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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2-01-11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苍府通字〔2021〕3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控环境污染源,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管理区、医院、中小学、幼儿园、敬(养)老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金融机构等安保重点单位;

(三)水、电、燃气等能源动力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及安全距离以外100米范围内;

(五)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

(七)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等位置;

(八)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区)、国家森林公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陵江镇西城社区四组(除红军路西段中金三角至苍中校立街与212线交汇处以外的区域)、五、六、七、八、九组,金穗社区,红军路社区,解放路社区,东城社区一、二、三、四、五、六、八、九组,龙谭社区一、二、三、四、八组,北门社区一、二、六组,武当社区一组(仅限友好医院至明珠幼儿园段及青长路)、二组,三清社区一组、麻岭社区四、九组,少屏社区六、七组,杜里社区原杜里河坝新建区为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十)县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十一)其他严禁烟火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一)陵江镇西城社区一、二、三、四组(其中四组只含红军路西段金三角至苍中校立街与212线交汇范围),东城社区七组,龙谭社区五、六、七组,武当社区一组(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三、五、六、七组,麻岭社区一组,北门社区三、四、五组,光明社区五、八组及北门西街,杜里社区二、三、四、七组,少屏社区一、二、三、四、五组为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二)上述限制燃放区域,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十六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允许燃放。

三、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规定。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只允许燃放标注为个人燃放(C、D类)的烟花爆竹。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止、限制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

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必须依法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综合执法局等主管部门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凡举报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0839—5203027;县应急局:0839—5222850;县综合执法局:0839—5224555)。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告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依法予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苍府通字〔2021〕1号)同时废止。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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