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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1〕107号
时间:2022-02-21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苍溪县飞鸿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608G,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六槐乡六槐村二组60号,法定代表人:白武邦,男,5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0716,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槐树村二组60号,电话号码:151*****653。

违法地址:陵江镇六槐社区二组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砂石堆料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5月非法占用陵江镇六槐社区二组集体土地建砂石堆料场,经实地测绘,实际占地面积2020.29平方米(其中:地磅占地面积50.04平方米,硬化水泥空坝占地面积126.04平方米,未硬化空坝占地面积1844.21平方米)。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库,耕地面积832.08平方米,林地面积1114.03平方米,公路占地面积74.1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四款的相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6.土地利用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7.土地利用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8.土地利用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了陈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020.29平方米土地给陵江镇六槐社区二组。

2.限15日拆除非法占用的176.0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832.08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小计¥24962.4元,处非法占用1188.21平方米其他土地10元的罚款小计¥11882.1元,共计罚款叁万陆仟捌佰肆拾肆元伍角(小写:24962.4+11882.1=¥36844.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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