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集中内... » 详情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时间:2020-06-23 来源:苍溪县司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一、行政执法主体

广元市司法局 窗体顶端

行政执法主体1个: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邮编:628400 电话(传真)0839-5222535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2个:

(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管股

主要职责:承担本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 调解有关工作,组织重大处罚案件、许可事项听证。承担本系统 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 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和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拟订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重大自然空间规划、测绘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全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监督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股室负责人:李茜 联系电话:0839-5231276。

(二)执法监察大队

主要职责:巡查监督辖区内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执行和遵守情况;受理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调查处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对乡(镇)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成局里交给的其他任务。

股室负责人:程洪平 联系电话:0839-5226166。

二、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程洪平

川H06040001

38

张  微

川H06041017

2

张  林

川H06040007

39

陈升根

川H06041018

3

侯建果

川H06040012

40

任  军

川H06041020

4

杨海军

川H06040022

41

万  华

川H06041021

5

赵学银

川H06040023

42

胡大禹

川H06041022

6

赵  海

川H06040034

43

罗  伟

川H06041023

7

张  鸿

川H06040035

44

薛  江

川H06041024

8

张  宏

川H06040036

45

杨  勇

川H06041025

9

赵  刚

川H06040042

46

刘柏远

川H06041032

10

陈中荣

川H06040043

47

侯映雪

川H06041033

11

张玉龙

川H06040047

48

喻  博

川H06040111

12

王  成

川H06040048

49

汪  晓

川H06040110

13

李  君

川H06040053

50

殷  瑶

川H06040113

14

闫  军

川H06040054

51

严  雪

川H06040114

15

舒海波

川H06040057

52

牛晓灵

川H06040115

16

伏  蓉

川H06040062

53

李素莲

川H06040117

17

徐  峰

川H06040068

54

唐筱华

川H06040118

18

仲  雄

川H06040070

55

李  林

川H06040119

19

代和林

川H06040077

56

李  洋

川H60400119

20

蔡治梦

川H06040086

57

马雪峰

川H06040013

21

江毓建

川H06041001

58

王  兰

川H06040014

22

曾  强

川H06040015

59

母建成

川H06040016

23

张子会

川H06041002

60

赵建

川H06040017

24

谭宗明

川H06041003

61

唐礼艳

川H06040018

25

王荣志

川H06041004

62

侯晨旭

川H06040011

26

赵洪武

川H06041005

63

向忠学

川H06040008

27

李  茜

川H06041006

64

王  川

川H06040010

28

张浩坦

川H06041007

65

陈施翰

川H06040009

29

苏彦文

川H06041008

66

余浩明

川H06040020

30

赵一鸣

川H06041009

67

焦洋

川H06040019

31

张高远

川H06041010

68

杨仕熠

川H06040021

32

余仕洪

川H06041012

69

王维

川H06040024

33

王泽忠

川H06041013

70

邓浩阳

川H06040027

34

黄诗琬

川H06040004

71

谯  平

川H06040032

35

谭万明

川H06041014

72

陈  亮

川H06040033

36

尹  恒

川H06041015

73

吴  彦

川H06040030

37

权友先

川H06041016




三、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含权力类型、公共服务、个人服务、法人服务、机关职能、机构设置、班子成员、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见四川政务服务网、苍溪县人民政府官网。

四、苍溪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2项)

(一)重大行政许可:

1.经过听证程序的;

2.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3.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机关负责人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限期拆除;

4.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5.对个人处以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

元以上罚款。

(三)重大行政强制:

1.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2.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对本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救济途径、方式

1.行政复议

部门一:苍溪县人民政府(县司法局)

地址: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8号(苍溪县司法局行政复议股)

电 话:0839-5230256

部门二: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739号

电 话:0839-3264320

2.行政诉讼

部门:苍溪县人民法院

地址:苍溪县北门沟路298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苍溪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管股

地址: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行政执法责任制

1.《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5月9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4.《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

5.《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6.《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六、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一)《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2014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

(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川国土资发〔2015〕10号)。

七、苍溪县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0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8项)

1.地质灾害防治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检查对象和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地质环境管理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检查对象和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3.古生物化石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检查对象和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4.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检查对象和内容: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土地监督检查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机构依法行使土地监督检查职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5.古生物化石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检查对象和内容:(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输、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6.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检查对象和内容: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7.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检查对象和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8.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检查对象和内容: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开采地下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进行动态观测,定期将观测资料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企业:广元汇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县鑫磊石业有限公司、四川金瑞中药材有限公司、四川苍溪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聚宝源投资有限公司、苍溪县超鑫建材有限公司、苍溪县益欣鹿鸣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卓远石材雕刻有限公司、四川花海乡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县程鑫建材有限公司、苍溪县骏驰建材有限公司。

检查乡镇:陵江镇、元坝镇、龙山镇、歧坪镇、东溪镇、文昌镇、云峰镇、白驿镇、漓江镇、月山乡、高坡镇、岳东镇、运山镇、石马镇、白桥镇、亭子镇、百里镇、五龙镇、永宁镇、鸳溪镇、白鹤乡、浙水乡、龙王镇、三川镇、唤马镇、桥溪乡、河地镇、白山乡、彭店乡、黄猫垭镇。

八、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附录C。

(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川自然资办函〔2020〕14号)。

(三)《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九、苍溪县自然资源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已于2020年1月15日在苍溪县人民政府网公示。

(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情况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见四川政务服务网、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十、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比照执行《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苍府办发〔2019〕29号)制定《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