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已进入倒计时,参保缴费人务必在2020年3月25日前参保,并选择“银行代收、税务征收、学校代收”等缴费方式缴费。同时,为保障及时退回缴费人应退费款,维护缴费人权益,现将有关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退费事宜提示如下。
一、办理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业务的受理工作由税务、医保部门采取线下渠道受理。
二、退费范围
1、重复参保退费缴费人在集中征缴期内完成缴费后,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征地、就业或户口迁移等原因,在本地或其他统筹地区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户口已迁移至统筹地区外的。
2、死亡退费缴费人在集中征缴期内完成缴费后,但尚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发生死亡的。
3、经办错误退费因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经办过程中错录或误录险种、档次和资助人员类别等情形,导致缴费人参保缴费信息错误而缴费,先退费再重新办理缴费。
三、申请时限
(一)重复参保退费缴费人,在未享受退费年度医疗保险待遇的,须于2020年3月1日前申请退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后死亡的,其亲属须于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退费。
(三)经办错误退费等其它情形退费业务,须在医疗待遇享受起始时间开始前申请退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理不含2019年4月1日移交前退费申请。逾期申请退费将不予以受理。
四、退费流程
(一)税务受理税务部门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对缴费人填写的《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并对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核验:1.缴费人的原始缴费凭证。不允许申请差额退费。退费申请时收回缴费人原始缴费凭证并留存税务机关。无原始缴费凭证的应附情况说明。2.退费人退费账户资料,包括银行账户、账号等资料信息。
(二)医保退费医保部门复核税务部门定期传递的退费资料,核实退费人申请拟退费年度医疗待遇享受情况。对已经记录了医保个人权益的缴费人,符合退费条件的,由医保部门通过线下方式退费。
注意:缴费人退费后需要再次缴纳退费年度医疗保险费的,需联系当地医保、税务部门重新推送参保登记信息实现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