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面积地类及范围
苍溪县思源实验学校(原陵江镇中)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需征收陵江镇所辖范围光明社区一组集体土地12.09亩(耕地8.36亩、非耕地3.73亩),具体范围、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图为准。
二、征收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49号)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苍溪县201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538号)
(七)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
(八)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收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九)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
(十)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三、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及缴纳社保费用。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陵江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支付方式为转账。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光明社区一组:
耕地8.36亩×2430元/亩×10倍=203148元
非耕地3.73亩×2430元/亩×5倍=45319.5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及缴纳社保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按平均前三年年产值标准2430元/亩的20倍计算(非耕地减半),即14580元/人的标准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支付方式为转账。具体情况如下:
光明社区一组:
耕地8.36亩×2430元/亩×20倍=406296元
非耕地3.73亩×2430元/亩×10倍=90639元
(三)青苗补偿费
属于集体所有的,属于个人所有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拨付给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再由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支付方式为转账。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光明社区一组:
耕地8.36亩×2430元/亩×40%=8125.92元
(四)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属于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个人。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具体种类与数量以现场清点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及上级组织对其合法性认定和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数量、规格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依法按政策标准计算。项目范围内建房手续不完善的房屋及违法违规建房分类予以处置。一是符合在本地建房资格的,手续不完善或无手续的,在限制面积标准内的房屋,经相关部门依法确认,按现行政策予以补偿和安置。二是符合在本地建房资格但房屋面积总计超出限制标准(如多处建房)的部分或不符合在本地建房资格的房屋,一律按不超过现行政策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标准(根据房屋结构、使用材质等确定)给予适当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
被征收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按程序向征收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对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以便征收部门及时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安置补助费,协助办理参加社会保障手续。非因政府及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村组不能及时提供安置人员名单,无法及时办理参加社会保障手续的,政府及征收部门不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征收安置人数0人。
五、房屋拆迁安置
(一)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安置采取“货币化安置”,并严格按照广府办发〔2017〕36号、广府发〔2018〕13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审查确定被拆迁人员安置资格。凡经审查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全部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标准(方式一:为20万元/人,方式二:为13万元/人)。
(二)安置资格审查
征收部门会同纪检、自然资源、住建、公安、农业、陵江镇、光明社区及居民小组党员干部及群众代表,共同对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逐一审查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房屋拆迁奖励和补助
为提高被拆迁人签约的积极性,对按时或提前搬迁被征收房屋的业主给予奖励。为鼓励被拆迁人按时搬离被拆迁房屋,以人为单位对按照协议约定搬离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15000元/人,并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1%给予搬迁补助。
七、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
征收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收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和拆迁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其他事项
1.根据《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由苍溪县土地征收拆迁事务中心负责解释。对解释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可在本公告发出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名义向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2.本方案在公告征求意见后,报苍溪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
(三)实施期间若有新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文件出台,依照新文件执行。
联系地址: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联系人:邹维联系方式:13795899382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