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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时间:2019-04-01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因苍溪县东溪小学校校舍及运动场项目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东溪镇北泉社区三组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东溪小学校舍运动场改扩建项目

二、征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6〕30号。

三、批准征地用途:科教用地。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被征收集体土地位于东溪镇北泉社区三组,共需征收集体土地20.33亩,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图为准(见附件)。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实施单位:苍溪县东溪镇人民政府。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按被征收耕地的数量乘以每亩耕地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按应安置人口数乘以每亩耕地年产值的6倍计算,应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

(二)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本公告征地范围内的年产值按2040元/亩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征收公告发布时当季产值计算,其中大春为1224元/亩、小春816元/亩。

(四)经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并颁发了专业蔬菜队证书的村民(居民)小组,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按普通耕地补偿标准的185%计算。

(五)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广府发〔2009〕10号、广府函〔2012〕11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拆迁人员安置途径:1996年小城镇建设,人员已安置。

八、补偿登记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现场调查登记),并提供土地、山林、房屋等权属证书或其它权属证明材料,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苍溪县国土资源局)和征收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迁入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附件:苍溪县东溪小学校舍运动场改扩建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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