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工作要求,现将我局保留证明事项公示如下: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保留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款内容 | 制定机关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机动车驾驶证 | 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具备相应的条件 |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教函〔2012〕632号)“第二部分 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的审查工作(一)严格审查条件” |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县教科局 | 县公安局 |
2 | 机动车驾驶人体检证明 | 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具备相应的条件 |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教函〔2012〕632号)“第二部分 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的审查工作(一)严格审查条件” |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县教科局 | 县级医院 |
3 | 民办学校房屋安全证明、消防证明、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 证明民办学校房屋安全、消防达标、室内环境质量达到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县教科局 | 县住建局 |
4 | 民办学校餐饮服务许可证 | 证明民办学校供餐条件达到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县教科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苍溪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