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苍民函〔2024〕59号)
2024-12-30  来源:苍溪县民政局

当事单位:苍溪县恩行职业培训学校

办公地址:陵江镇解放路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程华菊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23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执




苍溪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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