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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产教融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充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687902632/2020-03521 关 键 词 安置
发布机构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12-29
文号 苍府办发〔2020〕23号 体裁分类 其他
时间:2020-12-29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解读: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苍溪县产教融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充实施意见》解读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产教融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征收

农村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充实施意见的通知

苍府办发〔2020〕23号


陵江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苍溪县产教融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充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苍溪县产教融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农村

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充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苍溪县产教融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化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农村住房被征收人(户)购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该项目征收农村住房参照《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试行)》执行,对城镇规划区及重点建设集中区施行货币化安置,原“无偿还房”“以房换房”“成本价购房”等安置政策和标准停止执行。

根据项目货币化安置标准区域内征收农房实际情况,分区域配置限价商品住房,本次配置限价商品住房的区域为产教融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区,保障农村住房被征收人(户)货币化安置后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解决居住需求。

二、货币化安置

下列人员应计入被拆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人员:

(一)货币化安置“标准一”安置对象为: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加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拥有承包地(自留地)和宅基地,或依法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权利,且在被征收住房内居住的。

(二)货币化安置“标准二”安置对象为:在被征收住房长期居住,对被征收住房拥有合法财产权益,但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地和宅基地,也不具备依法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利,且从未享受过国家各种福利性住房的人员。

三、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

(一)规划设计。县自然资源局提前规划,根据县城规划区不同货币化安置标准区域3—5年征收农房货币化安置人数等情况,科学合理就近规划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限价商品住房应规划与本实施意见确定的人均限购建筑面积对应的户型。

(二)土地供应。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一律采取“锁定房价、竞拍地价”方式公开拍卖出让。

(三)建设管理。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商品房开发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四、限价商品住房购房条件

(一)购房原则。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化安置后确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符合安置的农村住房被征收人(户)按自愿原则选择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与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签订购房协议,被征收人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不得转让、售卖等,仅限本人使用,双方按照协议约定保障各自权利,履行各自责任义务。各农村住房被征收人(户)所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手续及税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购房范围。产教融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区货币化安置的农村住房被征收人(户),只能在产教融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区规划范围内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不得跨区域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三)购房面积。符合货币化安置政策条件的被征收人(户),根据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且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超出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户)自行按市场价购买。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不予补偿。

征收购买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农民自建房屋按统一政策标准补偿后,被征收人(户)无其他住房的,可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同时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超出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或者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户)自行按市场价购买;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少于40平方米的,不予补偿。

(四)购房单价。根据产教融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货币化安置“标准一”标准,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房价确定为3800元/m2,超购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确定。

(五)签订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协议

1.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负责购房协议牵头工作,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和陵江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购房协议签订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2.购房协议签订程序

(1)提出申请。被征收人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一并向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提出“购房协议”签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2)签订购房协议。购房申请人按自愿原则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签订购房协议并预交房款,房款存入指定专户。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根据银行同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结算时据实计付利息,计息日期即房屋腾空之日起至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止。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根据《农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购房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签订《预购房协议》和出具预交房款凭据。《预购房协议》应当载明被征收房屋基本信息、拆迁协议签订日期、房屋腾空日期、购房人姓名、可购买区域和面积、预交房款金额等要素。

(3)购房报名。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房预售前一个月,应当在县级公共媒体发布售房公告。相关单位通知购房协议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报名购房,确定购房户型和面积。报名时,应当提供《预购房协议》和预交房款凭据等原始材料。

(4)组织选房。相关单位组织购房协议持有人选购房屋时,按先签先拆的先购房选房原则,同一天内同时签订协议和腾空的,采取抽签或抓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5)签订购房合同并进行资金结算。购房协议持有人选定房屋后,凭购房协议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进行房款结算,多退少补。

3.自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户),自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在原4个月的过渡期限上再延长至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止,原则上延长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

4.购房协议的有效使用期从协议签定之日起至该项目限价商品住房规定的选房截止日止。购房协议持有人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退回其预交房款,并扣除其所领取的延长期过渡费,不再享受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政策。

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启动的农房拆迁项目及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并已全额领取货币化安置款的被征收人(户)不适用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由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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