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87902632/2019-00014 | 关 键 词 | 周转宿舍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03-18 |
文号 | 苍府办发〔2019〕8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
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
《苍溪县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7日
苍溪县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加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规划建设和规范管理,改善农村学校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稳定农村教师队伍,促进城乡教师交流,推动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四川省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川教〔2012〕139号),以及国家、省、市、县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精神,结合苍溪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出资,新建或利用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产权属国家所有,提供给工作所在地无住房且需住宿的农村教师周转使用的住房,以及原学校与教师共同集资修建的或者学校提供土地教师集资修建的教师宿舍,具有公益性、过渡性、周转性。
第二条 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使用范围为公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特设岗位、支教和交流教师(包括大学生志愿者西部支教教师、异地交流教师、顶岗实习师范生)、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新聘用的异地单身教师、边远或条件艰苦乡镇的教师。其他农村学校教师(含农村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使用。
第三条 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可在寄宿制学校校园内、校园周边或乡镇所在地选址。在校园内选址必须符合布局调整,且不会撤并的校点。校园周边选址原则应建在交通、生活方便的场镇。个别偏远村级教学点要利用好现有校内资源改(扩)建教师休息室。要优先和充分利用现有校舍资源或学校周边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教师周转宿舍。有条件的学校可与学生宿舍统筹规划、建设。严禁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与教师住宅混建或变相转为教师住宅。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进行划拨。
第四条 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的建筑面积每套应控制在35平方米以内。应按照民用建筑规范设计,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室内可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安装水、电、灶具和电视光纤。有条件的地方可安装天然气和网络宽带。
第五条 县政府统筹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县教科局负责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布局规划。乡镇配合县教科局及相关学校做好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的建设,并负责落实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用地及建设协调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做好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资金筹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相关学校负责本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和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六条 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要研究并落实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的优惠政策。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县审计局对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予以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七条 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管理采取“产权国有、学校管理、教师租用”方式。各农村学校应成立教师周转宿舍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租用审批、使用、维护、退出、物业等管理细则,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租用方案要优先满足特设岗位、支教和交流教师。学校应保障入住周转宿舍教师的合法权益以及人身安全,为入住教师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温馨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 教师入住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实行一年申请一次的入住审批制度。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任职学校按照租用方案予以审定,并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统筹解决教师入住。同时,学校与入住教师签订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租赁协议,明确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的使用期限、要求和相关责任。已签订租赁协议的入住教师,实行入住资格年度审查制度,每年租期届满前,如需继续租住,须报经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可连续居住,防止宿舍转租、闲置或挪作他用。入住教师应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保护好宿舍内外各种设施及公私财物,保证用水、用电、用气安全以及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由学校酌情处置。入住教师须个人承担宿舍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以及室内设施日常维护或更换等费用。入住教师若拖欠应自付的费用,须如数追缴;若造成宿舍内设施损坏或流失,须自行修复或照价赔偿;若擅自装饰、装修,产生费用自行负担,退房时不得向校方索赔或转嫁他人。
第九条 学校负责向入住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的教师(不含特岗和支教教师)收取住房租金和保证金(收取标准见附件1),并建立台账。租金按年收取,纳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教科局负责统一收集、归纳、规划申报和监督管理,专项用于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在保修期满后的改造和维修,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保证金由学校在教师入住前一次性收取,全额上缴县教科局统一管理,入住教师退还周转宿舍时,经学校验收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县教科局将保证金划拨给学校,由学校根据验收情况无息退还给教师本人。入住教师可在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自治组织,落实物管人员负责物业管理,物业费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自主管理模式。
第十条 在村小任教并在村小住宿的教师不缴纳住房租金和保证金。入住在教师集资修建教师宿舍的原集资教师,学校未退清原教师集资款前,住房租金和保证金仍然按当时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执行;退清原教师集资建房款后,按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半价收取原集资教师的住房租金和保证金,若清退原教师集资建房款时签订有补充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协议价格若高于现行收取标准半价的按现行标准半价执行。属于原学校以息抵租方式缴纳住房保证金的教师宿舍,在保证金未退清前暂不收取租金,待退清保证金后,按现行标准收取住房租金和保证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所住的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
1. 调离、自动离职、辞职、退休、死亡以及被开除、解聘者。
2. 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以上闲置农村教师周转宿舍者。
3. 改变农村教师周转宿舍用途或从事非法活动者。
4. 破坏所租教师周转宿舍,或擅自装修且学校要求必须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者。
5. 未提出或提出续租申请但审核不符合续住条件者。
6. 本人或配偶在本乡镇所在地已有住房者。
7. 违反学校入住协议相关规定者。
8. 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应退还情况。
入住在教师集资修建教师宿舍的原集资教师、入住在以息抵租方式缴纳住房保证金的原教师(保证金未退清前)的退房条件,按当时签订的协议执行,如无协议按本条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第十一条所规定条件,且不退还所住周转宿舍的农村学校教师,按强占国有资产行为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行政和法律责任。同时按所在地住房租赁市场价格的1.5倍标准,在其工资或退休金中全额追缴所占房屋的住房租住费用,其他应自付的费用一并追缴,并视情况采取强制清退措施,相关处理情况通报全县。
第十三条 凡在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和管理中发生徇私舞弊、骗取租住、失职渎职、资产流失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其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教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