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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既有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687902632/2020-03110 关 键 词 房屋
发布机构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9-28
文号 体裁分类 其他
时间:2020-09-28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既有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苍府办函〔2020〕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苍溪县既有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苍溪县既有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山西省襄汾县“8.29”重大坍塌事故教训,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安全工作部署,摸清全县既有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隐患,举一反三做好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省、市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我县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开展大排查大整改工作。

三、排查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既有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大排查,重点抓好以下类型建筑的排查整治。

1.酒店(农家乐、民俗小院)、商场、学校、医院、办公场所以及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场所的既有房屋建筑。

2.建成年代较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既有房屋建筑。

3.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的既有房屋建筑(含厂房)。

4.擅自改扩建的既有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以及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的房屋)。

5.改变使用功能,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既有房屋建筑。

6.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房。

7.已排查出安全隐患但未整治到位的既有房屋建筑。

8.遭受过灾害事故后仍继续使用的既有房屋建筑。

(二)排查重点。坚持全面摸底与重点排查相结合,重点从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地质灾害隐患等方面进行排查,严查违建、改建等问题。城镇住宅区着重排查违规家装、改造等造成的安全隐患和老旧小区因建筑结构老化产生的风险。农村自建房(包括生产场所、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物流仓储场所等)着重摸排违规建设和安全隐患。

(三)排查内容

1.各类房屋建筑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非法违规建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改造、装修;是否存在未经验收违规使用。

2.房屋建筑是否存在基础不均匀沉降、裂缝;主体或承重结构是否无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受力构件是否处于危险状态;墙体是否出现结构性裂缝;房屋建筑是否局部或整体出现险情;是否存在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导致安全受到影响的情况。

3.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是否向县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等。

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通畅,疏散指示标识设置是否齐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等。

5.人员聚集活动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30日前,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具体任务、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全面摸底排查阶段。10月31日前,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全面完成本辖区、本行业既有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工作。

(三)分类整改处置阶段。11月30日前,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依法依规、分门别类逐一确定处置意见,对账销号。

(四)督导检查阶段。12月31日前,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全县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排查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确保大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五)巩固提升阶段。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大排查工作经验,巩固排查成果,建立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负专责、直接抓的工作格局,明确排查责任人和整治责任人,层层压实排查责任和整治责任,确保排查到位,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二)强化全面摸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和引导责任。采取“业主自查,乡镇排查,县级督查”的方式,通过现场踏勘、查阅核对图纸,走访询问周边群众,掌握设计施工情况等方法,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排查学校、医院、车站、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厂房、宾馆、剧院、行政办公楼等领域房屋建筑,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排查本辖区小区住房、农村自建房等房屋建筑。

(三)强化问题整改。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要及时采取撤离、加固、拆除、停用等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彻底消除隐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要承担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不折不扣整改落实到位。

(四)强化技术保障。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组织一批房屋结构、消防领域的专家,成立专家技术服务组,参与排查整治工作。组织足够的专业力量,对需要鉴定、维修加固或拆除的房屋建筑,逐一进行现场复评,也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和鉴定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通过宣传栏、宣传标语、电视、网络等途径,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做细做实群众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弄虚作假、应付排查整治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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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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