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紫云工业园二期道路等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征收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将紫云工业园二期道路等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地类及范围
紫云工业园二期道路等项目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需征收云峰镇所辖范围紫云村三组、四组、五组、九组集体土地210.52亩。其中:
(一)征收紫云村三组集体土地1.95亩(耕地0.72亩、非耕地1.23亩);
(二)征收紫云村四组集体土地69.44亩(耕地63.43亩、非耕地6.01亩);
(三)征收紫云村五组集体土地76.5亩(耕地66.03亩、非耕地10.47亩);
(四)征收紫云村九组集体土地62.63亩(耕地51.55亩、非耕地11.08亩);
具体范围、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图为准。
二、征收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49号)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苍溪县2018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211号)
(七)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
(八)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收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九)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
(十)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三、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及缴纳社保费用。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云峰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支付方式为转账。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紫云村三组:
耕 地0.72亩×2240元/亩×10倍=16128元
非耕地1.23亩×2240元/亩×5倍=13776元
2.紫云村四组:
耕 地63.43亩×2240元/亩×10倍=1420832元
非耕地6.01亩×2240元/亩×5倍=67312元
3.紫云村五组:
耕地66.03亩×2240元/亩×10倍=1479072元
非耕地10.47亩×2240元/亩×5倍=117264元
4.紫云村九组:
耕 地51.55亩×2240元/亩×10倍=1154720元
非耕地11.08亩×2240元/亩×5倍=124096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及缴纳社保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按平均前三年年产值标准2240元/亩的6倍计算(非耕地减半),即13440元/人的标准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支付方式为转账。
具体情况如下:
1.紫云村三组:
耕地0.72亩×2240元/亩×6倍=9676.8元
非耕地1.23亩×2240元/亩×3倍=8265.6元
2.紫云村四组:
耕地63.43亩×2240元/亩×6倍=852499.2元
非耕地6.01亩×2240元/亩×3倍=40387.2元
3.紫云村五组:
耕地66.03亩×2240元/亩×6倍=887443.2元
非耕地10.47亩×2240元/亩×3倍=70358.4元
4.紫云村九组:
耕地51.55亩×2240元/亩×6倍=692832元
非耕地11.08亩×2240元/亩×3倍=74457.6元
(三)青苗补偿费
属于集体所有的,属于个人所有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拨付给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再由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支付方式为转账。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紫云村三组:
耕 地0.72亩×2240元/亩×40%=645.12元
2.紫云村四组:
耕 地63.43亩×2240元/亩×40%=56833.28元
3.紫云村五组:
耕地66.03亩×2240元/亩×40%=59162.88元
4.紫云村九组:
耕地51.55亩×2240元/亩×40%=69283.2元
(四)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属于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个人。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具体种类与数量以现场清点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及上级组织对其合法性认定和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数量、规格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依法按政策标准计算。项目范围内建房手续不完善的房屋及违法违规建房分类予以处置。一是符合在本地建房资格的,手续不完善或无手续的,在限制面积标准内的房屋,经相关部门依法确认,按现行政策予以补偿和安置。二是符合在本地建房资格但房屋面积总计超出限制标准(如多处建房)的部分或不符合在本地建房资格的房屋,一律按不超过现行政策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标准(根据房屋结构、使用材质等确定)给予适当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
被征收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按程序向征收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对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以便征收部门及时协助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手续。非因政府及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村组不能及时提供安置人员名单,无法及时办理参加社会保障手续的,政府及征收部门不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征收安置人数118人,并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宜。
五、房屋拆迁安置
无房屋拆迁。
六、房屋拆迁奖励和补助
无房屋拆迁。
七、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
征收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收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和拆迁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其他事项
1.根据《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由苍溪县土地征收拆迁事务中心负责解释。对解释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可在本公告发出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名义向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2.本方案在公告征求意见后,报苍溪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
(三)实施期间若有新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文件出台,依照新文件执行。
联系地址: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联系人:邹维联系方式:13795899382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