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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民政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时间:2020-06-24 来源:苍溪县司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一、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见四川政务服务网、苍溪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四、县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县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0年抽查计划

八、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当事人权利义务

九、县民政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县民政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苍溪县民政局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

苍溪县民政局

地址: 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邮编:628400 电话(传真)0839-5222614

(二)行政执法机构设置4个:

1.苍溪县民政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政风行风、精神文明、督查督办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备和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系统的行政执法;承担民政法治宣传和培训教育;承担机关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承办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民政的群体性事件;负责综治、维稳、大调解、禁毒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办公室负责人:杨堂 联系电话:0839-5222614

2.社会救助股(养老服务股、儿童保障股)。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并监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管理工作,承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协调及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和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生活补助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健全为老志愿服务基本制度;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帮扶、关爱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并监督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老年人教育和敬老、孝老、爱老宣传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并监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担民政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股室负责人:张继映 联系电话:0839-5226113

3.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村(居)务公开;拟订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牵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指导并监督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拟订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推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健康发展;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负责全县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县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股室负责人:罗云 联系电话:0839-6091263

4.社会事务股(区划地名股)。拟订全县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拟订殡葬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及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担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承担全县村(居)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名规划,发布标准地名,组织并指导全县乡镇、街、路、巷、村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苍溪县行政区划图。

股室负责人:牟飞虎   联系电话:0839-6091433

二、苍溪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王  程

川H06220006

2

贾  丽

川H06220007

3

赵前柯

川H06220011

4

牟飞虎

川H06221111

5

陈  冲

川H06221122

6

王  贞

川H06221314

7

罗  云

川H06222222

8

王春香

川H06226688

9

杨  石

川H06228286

10

秦  杰

川H06228888

三、苍溪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苍溪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四、苍溪县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3项)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申请;

2.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苍溪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1.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2.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苍溪县人民政府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8号(苍溪县司法局二楼)、   电话:0839-5230256

部门:广元市民政局

地址: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嘉陵路北段66号 、电话:0839-3222066

(2)行政诉讼

单位:苍溪县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北门沟路298号

3.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苍溪县民政局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苍溪县政务中心二楼)    投诉电话:0839-5222614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3.《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发〔2005〕24号)

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六、苍溪县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一)《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2014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

(二)《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川司法发〔2014〕41号)

七、苍溪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0年抽查计划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3项)

1.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是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是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是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检查对象:民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

检查内容:

民办、公办养老机构:一是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三是遵守职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检查对象:公共墓地、殡仪服务中心

检查内容:

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一是组织建设情况;二是执业活动情况;三是服务质量情况;四是档案管理情况;五是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六是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七是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市民政局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是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检查对象:民办非企业

检查内容:

民办非企业: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是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三是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四是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五是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2020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执行股室

检查比例

检查频次

初步检查时间

备注

全县公办、民办养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社会救助股(养老服务股、儿童保障股)

20%

1

2020.6-2020.12


公墓、殡仪服务中心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社会事务股(区划地名)

10%

1

2020.6—2020.12


全县民办非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5%

1

2020.6-2020.10


按照广府办发〔2016〕35号文件关于“双随机”工作的有关要求,行政检查职能股室应当于当年一季度制定当年检查初步计划,汇总后公示。

抽查工作注意事项:每年随机抽查事项不低于抽查事项总数的50%,抽查对象不少于全部抽查对象的70%。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同一管理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社会关注度高、被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纪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的服务机构和人员,适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前三天,通过机选或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检查情况和结果由办公室在五日内公示并录入一体化行权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经局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办。

(三)检查对象名录库

本次计划共检查5所养老院、3家社会组织、1家婚姻登记处、1家殡仪馆、2家公墓。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机构负责人

1

县社会福利院

苍溪县陵江镇

杨静

2

运山敬老院

苍溪县运山镇

唐洪才

3

歧坪敬老院

苍溪县歧坪镇

杜映奎

4

五龙敬老院

苍溪县五龙镇

陈洪杰

5

龙山敬老院

苍溪县龙山镇

任鹏华

6

会计学会

苍溪县陵江镇

何文福

7

老百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苍溪县陵江镇

罗成

8

苍溪县健身秧歌协会

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2号

朱小萍

9

婚姻登记处

江南干道二段政务中心

王程

10

县殡仪馆

陵江镇北门沟路

赵前柯

11

圣天公墓

苍溪县云峰镇

伏秀德

12

金斗梁公墓

苍溪县陵江镇金斗村

袁正刚

八、苍溪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

(二)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1997〕085号)

(三)广元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通知(广司发〔2011〕86号)

九、苍溪县民政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情况为:行政许可8件、行政处罚0件,开展行政检查2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苍溪县民政局2019年行政许可信息公示-政府信息公开-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十、苍溪县民政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比照执行《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苍府办发〔2019〕29号)《苍溪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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