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保费率降低!5月1日起实施 » 详情
社保费率降低!5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9-04-30 来源:苍溪县新闻中心 打印 关闭本页

为认真落实好县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27号)的规定,我县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以下降费减负政策措施: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低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市人社局审定的下浮标准。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5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逐年过渡,即2019年-2021年,分别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55%、60%进行核定;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基数。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过渡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稳定缴费方式。按照国家部署,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集中清缴历史欠费,不得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降15.8%、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降20%、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降18%左右,失业、工伤保险继续保持较低费率,降费减负效果可期。

苍溪县社保局将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优化服务,采取坚决的态度和务实举措,确保从5月1日起,把社保降费减负的好政策兑现落实到每一户参保企业和每一位参保人员,努力让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助推县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贡献社保力量。 (杨彬)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