灾现场状况,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并根据需要申请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公顷小于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3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并报县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在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县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电力保障、专家支持、灾情评估、群众生活、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火案侦破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乡镇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委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应急委主任带领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火场,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3)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抓紧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5)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和县级部门。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必要时,扑火队伍的输送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县交运局落实车辆,下达运输任务。县交运局、县公安局适时进行交通管制,清除路障、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应急通道,综合调配运力,确保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医疗人员、受灾群众、危重伤员和救灾物资及时进出。
7.2 物资保障
县应急、林业部门和各乡镇、村(社区)、林区根据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根据火灾扑救情况,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物资增援请求。必要时积极调集、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后期按照规定依法给予补助或补偿。
7.3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县财政部门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
7.4 通信保障
建立县、乡镇、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提供气象、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7.5 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扑救队伍建设。依据规定,低火险县建立不少于50人的森林扑火半专业队伍;重点林区的乡镇、国营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要建立森林防火应急队伍。各级扑救队伍要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调遣和指挥,加强培训演练、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7.6 气象保障
充分利用气象监测技术,及时研判火场的风向、风速、气温、降雨等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重大或跨县区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针对一般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提级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和重大或跨县区森林火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查处的森林火灾,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书面报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8.3 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紧压实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要求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扬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等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分级组织演练。通过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县级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实战应急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乡镇、重点林区和村(社区)应急处置办法每年至少进行1次实战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重点林区和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处置办法),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报本级人民政府、行业部门批准,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定期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行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9.3 预案临时与紧急修订
预案发布后,定期修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临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预案重大缺陷,需要紧急采取补救措施,完善预案的,可以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紧急修订意见,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纳入预案统一管理。当事件处理完毕后,将紧急修订纳入到临时修订管理。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森林火灾等级分级标准
2.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县森林火灾救援力量及主要装备汇总表
4.县级森林防灭火专家名单
5.县森林火灾综合风险区划图
6.县森林防灭火消防水池、直升机停机坪、航空取水点统计表
附件1
森林火灾等级分级标准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一、县扑火前线指挥部领导职责
县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长职责: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制定扑救方案,调集各方力量,下达扑火命令,处置紧急情况,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重点目标的安全。
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副指挥长职责:协助县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工作。
二、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工作组职责任务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组成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及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传达执行国家、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委、县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报告,并通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县扑火前线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的职责、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综合调度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等;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火灾扑救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组成单位: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等跨区域增援火灾扑救工作;向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调派航空救援力量及扑火装备、机具;承担县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达的扑救任务。
(三)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组成单位:县公安局等部门(单位),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组成单位: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组成单位:县应急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交运局。
组成单位:县应急局、县人武部等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电力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组成单位:县发改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国网苍溪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督查电力企业做好火场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正常供应。
(八)专家支持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组成单位: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苍溪中队等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组成单位: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开展灾情评估,形成灾情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十)群众生活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组成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省、市级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水、电、气、油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组成单位:县委群工局、县交运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及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及周边地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在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十三)火案侦破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组成单位:县林业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民宗局等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县公安局指导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破,县林业局指导森林火灾行政案件查处,并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好办案协作。
附件3
县森林火灾救援力量及主要装备汇总表
序号 |
救援队伍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专业救援人员(人) |
主要装备名称及数量(台/套) |
1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何中华 |
65 |
运输类、抢险类、保障类、通信类、侦察类、防护类、医疗类应急物资及其它设备 |
2 |
中石化元坝应急救援中心 |
董有志 |
196 |
泡沫消防车(6辆)、气防救援车(3辆)、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3辆)、抢险救援车(3辆)、强风抢险车等应急车辆(1辆),正压式空气呼吸器(333套);各类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合计257台);大功率充气泵(6台);硫化氢庇护舱(2个);消防、气防、危险化学品救援装备;生命探测仪(1台)、金属切割机(5台)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器材等装备(全部合计约2055台/套) |
3 |
武警苍溪中队应急救援队 |
刘 雄 |
30 |
运输类、抢险类、保障类、通信类、侦察类、防护类、医疗类应急物资及其它设备 |
4 |
苍溪县森林扑火队 |
李仲全 |
100 |
防火服装、防护手套等防护设备;打火把、灭火弹、风力风水灭火机、高压细水雾、水泵水带、油锯等扑火工具 |
附件4
县级森林防灭火专家名单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专业职称 |
1 |
赵永红 |
苍溪县应急局 |
副局长 |
2 |
侯翔宇 |
苍溪县公安局 |
副局长 |
3 |
龙志军 |
苍溪县林业局 |
机关党委书记 |
4 |
邓秋月 |
苍溪县气象局 |
副局长 |
5 |
何中华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大队长 |
6 |
刘 雄 |
武警苍溪中队应急救援队 |
中队长 |
7 |
李仕平 |
苍溪县公安森林警察大队 |
大队长 |
8 |
李仲全 |
苍溪县林业局 苍溪县森林扑火队 |
林业高级工程师防火股股长 扑火队队长 |
9 |
王栋寒 |
苍溪县人工影响天气服务中心 |
主任 |
10 |
范陶陶 |
苍溪县应急局 |
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工程师 |
11 |
李兴迪 |
苍溪县应急局 |
安全科学与工程 注册安全工程师 |
附件5
县森林火灾综合风险区划图
附件6
县森林防灭火消防水池、直升机停机坪、航空取水点统计表
名称 |
序号 |
位置信息 |
经度(°) |
纬度(°) |
蓄水量/面积 |
森 林 防 灭 火 消 防 水 池 |
1 |
苍溪县三溪口林场 |
106.370953 |
32.157094 |
7500m3 |
2 |
苍溪县黄猫垭镇龙洞社区 |
106.378601 |
32.127514 |
27000m3 |
|
3 |
苍溪县黄猫垭镇龙洞社区 |
106.370953 |
32.157094 |
3000m3 |
|
4 |
苍溪县黄猫垭镇大远村 |
106.391145 |
32.134961 |
4200m3 |
|
5 |
苍溪县黄猫垭镇大远村 |
106.391145 |
32.134961 |
5100m3 |
|
6 |
苍溪县龙王镇歇台村 |
106.009513 |
31.982602 |
10200m3 |
|
7 |
苍溪县龙王镇歇台村 |
106.009513 |
31.982602 |
6200m3 |
|
8 |
苍溪县龙王镇两河村 |
105.997851 |
32.017824 |
8690m3 |
|
9 |
苍溪县龙王镇两河村 |
106.049425 |
32.024304 |
115000m3 |
|
10 |
苍溪县三川镇龙景村 |
106.044861 |
31.790133 |
102500m3 |
|
直升机停机坪 |
1 |
苍溪县歧坪镇登高村一组 |
106.122303 |
31.922671 |
100×60(m) |
航空取水点 |
1 |
亭子口库区 |
105.892874 |
31.850723 |
40.67亿m3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