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苍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现将《苍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溪县财政局
2020年4月2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川财综〔2016〕3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17〕13号),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县城规划区、省级试点镇和中心场镇规划区、一般乡(镇)场镇规划区三个层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是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执收主体。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征收范围:
(一)县城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在县城或乡(镇)规划区建成区范围内,利用国家尚未征收的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的原宅基地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三)临时建筑不在配套费征收范围。
符合征收范围的征收对象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配套费。
第五条 征收标准:县城和乡(镇)、场镇规划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总面积(以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核准面积数据或房屋建筑面积房产测绘报告数据为准)计征,经调整后征收计价标准是:
单位:(元/㎡)
区位 |
调整前标准 |
调整后标准 |
县城规划区 |
35 |
45 |
省级试点镇和中心场镇规划区 |
20 |
25 |
一般乡(镇)场镇规划区 |
15 |
20 |
备注:1、县城规划区是指《苍溪县城市总体规划》中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2、县城规划区建成区是指由规划管理部门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本到位并具有一定城市功能的区域;3、省级试点镇和中心场镇为:东清镇、五龙镇、龙王镇、元坝镇、歧坪镇、东溪镇、龙山镇、文昌镇。4、一般乡(镇)场镇是指除“1”和“3”以外的其他镇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场镇。
第六条 征收方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根据建设行政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配套费。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因施工误差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建筑面积增加的,征收对象应当主动按照变化后实际的建筑面积补缴差额部分。
(三)对违章建筑,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后,应按实际违章总面积补缴配套费后,才能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减免范围: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均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国务院及其直属机构出台的有关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
(二)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办公用房、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不含部队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
(三)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学用房(含教学楼、实验楼、多功能厅、图书馆室、教学用运动场馆、学生集体宿舍、伙食团、教师周转房等(不含在校园内建设的经营性设施);财政投资建设的敬老院、福利院以及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等,财政全额投资的公益性体育场馆;财政全额投资的公立医院。
(四)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农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成区范围外,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原宅基地修建、翻建自用住房;
第八条 减免权限: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务院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征收项目。省、市、县地方政府无权制定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
第九条 使用票据: 配套费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基金使用: 配套费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全额缴入金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基金监管:县审计、县财政、县监察部门每年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不得未办理缴费手续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苍财综〔2019〕3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