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通过)和《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陵江镇回水村原回水缫丝厂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一)原回水缫丝厂厂区范围(不含李轩房屋):东至冷冻厂与原缫丝厂职工宿舍楼之间确权界址线;南至亭子方向公路边居民住宅屋后确权界址线;西至大桥与缫丝厂房屋之间的水沟确权界址线;北至原缫丝厂子弟学校外居民住宅确权界址线。
(二)原回水缫丝厂抵偿给县社保局水泵房区域。
项目总占地面积85030.72平方米(约合127.55亩),征收范围具体边界以原缫丝厂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确定的四至边界为准(详见附件,移民安置房除外)。
二、征收主体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苍溪县人民政府,由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征收。
三、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抢栽、抢种青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
特此公告。
附件:原回水缫丝厂片区征收范围红线图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