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 » 详情
《苍溪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索 引 号 008479378/2020-0131 关 键 词 宅基地、住房建设
发布机构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0-11-06
文号 体裁分类 其他
时间:2020-11-06 来源: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打印 关闭本页

文件: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文件明确表示: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由于宅基地管理机构变化,原《苍溪县城乡规划区宅基地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的政策要求,为规范全县农房建设秩序,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推动和促进新农村建设,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制定《苍溪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此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以“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为原则,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坚持以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全面保障宅基地管理工作稳妥进行。

三、主要内容

《苍溪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起草根据的相关政策,概述了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或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各部门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第二章:规划管理。规定了村民在县城规划区内建住宅应符合的规划管理。第三章:用地管理。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满足的条件以及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情形。第四章:审批程序。明确村民建住宅从申请到批准的具体审批流程,对违法用地的处理。第五章:建设管理。明确农村村民农房建设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农户、施工企业、村镇建筑工匠等均应遵守相关管理制度。第六章:职能职责。具体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县农业农村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第七章:责任追究。对违法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明确责任追究具体内容。第八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时间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