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俊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志明):
本局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市监处罚〔2022〕3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对你单位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市监处罚〔2022〕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小飞、龚运雄 联系电话:0839-5612315
联系地址:苍溪县东青镇东岳街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2〕3号
对四川俊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四川俊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3270244505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苍溪县禅林乡卧云村
法定代表人:余志明
经营范围:核桃、水果、药材(国家限制品种除外)种植、销售;农业观光旅游。
2021年7月20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专项行动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禅林乡卧云村”从事经营活动。
经调查,当事人自2019年1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1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经在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申请了税务登记,目前在税务金三系统中显示从2018年11月至今未申报税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2.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经本局对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自2019年1月起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东青税务分局说明:证明当事人办理过税务登记信息,目前在税务金三系统中显示从2018年11月至今未申报税费;
4.苍溪县东青镇禅林社区村书记冉迁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9年1月起就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市监听告字〔2021〕3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