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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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628400
2019年3月7日 2019年2月份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批复内容 |
1 |
龙王混凝土加工厂项目 |
苍环审批〔2019〕1号 |
2019.2.18 |
见附件 |
2 |
年产5000吨矿泉水加工项目 |
苍环审批〔2019〕2号 |
2019.2.18 |
见附件 |
3 |
苍溪县白鹤乡污水处理站及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
苍环审批〔2019〕3号 |
2019.2.18 |
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