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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0-06-29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为推进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工程项目建设,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该项目涉及的原回水缫丝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用于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工程项目建设,推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二、征收范围

原回水缫丝厂厂区范围(不含李轩房屋)及原回水缫丝厂抵偿给原县社保局水泵房区域,项目总占地面积85030.72平方米(约合127.55亩),具体范围以原回水缫丝厂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确定的四至边界为准(移民安置房除外,见附件2)。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实施时间

启征时间:2020年629日。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即自2020年8月290:00起至2020年9月2924:00止(2020年629日至2020年8月29日完成征拆评估等工作)。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后,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通知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启动房屋腾空搬迁工作,开具房屋腾空验收单后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进行补偿安置。

五、征收实施单位

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址

苍溪县陵江镇人民东街1号,办公电话:0839—5228884。

七、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事项

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禁止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新增装饰装修、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禁止对房屋进行转让、分割、赠与;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附件:1.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工程项目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原回水缫丝厂片区征收范围红线图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





附件1


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推进苍溪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苍溪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工程项目,需征收该建设项目红线范围涉及的原回水缫丝厂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目的:用于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工程项目建设,推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二)征收范围:原回水缫丝厂厂区范围(不含李轩房屋)及原回水缫丝厂抵偿给原县社保局水泵房区域,项目总占地面积85030.72平方米(约合127.55亩),具体范围以原缫丝厂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确定的四至边界为准(移民安置房除外,见附件2)。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工程项目位于陵江镇回水社区,该片区因其特殊的历史原因,涉及原回水缫丝厂破产受偿资产的征收补偿。原回水缫丝厂土地为工业用地,地上房屋为工业用房,包括生产生活性配套用房,本方案对地上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予以征收补偿。

(四)房屋征收主体:苍溪县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苍溪县自然资源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措施

(一)补偿安置基本要求

1.征收房屋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3)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偿;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征收与补偿安置对象:被征收人。

3.征收房屋补偿原则

1)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案,组织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并兑现补偿搬迁。

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价值,应当分别分类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的参考依据。

4)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由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6)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搬迁腾空房屋。

4.被征收房屋相关信息认定

1)权属确认: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

备注:《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均表示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面积、用途的认定及相关补偿: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②在该项目区发布征收范围公告之前,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物,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房地产事务中心、陵江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对房屋的面积、用途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认定结果交由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登记簿记载面积不一致的,以测绘报告中的面积数据为准,按实际测绘建筑面积予以补偿;④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经调查核实已纳入破产清算的,认定为合法建筑;⑤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经调查核实未纳入破产清算、未经依法批准自行搭建的,认定为不合法建筑,不合法建筑不予补偿。

5.不予补偿的行为:在征收范围内,自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新增装饰装修、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6.不增加补偿的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转让、分割、赠与;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二)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1.房屋基准补偿价的确定。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基准补偿价。

2.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法。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附属设施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补助。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补偿标准

1.临时安置过渡费: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2.搬迁费: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按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确定月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分时段给予每产权户总计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自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交房屋的,给予每产权户50元/平方米的签约搬迁奖励;自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交房屋的,给予每产权户30元/平方米的签约搬迁奖励;自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交房屋的,给予每产权户10元/平方米的签约搬迁奖励;超过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签约的不再给予奖励。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被征收人支付各项安置补偿款。

2.将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统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

(二)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测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2.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前两个月的电视、电话、宽带、水、电、气缴费清单。

3.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亲自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

4.在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被征收房屋的交房手续。

5.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并协助做好电视、电话、宽带、水、电、气报停等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6.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

(三)注意事项

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3.征收工作中,被征收人应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燃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争议处理途径

(一)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相关法律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经相关部门会商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所有。



附件2

原回水缫丝厂片区征收范围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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