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吴大兵)
2025-07-11  来源: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吴大兵(身份证号:3408231982****2137):

因你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2〕6号)附表1《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在看到本公告和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市监不罚〔2025〕10 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附件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不罚〔2025〕10号



对吴大兵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处罚决定


当事人:吴大兵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408231982****2137

2024年12月30日,我局接消费者线下投诉,投诉人称当事人在其母亲家中安装雨棚时将母亲家中瓦片踩坏,且当事人安装雨棚没有营业执照,安装的雨棚有质量问题,要求处理。

根据投诉线索,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雨棚安装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涉嫌存在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开始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以下乡入户的宣传方式开展业务,经客户同意后,再联系本地工人给客户实施安装雨棚,安装费用为66元/㎡(含材料和人工费)。当事人于2024年12月到投诉人母亲家中安装雨棚,与投诉人母亲口头约定,安装雨棚300㎡,收取费用20000元。安装至200㎡时,因投诉人以当事人安装雨棚时将其母亲家中瓦片踩坏,没有营业执照和安装的雨棚有质量问题对当事人进行投诉,当事人于投诉当日停止雨棚安装,且未收取安装雨棚的费用。同时查明,投诉人未能提供雨棚材料有质量问题的证明,并拒绝接受情况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0日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安装雨棚材料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所安装的雨棚材料经过检验并合格。因当事人系第一次从事安装雨棚经营活动,且从案发后就停止经营活动了,并未收取安装雨棚的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吴大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投诉登记表1份:证明投诉人投诉举报事项及诉求;

3.2024年12月31日投诉现场核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投诉人拒绝配合情况调查以及投诉人家中确在安装雨棚的事实;

4.2024年12月30日吴大兵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20日执法人员与吴大兵微信聊天记录、2024年12月31日与吴大兵通话记录2份、2025年1月6日与吴大兵通话记录3份、2025年1月6日与材料供应商通话记录2份、2025年1月7日与吴大兵通话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为雨棚安装活动经营主体,且向执法人员陈述上述雨棚安装经营活动的材料来源、安装价格、安装面积及安装费用未支付的事实;

5.吴大兵提供的雨棚安装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证明其材料质量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经营活动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且案发后未再从事经营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收取安装雨棚的费用,危害后果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2〕6号)附表1《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违法行为: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适用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3.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4.及时改正;5.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本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6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5〕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9)522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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