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标后监管、工程量变更等行为的监督管理,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苍府办发〔2018〕73号)文件进行修订,现将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意见反馈至县发改局。
一、公示时间
2022年4月8日—2022年5月6日。
二、公示方式
网上公示: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三、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839-5220738。
2.电子邮箱:2900243379@qq.com
3.信函请寄至:苍溪县发改局政策法规股(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西段295号)。
附件:《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苍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7日
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苍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苍溪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建设、标后监管、工程量变更、竣工决算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四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及执行、项目综合验收、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及执行,投资概算、预算、过程跟踪、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的评审等建设全过程中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国资事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批、行业管理、监测和监督等职责。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运营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先立项、后建设”的原则,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全县的项目申报、储备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交(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进行简化或合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条件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凡前置审批事项未完成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审批应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
(一)项目单位应充分做好前期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主动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定位等要求,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二)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或者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集体研究等方式决定;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运行管理,实行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项目单位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行动计划,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明确的项目,以及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确定的项目,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四)部分改、扩建项目和技术简单、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且总投资在500万以下的项目,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为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五)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村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六)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须明确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的变更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七)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资金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在批复之前,要素保障情况按照以下程序会审:
1.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要素保障会审表提出资金申请,县财政、自然资源、环保和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县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后实施;
2.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报要素保障会审表提出资金申请,县财政、自然资源、环保和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县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核,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由县长、县委书记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
(一)项目业主依据行政审批部门公布的告知承诺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承诺书格式,自主决定向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办理申请,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业主提出的承诺申请后,对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办理承诺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办理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审查企业信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办理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二)特殊工程(涉密、军事、核工程等)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国家、省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纳入行业管理“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控股公司所投资的项目暂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十条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一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需报项目审批机关申请调整。
第三章 项目招标投标和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未达到招标限额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按照《苍溪县财政局 苍溪县发改局关于印发〈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施行简易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苍财采[2021]14号)的规定实施。简易村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等有其它要求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体局等部门严格参照《广元市招投标监管职责分工协作办法》(广招办〔2021〕6号)文件的规定对我县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严格按照《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广发改〔2021〕437号)文件的规定对招标人行为规范进行积分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责任追究制度。勘查、设计、造价(预算)等中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深度不够、设计缺陷和漏项、预算漏项的,工程交(竣)工验收后根据责任情况扣减费用并追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公布不良信息并记入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苍溪县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业主单位应将此条款在招标文件《合同》部分付款方式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实行中标候选人约谈告诫制度。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单位召开廉政风险提醒会和约谈告诫会,可以邀请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等部门参加,并要求中标单位的所有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并由本人签名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按照行业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实行押证施工制度。建设单位须需在获得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除合法变更外,其余相关人员待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押证时管理部门应通过“四库一平台”对资质资格进行查询,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发现不一致的,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七条 实行工程现场公示制度。工程现场应悬挂项目班子公示牌,公示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工程从业人员应挂戴胸牌作业,明示照片、姓名、职务。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班子签到考勤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对中标单位班子人员出勤情况每天考核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签到或考勤到岗率不足80%的或发现谎报的,以不到位行为予以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企业和有关项目班子成员不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 实行违约清场制度。中标单位发生出借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因管理原因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等违约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责成中标单位限期退场,进行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和数量价款清算,并追偿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人员变更审批制度。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有特殊原因的中标单位需要变更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原因:因重病(持县以上医院证明)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职责的。具备以上原因之一者才能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原则:合同期内变更人员累计人次不得超过50%;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所变更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留存建设单位,变更人员必须出具申请单位登记备案资料和提供单位为其缴纳最近连续6个月的养老保险金证明。
(三)变更程序:从业单位应填报《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变更审批表》并提供变更原因的原始证明材料,报经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审查备案。
第四章 项目增减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增减变更是指工程在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已批复且完成工程招投标后,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政策调整、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实施的,工程量增减变更后的竣工决算价格原则不得高于中标价;采用其它方式实施的,工程量增减变更后的竣工决算价格一律不得高于合同价。
第二十二条 中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实施地点,涉及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增加。在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优化设计、完善功能,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安全、节约工程造价,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实施变更。
第二十三条 规范项目增减变更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提交书面增减变更申请,并填写《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业主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算等单位对项目增减变更的理由、内容及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签证,并据实核签《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二)业主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稽核变更书面申请,明确项目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实施方案(变更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以及项目增减变更责任追究情况。提供项目投资计划,设计文件、造价预算、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及相关佐证资料,以及由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现场签证书和项目变更预算书。因规划调整或勘察、设计缺陷等造成的变更,业主单位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审查后的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文件;
(三)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业主单位、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人员并根据需要邀请2—3名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完善收集提供资料时间不包括在内)进行现场查验后出具同意增减变更稽核意见,由业主单位按项目变更额度和审批权限报县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审批同意增减变更的项目:累计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专业造价机构编制预算;50万元以上的,由业主单位报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五)县住建、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稽核所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变更:县住建局负责房建和市政项目;县交运局负责道路、桥梁、隧道、站场、港口、码头等项目;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县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类项目;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类项目;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程序报批。因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监理、原设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留有相关影像资料。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其所增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七)因变更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明确项目增减变更审批权限:
(一)变更后总造价不超过合同价的情形:
审批权限 |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同意增减变更意见 |
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业主单位的 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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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程合同金额 (万元) |
单项变更金额 (正负净额) (万元) |
累计变更金额(正负净额)占工程合同金额比例(%) |
单项变更金额 (正负净额) (万元) |
单项变更金额(正负净额)累计变更金额占工程合同金额比例(%) |
1 |
100万以下 |
30及以上至50 |
30%及以上到50% |
50及以上 |
50%及以上 |
2 |
100及以上至400 |
30及以上至100 |
20%及以上至30% |
100及以上 |
30%及以上 |
3 |
400及以上至3000 |
50及以上至100 |
10%及以上至20% |
100及以上 |
20%及以上 |
4 |
3000及以上至10000 |
100及以上至200 |
8%及以上至15% |
200及以上 |
15%及以上 |
5 |
10000及以上 |
100及以上至200 |
5%及以上至10% |
200及以上 |
10%及以上 |
注:1、正负净额是指变更增加投资额和减少投资额绝对值之和; 2、累计变更金额未达到相应比例,由业主单位负责审查; 3、累计工程变更首次达到相应比例的,应同时将之前发生的变更全部纳入审查; |
