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依照《细则》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根据《细则》,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在我省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细则》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均等享有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体育场馆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场所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记者?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