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7日,县人民政府印发《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苍府公字〔2019〕5号),并于同日公告。
因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征用原回水缫丝厂时未将抵偿的水泵房、抽水管网及高压线及土地纳入征收范围,《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苍府公字〔2019〕5号)所涉的征收范围需作调整,拟增加原县社保局水泵房区域。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撤销《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苍府公字〔2019〕5号)。原征收范围内已签订的拆迁(搬迁)补偿协议继续有效。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