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解决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与致害的矛盾,保障受害人依法获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2024年1月,县人民政府制定了《苍溪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县通过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保护等重点工程建设,全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县域内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不断增长,豹猫等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多发并且难以预防,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为切实保障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要求,结合苍溪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等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18条,主要涉及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对象、补偿方式、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程序、部门职责、争议处理等方面。
(一)法理依据。一是《细则》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要包括《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法理依据充分。二是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不是赔偿,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 野生动物不是国家养殖的,野生动物致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养殖动物致害,不属于侵权责任。因此,国家补偿是一种道义责任,不适用以赔偿标准来衡量,补偿仅仅是损害的一部分。同时,省政府《补偿办法》对陆生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做出了原则性、可操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落实补偿方式、筹措资金、理赔程序作了细化与明确。
(二)制定原则。《实施细则》第一条明确补偿仅限于“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限定了致害动物范围。不是法定的保护动物造成危害的,不属于补偿范围。例如因蚊子叮咬患传染病、因病虫害致农作物损失。
《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 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以下简称野生动物)。 国家和省相关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 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因此,不受保护的野猪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应予以补偿,马蜂等非“三有动物”造成的损害也不予以补偿。
(三)适用对象。适用对象限于发生地在我县境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包括外来游客。苍溪籍人在外地受到野生动物损害,应当根据事发地当地的政策执行。
(四)补偿方式。根据省《补偿办法》,我县在《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一是农作物、牲畜、水产、林木、猕猴桃等已经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因野生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由农业保险赔付。二是农业保险之外的人身伤害、伤残补助、误工费,其它农作物、林下经济作物、特色种植和养殖、圈舍等其他财产损失,按本细则以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付的方式予以补偿。因此全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由政策性农业保险、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覆盖,群众受害都采用申报保险处理。三是特别注意,企业、法人或公民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四是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我县将已经从《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剔除的野猪造成的损害,在2024年至2025年仍纳入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范畴。
(五)鼓励群众自我保险。由于致害保险仅补偿部分损失,因此鼓励企业、法人、农(牧)场主、林区群众,特别是林区经营业主要自主参加野生动物致害商业险,减少损失。
(六)明确部门职责。我县采用保险补偿的方式,也不能排除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林业部门统筹负责,财政负责保险资金,卫健部门负责协调人身伤害紧急救治,民政部门负责特殊救助,保险公司负责核查和赔付,乡镇负责宣传和引导、应急处置、救助和其他相关工作。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旅游景区、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特别说明的是,一些旅游、生产经营场所发生野生动物致害事件,管理主体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首先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完全由政府承担。
(七)保护合法利益。第八条明确,一是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比如畜禽养殖场应当圈养并采取设置围栏等保护措施,不能散养,任由野生动物伤害。比如明知深山老林有猛兽出没,却要采药、采集山珍、探险,也不穿戴必要的防护衣物鞋袜,不进行必要的预防驱赶,属于因自身疏忽大意被攻击伤害,就该自己负责。二是要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擅自耕种别人的承包地,又无明确的授权,就不具备受偿资格。三是要合法圈养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比如非法种植的大麻、未经批准养殖野生动物受到损毁损害,就不能申请补偿。四是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违建设施不应当给予补偿。
第九条对不应当纳入补偿的情况作出说明。比如,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因此,群众在申报补偿时需要提供详实的印证资料,这也是《民法典》规定的举证责任。
(八)细化人身损害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修订)是计算相关补偿的基础依据。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人员死亡等情形,残疾补偿金分别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12倍、15倍,也就是40%、60%、75%。人身损害赔偿时,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补偿基数,再按《细则》规定的比例予以补偿。所有财产损失仅补偿当地价格计算额、或者重置金额的50%。
(九)合理确定免赔额。野生动物致害量大面广,不可能做到一只鸡一只鸭的损害都要现场核实并给予补偿。我县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不同事项确定了不同的补偿起付点金额:农作物、普通经济作物、水果、家畜家禽100元,特种经济作物、其他财产损失500元,特种养殖1000元;医疗费按医疗机构起付点计算。同一起损害赔偿事项涉及多项内容中,补偿起付点只计算金额最高的一项。补偿起付点金额视作保险免赔额。低于起付点的损害事项,就不给予补偿。
(十)规定保险申报方式。一是对申报时限作出了15日的规定。二是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申报时要收集受害受损照片、视频、人证、物证等佐证资料。三是受害人原则上自己申报保险,特殊情况可以由属地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报。四是县林业局要主动公开保险承保机构,以及片区保险经办人员等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申报。
(十一)设置争议处理条款。一是数额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损害事项,保险公司应当邀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核实,共同做出认定结论,防止保险公司惜财拒赔。二是受害当事人对野生动物致害伤残等级、保险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保险补偿结束后依法申请听证。听证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科学引导合理避险。第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加大宣传,引导群众改变种植养殖结构、设置围栏、依法驱赶、生态移民等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减轻野生动物危害。对局部成灾物种,可在科学调研基础上,报上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种群调控措施。同时,群众也有责任主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减轻野生动物危害。
自2023年7月1日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经将野猪从“三有”目录中剔除,就是种群调控的典型措施。但是,野猪也不能采取枪杀、电网、投毒等非法方式随意猎捕,也不能流入市场、食用。
(十三)规定了违法责任。十八条明确,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一经查实,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串谋骗补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省《补偿办法》和我县《细则》规定了野生动物损害具体应补偿、不应补偿的情形。不属于野生动物危害、不应予以补偿的情形,比如伪造损害现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害应由侵权责任人赔偿却谎称野生动物损害,或者打猎受伤、进入深山采挖珍稀植物药材,或者生产、郊游时在林区摔倒摔伤而谎报为野生动物攻击等情形,都是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让我们共同守护地球家园!
四、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机构:苍溪县林业局
解 读 人:杨波
联系电话:0835—629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