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苍溪县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苍府公字〔2019〕19号
为推进苍溪县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改造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确定的四至边界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
苍溪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苍溪县陵江镇人民政府、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征拆中心)。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苍溪县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实施时间
启征时间:2019年12月18日。
签约期限: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自2019年12月18日0:00起至2020年1月16日24:00止。县征拆中心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后,县征拆中心通知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启动房屋腾空搬迁工作,开具房屋腾空验收单后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进行补偿安置。
六、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
苍溪县原审计局办公楼四楼,办公电话:0839—5228884。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苍溪县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1
苍溪县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目的:改变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
(二)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详见北门沟体育场棚改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位于陵江镇北门社区,涉及房屋征收26户,拆迁安置人口50人。
(四)房屋征收主体:苍溪县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苍溪县自然资源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审查审核、监督和指导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陵江镇人民政府、县征拆中心。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措施
(一)补偿安置的基本要求
1.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对象: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
3.征收房屋补偿的原则
(1)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案,组织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达90%协议生效,并兑现补偿搬迁。
(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仍协商不成的,由县征拆中心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只能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4)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或因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的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的价值应当分别分类评估。
(6)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7)对已确权无建筑物的国有土地,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补偿;对未确权土地,只对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评估作价补偿。
(8)县主城区内的被征收房屋,属被征收人在县主城区内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同时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4.被征收房屋相关信息的认定
(1)权属确认:①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证载为准;②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为准;③经相关部门实地调查并公示后,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不确定的户,登记为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
备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均表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2)计户认定:在该项目区发布征收范围公告之前,已有或取得合法有效证件的,按以下办法计户。①以《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一户有多套住房且单套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50㎡的合并计户;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③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实际产权人为计户单位;④被征收房屋产权经法院判决或具有遗产公证等有效法律文书,被征收房屋并经产权登记部门认定可分割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房屋且符合产权登记要求的为计户单位;⑤因特殊原因,经集体研究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计算计户的为计户单位。
(3)面积认定:在该项目区发布征收范围公告之前,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及土地权属认定处理,分别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综合执法局、县房管局、陵江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认定结果交由县征拆中心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4)房屋用途认定及相关补偿:①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②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的,而实际为一楼门店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住建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房管局、陵江镇人民政府对房屋的用途及面积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认定结果交由县征拆中心通过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补偿。
5.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自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6.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二)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1.房屋的基准补偿价的确定。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基准补偿价。
2.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法。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价+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过渡费+其他补助。
3.征收营业用房。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商业用房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补偿标准
1.临时安置过渡费
(1)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按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租金评估综合单价计算。
(2)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偿费。
(3)被征收人的房屋在县主城区内是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五十平方米计算。
2.搬迁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3.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对因征收经营性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房屋(经营性房屋或经认定为经营性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前,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登记文书,但实际用于经营的,经认定部门认定并公示后,参照已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经营性房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其他补助
(1)签约补助和签约进度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限内签约的,分时段给予每产权户总计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和每户不超过30000元的签约进度补助。
自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50元/平方米的签约补助并另给予每户30000元的签约进度补助;自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30元/平方米的签约补助并另给予每户20000元的签约进度补助;自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20元/平方米的签约补助并另给予每户10000元的签约进度补助;超过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签约的不再给予补助。
(2)搬迁补助和搬迁进度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限内签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腾交旧房的,分时段给予每产权户总计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和每产权户不超过30000元的搬迁进度补助。
自补偿款到账后10日内完成搬迁腾交旧房并完成旧房产权证明材料及旧房钥匙移交的,给予每产权户5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并另给予每户30000元的搬迁进度补助;自补偿款到账后20日内完成搬迁腾交旧房并完成旧房产权证明材料及旧房钥匙移交的,给予每产权户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并另给予每户20000元的搬迁进度补助;自补偿款到账后30日内完成搬迁腾交旧房并完成旧房产权证明材料及旧房钥匙移交的,给予每产权户2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并另给予每户10000元的搬迁进度补助。超过征收决定确定期限签约的不再给予补助。
(3)货币补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完成搬迁腾交旧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①征收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助。
②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差额累进计算给予货币补偿,200万元以下部分(含200万元)按15%计;2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含400万元)按10%计;400万元以上部分按5%计。
(4)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的,一律采用货币补偿,仅享受分时段给予的签约补助和搬迁补助政策。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1.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被征收人支付各项安置补偿款。
2.将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
(二)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测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2.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前两个月的电视、电话、宽带、水、电、气缴费清单。
3.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
4.在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被征收房屋的交房手续。
5.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并协助做好电视、电话、宽带、水、电、气报停等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6.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
(三)注意事项
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3.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燃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争议处理途径
(一)县征拆中心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县征拆中心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征拆中心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三)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县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
五、相关法律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经相关部门会商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县征拆中心。
附件2
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