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考核方案(修订)的通知
苍府办函〔202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苍溪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考核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
苍溪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考核方案(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依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2021年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函〔2021〕6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对象
(一)营商环境评价一级指标牵头单位(14个):县法院、县发改局、县经信局(苍溪经开区管委会)、县教科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县国资事务中心、县民营经济服务中心。
(二)营商环境评价二级指标责任单位(21个):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医保局、县综合执法局、苍溪生态环境局、县人防办、县残联、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溪管理部、人行苍溪支行。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31个)。
二、考评原则
(一)激励争创一流。鼓励各有关单位对标国内先进城市,与企业和群众需求对接,全面打造省内县域市场化、便利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突出工作实绩。突出结果导向、问题导向,看实绩实效,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准入门槛高、办理事项多、流程复杂、耗时过长等重点难点问题,促进营商环境的全面优化。
(三)公正公开。坚持考核标准严格规范,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市场主体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的评价也作为考核内容。
(四)分类分级。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牵头考核各乡镇、一级指标牵头部门,二级指标责任单位由一级指标牵头单位负责考核(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对考核结果抽样复查)。
(五)简便易行。坚持工作落实考核与优化成效评价相结合,更加注重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做到内容繁简得当、操作简便易行,综合反映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的实绩实效。
三、考评内容
(一)营商环境评价一级指标牵头单位考核内容。工作机制建设、推进情况,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指导性文件落实情况,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存在问题整改和提升情况,经验总结推广情况,市场主体评价情况,完成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交办任务情况(见附件1)。
(二)营商环境评价二级指标责任单位考核内容。工作机制建设、推进情况,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指导性文件落实情况,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存在问题整改和提升情况,经验总结推广情况,市场主体评价情况,完成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交办任务情况(分值设置参考附件1)。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工作机制建设、推进情况,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指导性文件落实情况,经验总结推广情况,市场主体评价情况,完成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交办任务情况(见附件2)。
四、考核和记分办法
(一)营商环境评价一级指标牵头单位:分值4分,由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组织考核,一级指标牵头部门得分由两部分组成,牵头的一级指标考核得分60%,负责的二级指标得分40%;牵头两个以上一级指标或二级指标的得分取平均分。
(二)营商环境评价二级指标责任单位:分值4分,由一级指标牵头部门考核,同一单位涉及几个指标考核取平均值,二级指标责任单位得分原则上不能超过本指标牵头单位综合考核得分。二级指标责任单位指标考核结果由一级指标牵头单位报送给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值3分,由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四)加扣分设置
1. 加分事项(加分不超过3分)。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被中办和国办采用或被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2分;营商环境典型经验被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采用或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1分;营商环境典型经验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营商办)采用或在省级层面会议交流发言推广一次加0.5分;营商环境典型经验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印发专报的一次加0.2分。
2. 扣分事项(扣分不超过4分)。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批评或通报的一次扣3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领导批评、通报或被省级以上媒体负面报道的一次扣2分,受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厅(局)通报的一次扣1.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批评或通报的一次扣1分,受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或市级媒体通报的一次扣0.5分;受到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目标绩效办、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或县级媒体通报的一次扣0.2分。
五、组织实施
(一)由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和解释。
(二)考核结果报县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审定后提交县委目标绩效中心。
附件:1.营商环境评价一级指标牵头单位营商环境目标考核内容
2.乡镇营商环境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1
营商环境评价一级指标牵头单位营商环境目标考核内容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单位 |
1 |
主要领导重视,落实了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人员,工作运行机制有力有序。 |
0.75分 |
县优化 营商环境 服务中心 |
2 |
全面完成各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任务。 |
0.5分 |
|
3 |
全面完成营商环境各类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任务。 |
0.5分 |
|
4 |
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不断创新实践,形成典型案例在更大范围推广。 |
0.5分 |
|
5 |
深入开展指标提升行动,高质量做好全省营商环境指标测评工作,完成升位目标。 |
0.75分 |
|
6 |
市场主体评价。 |
0.5分 |
|
7 |
完成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交办任务。 |
0.5分 |
附件2
乡镇营商环境目标考核内容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单位 |
1 |
主要领导重视,落实了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人员,工作运行机制有力有序。 |
0.75分 |
县优化 营商环境 服务中心 |
2 |
全面完成各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任务。 |
0.5分 |
|
3 |
全面完成营商环境各类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任务。 |
0.5分 |
|
4 |
经验总结推广情况。 |
0.25分 |
|
5 |
市场主体评价。 |
0.5分 |
|
6 |
完成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交办任务。 |
0.5分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