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陵江镇杜... » 详情
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陵江镇杜里社区金斗村少屏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时间:2019-01-15 来源:县国土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因苍溪县宝云寺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陵江镇杜里社区、金斗村、少屏社区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苍溪县宝云寺改扩建项目。

二、征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5〕155号、川府土〔2005〕1243号、川府土〔2008〕1406号。

三、批准征地用途: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被征收集体土地位于陵江镇杜里社区一、二组,金斗村五组,少屏社区一组,共需征收集体土地4.86亩,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图为准(见附件)。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实施单位:苍溪县陵江镇人民政府。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按被征收耕地的数量乘以每亩耕地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按应安置人口数乘以每亩耕地年产值的6倍计算,应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

(二)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本公告征地范围内的年产值按2430元/亩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征收公告发布时当季产值计算,其中大春为1458元/亩、小春972元/亩。

(四)经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并颁发了专业蔬菜队证书的村民(居民)小组,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按普通耕地补偿标准的185%计算。

(五)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广府发〔2009〕10号、广府函〔2012〕11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拆迁人员安置途径:无房屋拆迁。

八、补偿登记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现场调查登记),并提供土地、山林、房屋等权属证书或其它权属证明材料,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苍溪县国土资源局)和征收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迁入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附件:苍溪县宝云寺改扩建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