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道路交通管理,构建“人人守交规”的浓厚宣传氛围,现将《苍溪县重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请在征集时间内将意见反馈至苍溪县公安局(苍溪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苍溪县交通运输局。
一、征集主题
苍溪县重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征集时间
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2月9日
三、联系方式
1. 联系电话:0839—5203202。
2.电子邮箱:huranwangji@qq.com。
3.信函请寄至:苍溪县公安局(苍溪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邮编:628400)。
苍溪县公安局 苍溪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10日
苍溪县重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
通告(征求意见稿)
苍公通字〔2021〕 号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道路交通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构建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重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有奖举报。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发生在苍溪县境内的重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适用本通告。
二、举报下列重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50—1000元现金奖励:
1. 饮酒、醉酒或吸食、注射毒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 超员、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
3.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成功破获的;
4. 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小型汽车及以上车型);
5.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6. 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
7. 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的;
8.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9. 其他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多人举报同一重大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不重复奖励;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重大交通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确保自身安全,避免与被举报对象发生冲突,因个人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五、举报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 非实名举报或者冒名顶替的;
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3. 在被举报之前违法单位或个人已经主动接受处罚并予以整改的;
4. 举报的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执法部门无法调查的;
5. 交通民(辅)警或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及行业管理人员等举报的;
6. 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线索、证据的;
7. 其他不应当奖励的情形。
六、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或到就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举报者应该提供能认定违法事实的图片、视频等相关线索、证据。
举报电话:苍溪县公安局:110;
苍溪县交通运输局:0839—5264130;
苍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0839—6296606;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839—5282673。
七、接到举报后,职能部门应及时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经查证属实的,对线索提供者,按标准给予奖励。举报人在收到职能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苍溪县公安局 苍溪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10日
关于《苍溪县重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反馈情况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为激励群众参与道路交通管理,县公安局联合县交通运输局起草了《苍溪县重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通过苍溪县人民政府网面向社会公众组织开展了《苍溪县重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活。
二、意见采纳情况
2021年11月10日至12月9日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等反馈的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839-52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