(二)变更后总造价超过合同价且不超过批复概算投资(建安工程费)的情形:
1.变更后累计增加金额在30万元以下,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同意增减变更意见;
2.变更后累计增加金额在30-10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业主单位的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
3.变更后累计增加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业主单位的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批、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三)变更后总造价超过批复概算投资(建安工程费)的情形:
1.变更后累计增加投资额超过批复概算投资(建安工程费)10%以内或50万元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业主单位的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批。
2.变更后累计增加投资额超过批复概算投资(建安工程费)10%及以上或50万元及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业主单位的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批、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四)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审查时一并对工程变更是否属于原招标范围、是否应重新招标等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章 项目审计和项目稽察
第二十五条 招标结余资金使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结余资金,一律全额上缴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截留、挪用、安排使用招标结余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计由县审计局组织,采取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结)算审计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竣工决(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实施,县审计局依法对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跟踪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每年10月前向县审计局报送次年需进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县审计局对列入省、市、县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跟踪审计计划,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后执行,根据项目特征采取全程跟踪审计、定期跟踪审计和阶段节点跟踪审计形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每年10月前向县审计局报送已办理竣工决(结)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审计局选择具有宏观性、全局性、代表性的事项,统筹安排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的审计年度计划,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后执行,投资项目审计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应严格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县领导交办事项,符合立项条件的调整纳入当年审计计划,对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出具专项报告。县审计局在项目审计中发现多决(结)算工程款的要责成建设单位追回;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要移送处理。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专项稽察。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稽察部门应采用“双随机”进行专项稽察,对稽察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处理建议移送纪委监委并报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联系领导。对列入省、市、县的重点项目,县督查部门每季度开展专项督查,对未按进度计划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和施工进度的项目在全县通报,并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局批复。一般项目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批复审查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委监委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查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按职责和法律规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召开工程例会,督促落实现场公示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发现工程建设单位违规问题应及时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工改系统、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体化政务平台对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审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按相关规定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依法追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发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苍溪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苍府办发〔2020〕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之后上级新出台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从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前资金等要素保障会审表
2.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3.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变更审批表
附件1
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前资金等要素保障会审表
项目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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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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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 预算及资 金来源 (万元) |
合计 |
上级 项目 资金 |
县财政安排 或配套 |
单位自筹 |
农户自筹 |
举债 |
其他 |
主要 建设 内容 及规 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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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配 套,单位、 农户自筹 计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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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部门审查 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
县财政局审核 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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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 源局审核 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
广元市苍溪生 态环境局审核 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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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 政府审批 |
县委、县政 府分管领导 及县委副书 记、常务副 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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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书记 (总投资 500万元 以上)、 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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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项目变更编号:变更 号 单位:万元
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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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情况 |
审批时间 文 号 |
批复概算投资 |
其中:建安工程投资 |
招标控制价 |
中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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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来源 |
合计 |
上级专款 |
县财政 安排或 配套 |
单位 自筹 |
农户 自筹 |
举债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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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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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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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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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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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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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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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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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已批变更累计 |
此项变更 |
所有变更累计(已批+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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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万元) |
减少 (万元) |
累计变更金额占合同比例 |
增加 (万元) |
减少 (万元) |
此项变更金额占合同比例 |
增加 (万元) |
减少 (万元) |
累计变更金额占合同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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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合同金额累计增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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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
项目经理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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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项目总监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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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
项目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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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意见 |
项目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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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
项目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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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稽核组对 变更内容稽 核意见(或 备案审查意 见) |
稽核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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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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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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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变更审批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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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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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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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及中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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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变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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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岗位 |
变更人员 |
执业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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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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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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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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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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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原因(符合政策规定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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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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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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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注:1.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同一单位的不需重复审批。
2.本表由申请单位填写,一式四份,申请单位、业主单位、发改部门、审批部门各留存一份。
苍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一、征求意见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标后监管、工程量变更等行为的监督管理,我局于2022年4月8日在苍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二、意见采纳情况
活动期间,未收到公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苍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