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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
时间:2020-03-18 来源:县人社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

一、免征社会保险费

(一)免征对象、范围和时限。

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正常申报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划型类型准确确定免征金额,并推送参保单位执行免征政策后的征收计划。

二、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

(一)减半征收对象、范围和时限。

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划型类型准确确定减半征收金额,并推送参保单位执行减半征收政策后的征收计划。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对象、范围和时限。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缓缴执行期在2020年内,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同时缓缴减免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但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申请缓缴之前的欠费不得纳入缓缴范围。

(二)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企业需提交申请报告,并书面承诺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相关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比对,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缓缴企业是否符合其他条件,不符合缓缴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终止缓缴期。对恶意弄虚作假申报缓缴、以及缓缴期满后不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应纳入工伤保险降费范围的参保单位继续实施降低费率政策。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苍溪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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